原告浙江長永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永公司)與被告阜陽市巨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長永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施周,被告巨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潤華、簡洪利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長永建設有限公司與阜陽市巨豐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202民初3287號
判決日期:2020-12-16
法院: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長永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質量保證金655088.4元及逾期利息57203元(逾期利息暫計算至2020年4月30日為57203元,2020年4月30日后至該款實際付清時止的利息以655088.4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2013年,被告為開發明珠廣場房地產項目建設需要,分別在2013年4月26日、9月30日、12月12日與原告就明珠廣場2#樓、4#樓、6#樓工程項目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對工程施工內容、工程價款等事項進行約定,同時約定暫留工程結算價的5%作為質量保修金,保修期滿一年后14日內,付質量保修金額的50%,滿二年后14日內,付質量保修金額的30%,滿五年后14日內,付質量保修金總額的20%,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2#樓、4#樓于2016年1月竣工驗收合格,6#樓于2016年6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兩年退還6#樓第二批的質量保修金,也即于2018年6月退還6#樓質量保修金總額的30%,金額為655088.4元,但被告并未退還。為此,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其上述訴訟請求。
巨豐公司辯稱,一、原告未履行保修義務,其要求返還東方明珠小區6#樓第二期質保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原告施工的2#、4#、6#樓自竣工交付以來,出現多次質量問題,但原告并未進行維修,他公司請其他單位進行維修,共計花費103.4679萬元,該部分應從質保金中扣除,此次原告主張65萬余元質保金即使全部扣除也仍然不足,原告的訴求不應得到支持,只有等原告履行完全部工程質量保修義務后,他公司才能向原告返還質保金。二、涉案6#樓質量保修期未滿,原告主張退還質保金,不應得到支持。按照《施工協議》第七條的約定,在原告施工的工程竣工,竣工結算資料報送承建檔案館后,經他公司確認后,由他公司支付到結算價的95%,剩余5%作為質保金。該條同時約定質量保修金支付是按相關規定年限無質量問題申報。根據雙方簽訂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第二條質量保修期的第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伍年;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起算。涉案6#樓的竣工驗收合格是2016年6月26日,該6#樓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伍年內無質量問題時才達到質保金退還的申報時間,即2021年6月25日。現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施工協議》第七條約定的按相關規定年限無質量問題中申報的條件,不應予以支持。三、原告主張計算質保金利息,沒有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經審理查明:巨豐公司(甲方)為開發阜陽市潁州區明珠廣場房地產項目建設需要,于2013年3月26日和長永公司(乙方)簽訂《施工協議》。協議第七條工程款支付約定,工程竣工,經甲方確認后申報,付至已完工作量的85%;竣工結算后竣工資料報送城建檔案館后,經甲方確認申報,付至結算價的95%,質量保修金按相關規定年限無質量問題申報,付結算價的5%。第八條質量保修金的支付約定,保修期滿一年后14日內,確認無乙方質量缺陷造成的維修費用外,付質量保修金總額的50%;滿二年后14日內,確認無乙方質量缺陷造成的維修費用外,付質量保修金總額的30%;防水工程滿五年后14日內,確認無乙方質量缺陷造成的維修費用外,付質量保修金總額的20%。
2013年4月26日、9月30日、12月12日雙方就明珠廣場2#、4#、6#樓工程項目分別又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內容包括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大部分,另附附件1、附件2、附件3。協議書部分對2#、4#、6#樓的工程概況、工程承包范圍、合同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等內容進行了約定。承包范圍為土建、裝飾及水電(不含消防工程、電梯工程)。通用條款2.1中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32.1中約定,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34.1中約定,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38.1中約定,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的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3中約定,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和義務,承包人應當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者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附件3中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的質量保修期為5年;裝修工程為2年;電氣管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施工過程中,長永公司將工程的裝飾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李紅鋒,后因多種原因導致工程全面停工。2015年11月30日巨豐公司(甲方)、長永公司(乙方)、李紅鋒(丙方)就2#、4#、6#樓的裝飾工程簽訂《東方明珠小區2#4#6#樓復工相關事項的補充協議》。其中第一條約定,乙方總承包范圍內的裝飾工程,乙方按照甲方定價的裝飾工程按各專業分包總結算總價17%計算裝飾取費。第二條約定,甲方為乙方依據專業分包合同應付的工程款承擔資金擔保,乙方委托甲方代為支付,如乙方與專業分包工程出現經濟糾紛屬甲方與專業分包原因,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第九條約定,復工后除甲方招標的專業分包單位的原因而影響工期外,乙丙雙方確保在2016年春節前完成2#、4#樓合同約定的全部施工內容并完成土建、裝飾、水電安裝工程驗收,最遲不超過2016年4月30日前具備6#樓的竣工驗收條件。第十二條約定,若乙方在竣工驗收前提交竣工決算報告的,則甲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30日內完成決算審計;若竣工驗收后提交,則甲方應在收到竣工決算報告之日起130日內完成決算審計(甲方不得無故拒收)。第十四條約定,三方以前的所有事情(質量、安全、資料除外),均不得相互追究責任。
2016年1月東方明珠小區2#、4#樓通過工程質量竣工驗收,2016年6月6#樓通過工程質量竣工驗收。2017年1月18日東方明珠小區2#、4#、6#樓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審定金額分別為49184121.5元、33601280.38元、50143557.18元,協商減少數額為668727元,合計132260232元,該協商扣減的部分為6#樓,6#樓應退還的質保金為2473742元,其中第二期的應為742122.6元。2017年1月20日,巨豐公司(甲方)、長永公司和李紅鋒(共同作為乙方)及九家分包單位(丙方)分別簽訂委托付款協議書,將塑鋼窗工程、外墻保溫工程、百葉窗和陽臺欄桿工程、內外墻裝飾涂料工程、外墻保溫底抄及線條等工程分別分包給丙方,約定對于乙方未付給丙方審定價內工程款,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稅務發票后,直接向丙方付款。并約定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維修義務的履行以及保修金的退還均由甲方和丙方銜接解決,與乙方無關。被告巨豐公司根據上述委托付款協議,共計付款14941233元,其中2#樓5707491元、4#樓3431479元、6#樓5802263元,原告稱6號樓第二期的質保金為742122.6元,扣除抵付的87033.9元,剩余655088.6元未付。
另查明:后因工程出現質量缺陷,遭到業主反映。為此,阜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局潁州區分局分別于2018年9月12日、9月18日下發[2018]25號、26號文件,也即《關于要求對東方明珠小區一、二期工程外墻外保溫層存在的問題進行處理的通知》、《關于要求對東方明珠小區一、二期房屋質量投訴問題進行處理的通知》。25號文件載明:因業主反映,該局會同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到現場核實,上述工程外墻外保溫存在空鼓、開裂、脫離問題,存在較大質量安全隱患。26號文件載明:2018年9月10日業主反映室內墻體存在局部開裂、窗子滲水等質量問題,該局于2018年9月12日組織建設、監理、施工、物業單位人員及部分業主到現場查看,業主反映質量問題屬實,要求建設和施工單位維修。后原告未實際對2#、4#、6#樓進行維修。2019年10月23日,阜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局潁州區分局向巨豐公司發出阜建監州〔2019〕33號《關于要求對東方明珠小區2#、4#、6#樓外墻外保溫層局部空鼓、開裂、脫落問題限期處理的通知》。自2018年8月至2020年7月,巨豐公司多次向長永公司發函及郵寄維修圖片及維修單,長永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回復函件,稱該維修工程與他公司無關。
2016年7月5日,巨豐公司與阜陽建工集團第二勞務有限公司簽訂《工程維修合同》,約定由阜陽建工集團第二勞務有限公司對東方明珠2#、4#、6#樓除一次性主體結構以外的工程質量維修,約定工程于2016年7月20日開始維修,6#樓至2021年8月底結束,工程造價暫定300萬元。2020年7月24日,長永公司回函,稱愿意履行維修程序。巨豐公司提前終止與阜陽建工集團第二勞務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維修合同》,經雙方結算,共計產生維修費用103.4679萬元,其中6#樓為166370元。庭審中,被告巨豐公司稱上述維修費用其已經另案起訴。
再查明:2018年3月2日,長永公司將巨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巨豐公司退還2#、4#樓第二期的質量保修金既質量保修金的30%,6#號樓第一期質量保修金既保修金的50%巨豐公司提出反訴,法院依法將本訴及反訴合并進行了審理,并于2018年11月19日做出(2018)皖1202民初1142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長永公司和巨豐公司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7月19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9)皖12民終1132號民事裁定,以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原判決,將該案發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2月7日做出(2019)皖1202民初8077號民事判決,判決巨豐公司退還長永公司工程質量保證金2196511元,巨豐公司不服該判決,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該法院審理后做出(2020)皖12民終67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提供的營業執照、企業法人身份證明、《巨豐置業廠房工程補充協議書》、《結算協議書》、《工程結算書》、《補充協議》、《對賬單》、《竣工驗收備案表》、回復函、《工程維修合同》、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材料在倦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阜陽市巨豐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浙江長永建設有限公司工程質量保證金655088.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55088.4元為基數,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該款付清時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浙江長永銷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923元,減半收取5462元,訴訟保全費4082元,合計9544元,由原告浙江長永建設有限公司負擔544元,由被告阜陽市巨豐置業有限公司負擔9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湯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喬夢潔
判決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