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阜陽市巨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浙江長永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永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長永公司提出反訴,本院依法將本訴及反訴合并審理。審理期間,長永公司申請追加陳龍、朱磊、喬林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本院經審查未準予。本案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巨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簡洪利,被告長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周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阜陽市巨豐置業有限公司與浙江長永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202民初6939號
判決日期:2020-12-15
法院: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巨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對東方明珠小區2#、4#、6#樓外墻保溫進行整改和維修,所有整改維修費用由被告承擔;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墊支的2#、4#、6#樓外墻保溫整改維修費用103.4679萬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鑒定費用。原告當庭增加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墊支的財產損失賠償費3912.96元。事實與理由:2013年3月26日,巨豐公司與長永公司簽訂東方明珠2#、4#、6#樓商住樓工程《施工協議》,巨豐公司將其開發的東方明珠小區2#、4#、6#住宅樓發包給長永公司施工。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明確約定,長永公司對工程質量負有保修義務,并約定了保修的范圍、內容、質量保修期、質量保修責任等內容。2016年11月3日在阜陽市建筑業監督管理局協調下,雙方約定工程因質量問題需要維修的,由長永公司委托巨豐公司維修,維修費用從工程質量保證金中扣除。后因長永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擅自將2#、4#、6#外墻保溫工程分包給陳龍、朱磊、喬林施工,導致2#、4#、6#樓外墻保溫層存在大面積的空鼓、開裂、脫落等問題。業主不停的報修和向主管單位投訴,為此阜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局潁州區分局多次向巨豐公司和長永公司下達阜建監州[2018]25號、阜建監州[2018]26號、阜建監州[2019]33號、阜建監州[2020]8號通知,要求雙方及時對外墻保溫層進行整改維修。巨豐公司將通知傳達給長永公司后,但其不予理睬,拒不履行整改維修義務。巨豐公司只好將項目部分維修工程委托第三方阜陽建工集團第二勞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先后已支付維修費用103.4679元。現經核算2#、4#、6#樓外墻全面整改和維修,還將產生大量費用,該部分費用應當由長永公司承擔。
長永公司辯稱:巨豐公司第一項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訴訟請求必須具體。巨豐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所謂的整改、維修,并非具體、明確、可執行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就其內容來講也是不能成立的,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不存在整改之說,巨豐公司所謂的整改缺乏法定及約定的依據,不能成立。至于維修,首先要分析是否存在質量問題,質量問題形成的原因以及是否屬于質量保修的范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巨豐公司在訴訟請求中提出的整改、維修以及整改費用由被告承擔不符合客觀事實以及法律規定,實體上不能成立;二、巨豐公司要求長永公司承擔103.4679萬元的維修費用不能成立。巨豐公司提供的其與阜陽建集團第二勞務有限公司的2016年7月5日《工程維修合同》以及《東方明珠小區工程本次外墻保溫維修費用確認單》不真實。東方明珠2#、4#樓2016年1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6#樓2016年6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巨豐公司不可能在2016年7月5日就與阜陽建工集團第二勞務有限公司簽訂《工程維修合同》,其時工程剛剛竣工驗收合格,不存在質量問題,巨豐公司不可能先知先覺預見到工程需要維修,不可能在合同中載明工程總造價需要300萬元,更不可能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簽訂后15日內進場維修。工程剛剛驗收合格,即使存在質量問題,也是應該找施工單位維修,不可能馬上找第三方單位進行維修,這明顯違背生活常理。長永公司對《工程維修合同》不知情、不認可,而且與2017年1月20日三方簽訂的《委托付款協議書》中約定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維修義務的履行由巨豐公司與專業分包人銜接解決相沖突,如果巨豐公司已經與阜陽建工集團第二勞務有限公司約定維修事項,那么不可能又在《委托付款協議書》中約定維修事項。長永公司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于2018年3月2日提起訴訟,中間歷經一審、二審發回重審、一審、二審,歷時兩年多,巨豐公司也就維修費用提出了反訴,但在長達兩年多的訴訟中,巨豐公司從來就沒有提供《工程維修合同》,更沒有提供維修費用,這顯然不合常理。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8077號判決書判決長永公司應支付181027元的維修費,該費用巨豐公司提供的證據都是直接支付到現場施工的工人個人賬戶,從來沒有出現阜陽建工集團第二勞務有限公司。所謂的《東方明珠小區工程本次外墻保溫維修費用確認單》以及所謂的銀行付憑證、發票更是漏洞百出,均不真實,不應支持。
長永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巨豐公司退還東方明珠小區工程質量保修金836461元并支付自反訴之日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以836461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由巨豐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反訴被告巨豐公司為開發明珠廣場房地產項目建設需要分別在2013年4月26日、9月30日、12月12日與反訴原告長永公司就明珠廣場2#樓、4#樓、6#樓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工程施工內容、工程價款等事項進行約定。同時約定,暫留工程結算價的5%的質量保修金,保修期滿一年后14日內,付質量保修金總額50%,滿二年后14日內,付質量保修金總額的30%,滿五年后14日內,付質量保修金總額的20%。合同簽訂后,反訴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全面適當履行了合同義務。2#樓、4#樓于2016年1月竣工驗收合格,6#樓于2016年6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017年1月20日,巨豐公司、長永公司以及專業分包人陳龍等人三方簽訂了9份《委托付款協議》,9份委托付款協議書中的委托支付金額合計16729213元,《委托付款協議》均載明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維修義務的履行以及保修金的退還均由甲方巨豐公司與丙方專業分包人銜接解決,與長永公司無關。現巨豐公司就專業分包人分包的工程所謂的工程質量保修問題起訴長永公司,案號為(2020)皖1202民初6939號。對此,長永公司認為,既然巨豐公司就專業分包人的分包工程向長永公司主張權利,那么巨豐公司應將9份委托付款協議書中的16729213元的5%保修金836461元退還給給長永公司,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巨豐公司就反訴辯稱:一、長永公司反訴主張返還質量保修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駁回。1、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皖12民終678號民事判決已經生效,該判決認定巨豐公司所扣長永公司的質保金數額為:2#樓質保金2173831元[(49184121.5-5707491元)×5%];4#樓質保金1508490元[(33601280.38元-3431479元)×5%)];6#樓質保金2183628元[(50143557.18-668727元-5802263元)×5%)]。2#、4#樓的第二批質保金[(2173831元+1508490元)×30%]和6#樓的第一批質保金[1508490元×50%],合計2196512元;2、長永公司在訴訟巨豐公司(2020)皖1202民初3287號案件中主張東方明珠6#樓第二批質保金655088.4元,也即6#樓質保金2183628元×30%。該數額和阜陽市中級人民認定的數額一致;3、根據巨豐公司與長永公司簽訂的《施工協議》第八條保修金支付時間約定第1款和第2款,長永公司均已通過訴訟的方式向巨豐公司主張。《施工協議》第八條保修金支付時間約定第3款是防水工程進入保修期滿五年后14日內,才是保修金返還的時間成就條件,截止開庭前未達到第三批保修金返還的時間條件。巨豐公司應返還長永公司保修金額均已得到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確認并且生效,6#樓的第二批保修金長永公司也已訴訟并開庭審理,第三批返還質保金時間條件未成就,不存在長永公司反訴主張再返還質保金事實。二、巨豐公司不是反訴適格的被告,反訴的訴訟請求與本訴也不具有事實或法律上的牽連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而本案的反訴并不符合前述法律的規定,理由如下:1、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范圍,但在反訴案中長永公司并不是反訴案的適格主體。長永公司反訴是根據《委托付款協議》主張退還質保金,但該《委托付款協議》已被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皖12民終678號民事判決書而確認無效,無效的合同是當然無效的、自始無效的、確定無效的。該9份《委托付款協議》均是長永公司因與丙方違法分包而簽訂,有糾紛也是長永公司與丙方之間的糾紛,與巨豐公司無關,巨豐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2、根據法律規定反訴的訴訟請求與本訴在事實或法律上必須有牽連性。本訴中,巨豐公司所涉法律關系是巨豐公司與長永公司成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長永公司應承擔保修義務。而長永公司反訴所涉法律關系基礎是長永公司與案外人丙方(陳龍、朱磊等)違法分包承包關系。本訴中,巨豐公司所主張的墊支維修費及財產損失賠償費都是由于長永公司施工的2#、4#、6#樓外墻工程出現質量問題,長永公司不履行法定的和約定的維修義務。而長永公司反訴的退還質保金均不存在事實基礎。因此,本訴與反訴并非基于相同的事實和法律關系,故長永公司提出的反訴不符合法律規定。反訴人的反訴請求沒有相關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當事人圍繞本訴和反訴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本院據以查明的事實如下:
巨豐公司為開發東方明珠廣場項目,于2013年3月26日和長永公司簽訂《施工協議》,協議第八條質量保修金的支付約定:1.保修期滿一年后14日內,確認無乙方質量缺陷造成的維修費用外,付質量保修金總額的50%;2.保修期滿二年后14日內,確認無乙方質量缺陷造成的維修費用外,付質量保修金總額的30%;3.防水工程進入保修期滿五年后14日內,確認無乙方質量缺陷造成的維修費用外,付質量保修金總額的20%。2013年4月26日、9月30日、12月12日雙方就明珠廣場2#、4#、6#樓工程項目分別又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內容包括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大部分,另附合同附件1、附件2、附件3。協議書部分對2#、4#、6#樓的工程概況、工程承包范圍、合同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等內容進行了約定。通用條款34.1中約定,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的質量保修期為5年;裝修工程為2年;電氣管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除上述內容外,雙方還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隨長永公司進場施工。
2016年1月東方明珠小區2#、4#樓通過工程質量竣工驗收,2016年6月6#樓通過工程質量竣工驗收。2017年1月18日東方明珠小區2#、4#、6#樓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審定金額分別為49184121.5元、33601280.38元、50143557.18元,協商減少數額為668727元,合計132260232元。2016年11月3日監管局下發第9號文件,即《東方明小區項目工程教結算及欠農民工工資同題協調會議紀要》,該紀要是原、被告雙方管理人員在場參與研究后形成。紀要載明:工程因質量問題需要維修的,由乙方委托甲方維修,維修費用從工程質量保證金中扣除。案涉工程后因出現質量缺陷,遭到業主投訴。為此,阜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局潁州區分局分別于2018年9月12日、9月18日下發[2018]25號、26號文件,[2018]25號文件載明:因業主反映,該局會同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到現場核實,上述工程外墻外保溫存在空鼓、開裂、脫離問題,存在較大質量安全隱患。[2018]26號文件載明:2018年9月10日業主反映室內墻體存在局部開裂、窗子滲水等質量問題,該局于2018年9月12日組織建設、監理、施工、物業單位人員及部分業主到現場查看,業主反映質量問題屬實,要求建設和施工單位維修。后長永公司未實際對2#、4#、6#樓質量問題進行維修。2019年10月23日,潁州質監局下發《關于要求對東方明珠小區2#、4#、6#樓外墻外保溫層局部空鼓、開裂、脫落問題限期處理的通知》(阜建監州[2019]33號),要求巨豐公司對外墻保溫問題進行全面檢查,要求長永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履行保修義務。同年10月26日,巨豐公司向長永公司制作《關于東方明珠2#、4#、6#樓外墻維修的函》,并將該函和阜建監州[2019]33號文件復印件一并通過郵政EMS郵寄給長永公司。長永公司回復稱與其公司無關,拒絕履行維修義務。
另查明,巨豐公司為了及時解決案涉2#、4#、6#樓存在質量維修事項,于2016年7月5日和阜陽建工集團第二勞務有限公司簽訂一份《工程維修合同》,約定由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對主體工程以外的工程質量進行維修,合同工期為2016年7月20日開始,2#、4#樓至2021年1月底結束,6#樓至2021年8月底結束。工程總價暫定300萬元(待維修全部結束后,最終以雙方確認的結算價為準)。雙方根據實際工資(技術人員及工人工資)、材料費(用于維修的材料)、機具費、安全措施費、單項維修費、業主損失費(因工程質量造成的業主裝飾等損失)及綜合管理費來確定結算價,綜合管理費費率為27%。根據實際維修需要,按月或按項目分批結算。日常維修費用(實際工資、材料費、機具費、安全措施費)、單項維修費、業主損失費由巨豐公司代為支付,最終結算費待全部維修工程結束雙方確認結算價后并出具足額增值費專用發票后再予以結清。該合同簽訂后,阜陽建工集團第二勞務有限公司履行了質量維修事項。后因長永公司同意履行維修義務,2020年8月3日巨豐公司與阜陽建工集團第二勞務有限公司簽訂《工程維修合同終止協議》,雙方結算確認共發生維修費用103.4679萬元。此外,因2#樓外墻脫落,砸壞了業主陳莉電動三輪車頂部,后經協商巨豐公司賠償該業主200元。因2#樓外墻脫落,砸壞了2#2906業主皖K×××××邁銳寶轎車,經維修公司維修花費2600元,后經協商巨豐公司賠償其2912.96元。因6#樓外墻脫落,砸壞了業主劉克玉皖K×××××轎車,經評估定損為1200元,后經協商巨豐公司賠償其800元。上述賠償費用合計3912.96元。
再查明,施工過程中,長永公司將2#、4#、6#樓外墻保溫工程分別分包給陳龍、朱磊、喬林施工。2017年1月20日,巨豐公司和長永公司分別與陳龍、朱磊、喬林簽訂三份《委托付款協議》,約定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維修義務的履行以及保修金的退還均由巨豐公司分別和陳龍、朱磊、喬林銜接解決,與長永公司無關。后該條約定內容被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民終678號民事判決確認為無效,保修期內的維修義務仍由長永公司負責。長永公司就案涉工程第二期質量保修金返還事項,已在本院另案訴訟。2020年8月,長永公司與巨豐公司對接工程質量維修事項,并安排人員進場維修。
上述事實,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協議》《委托付款協議》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維修通知、照片、工程維修合同、轉賬憑證及發票等相關材料在卷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浙江長永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阜陽市巨豐置業有限公司墊付的維修費1034679元;
二、被告浙江長永建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阜陽市巨豐置業有限公司財產損失3912.96元;
三、駁回原告阜陽市巨豐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反訴原告浙江長永建設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12元、減半收取7056元,由被告浙江長永建設有限公司承擔。反訴費6082元,減半收取3041元,由被告浙江長永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艷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唐靖
判決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