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連明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與被告叢自武、大連創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遼寧冶金基礎工程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更名前:遼寧冶金基礎工程研究院)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建平、被告遼寧冶金基礎工程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準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叢自武、大連創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開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大連明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與遼寧冶金基礎工程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大連創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213民初3240號
判決日期:2021-06-25
法院: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大連明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油料款167733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計算)。事實及理由:原告與被告大連創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理、被告冶金基礎工程研究院代理人叢自武于2016年底達成口頭柴油買賣合同,原告負責向被告大連金地中南路項目邊坡與基坑支護工程施工機械供應柴油,定期結算。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分48次供油32496.12升,總金額為167733.17元,被告至今支付。2018年3月25日被告與原告項目經理叢自武對賬后,簽訂了結算書,確認被告欠原告柴油款167733元,但被告至今仍然未付。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款項,并支付逾期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計算。
被告遼寧冶金基礎工程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應當向叢自武和大連創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主張權利。案涉工程有兩個工程地點:山嶺項目、中南路基坑項目。原告提供加油單據客戶名稱有的寫創天,有的寫創天山嶺項目,可見其明確知道是創天而不是我司在收貨。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因我司不是購買方,不應承擔付款責任。
被告叢自武、大連創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公告期屆滿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案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大連創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0日,法定代表人為被告叢自武。現法定代表人已變更為王成。2017年4月20日,被告遼寧冶金基礎工程研究院(甲方)、被告大連創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甲方和乙方就大連金地中南路項目邊坡及基坑支護工程工程項目進行合作。由乙方做為主體組織施工,甲方負責提供項目經理、現場技術負責人、質量檢查員等管理人員,對現場施工全面管理;乙方負責該項目的施工及項目資金的全部墊付、工程交工驗收、回款以及工程的維修維護工作;甲方按照實際發生合同金額提取7%作為管理費(不含稅),工程款到賬在甲方確認已收到全部乙方應交甲方所有資料后,扣除管理費,需要甲方代付的款項和甲方管理人員工資,其余款項分批撥付給乙方;工程全部完成后,甲方按照業主合同的相關要求進行扣留乙方的質保金,質保期限執行與業主簽訂的主合同。
2017年12月20日,被告遼寧冶金基礎研究院為被告叢自武出具授權委托書,載明:“本人欒國山系遼寧冶金基礎工程研究院的法定代表人,現委托叢自武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大連金地中南路基坑與邊坡支護工程的現場施工相關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擔”。
2018年3月25日,被告叢自武向原告大連明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結算書,內容:現就大連明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給遼寧冶金中南路項日所供柴油,達成以下結算事宜:建設單位:大連金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施工單位:遼寧冶金基礎工程研究院,委托代理人:叢自武;項目名稱大連金地中南路項目邊坡與基坑支護工程。所供材料明細:(柴油)附件:《送油單據》,材料總價:167733元人民幣大寫(壹拾陸萬柒千柒佰叁拾叁元)。油款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授權委托書、結算書、送油單據等證據材料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筆錄存案為憑,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予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叢自武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大連明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油料款167733元;
二、被告叢自武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大連明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167733元為基數,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期限屆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大連明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6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叢自武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史振紅
人民陪審員孫金光
人民陪審員劉安喜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夏婷婷
判決日期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