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一建設有限公司因與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能碳業有限公司[原新疆煤基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2020)兵12民初1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一建設有限公司與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能碳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裁定書
案號:(2021)兵民終18號
判決日期:2021-09-10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2021年6月24日,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一建設有限公司以其同意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訴申請
判決結果
準許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一建設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裁定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黃華
審判員李健鵬
審判員江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海志航
判決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