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德卡控制閥儀表有限公司與被告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山東勝星化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浙江德卡控制閥儀表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豪,被告山東勝星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燕厚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德卡控制閥儀表有限公司、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523民初2778號
判決日期:2021-08-27
法院:廣饒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浙江德卡控制閥儀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52000元;2、判令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06月16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13167.4元(自2019年11月07日起至2020年09月19日止,以210000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出具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85%標準計算;自2020年09月20日起至2021年06月16日止,以252000為基數,按起訴時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出具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85%標準計算),及剩余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21年06月17日起至清償全部貨款之日止,以欠付貨款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出具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85%標準計算);3、判令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擔因違約造成的律師費、差旅費損失8810元;4、山東勝星化工有限公司在欠付款項范圍內對上述第1、2、3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辯,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山東勝星化工有限公司辯稱,1、山東勝星化工有限公司不欠原告主張的貨款,合同的付款方、貨物的接收方、發票的受票方均不是我公司;2、合同第9.1條是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與我公司之間的約定,與原告無關。綜上,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對山東勝星化工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04月,浙江德卡控制閥儀表有限公司作為丙方,山東勝星化工有限公司作為甲方,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作為乙方,三方共同簽訂合同編號為:13W601-0000-PREQ-CCT-0036的《采購合同》一份,約定由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購買18臺壓力調解閥,合同價款為300000元;同年05月,原、被告三方共同簽訂合同編號為:13W601-0258-PREQ-CCT-0004的《采購合同》一份,約定由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購買三臺高性能氣動單座調節閥,合同價款為60000元;前述合同總價360000元。兩份《采購合同》均約定交貨地點、方式為丙方送貨至山東勝星化工有限公司施工現場,乙方與丙方在交貨地點共同驗收交接,以交接單為正式交付憑證,交接單應注明交接時間地點,一式兩份,乙方丙方各持一份。付款方式為發貨前乙方向丙方支付金額為合同總價30%的發貨款;貨到現場驗收合格無質量問題,經乙方對丙方提交的金額為合同總價100%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金額為合同總價30%的收據、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丙方根據技術協議提交的文件資料齊全的證明審核無誤后,乙方向丙方支付金額為合同總價30%的到貨款;運行三個月無質量問題,經乙方對丙方提交的金額為合同總價30%的收據審核無誤后,乙方向丙方支付金額為合同總價30%的貨款;剩余合同總價的10%作為質保金,待質保期滿后付清。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期為自貨到現場驗收合格無質量問題后18個月或安裝完成無質量問題運行12個月。合同同時約定甲乙雙方根據山東勝星180萬噸/年加氫裂化項目現場的實際需求,乙方提交采購費用申請,由甲方負責決策,甲方應及時批復資金申請,以便乙方按時支付丙方貨款;對由于甲方決策不及時而造成乙方無法按時向丙方支付貨款,從而產生的法律糾紛、貨物延遲交貨等法律及經濟后果,由甲方全權負責,甲方批復乙方資金申請后,由于乙方原因未及時向丙方支付貨款,從而產生的法律糾紛、貨物延遲交貨等法律及經濟后果,由乙方全權負責。
合同簽訂后,浙江德卡控制閥儀表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交付了貨物,并于2018年05月07日開具300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于2019年03月19日開具600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04月28日支付浙江德卡控制閥儀表有限公司貨款90000元,于2018年06月07日支付貨款18000元,剩余貨款252000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全國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示查詢單、《采購合同》、增值稅發票復印件兩份及銷貨清單復印件、銀行承兌匯票、回單憑證等及到庭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浙江德卡控制閥儀表有限公司貨款余款人民幣252000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06月16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13167.40元及剩余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21年06月1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252000元為基數,按起訴時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85%計付);
二、駁回原告浙江德卡控制閥儀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10元,減半收取計2705元,由被告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將負擔的上述費用向廣饒縣人民法院交納,逾期本院將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退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許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張輝
判決日期
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