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江陰市海鴻石化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蘇0281民初6902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據該裁決:一、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江陰市海鴻石化機械有限公司貨款548萬元及該款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二、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江陰市海鴻石化機械有限公司保全擔保費0.8萬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1594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56594元(江陰市海鴻石化機械有限公司已預交,由本院退回),由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直接向本院交納(開戶名稱:江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開戶賬號:×××32;開戶銀行:江陰農商銀行營業部)因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江陰市海鴻石化機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執行
江陰市海鴻石化機械有限公司與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281執995號
判決日期:2021-07-05
法院: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已執行到案款項665319元,其中55525元用于繳納本案申請執行費,余款609794元已發還江陰市海鴻石化機械有限公司。另本院向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責令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報告財產,并將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股權等財產情況,本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和向相關協助查詢部門發出協助查詢通知書的方式進行了查詢,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天津市津南區××鎮工業園××不動產和汽車六輛,本院對上述財產已分別委托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和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辦理輪候查封,汽車未能實際扣押。此外,未發現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本案執行的其他財產。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了江陰市海鴻石化機械有限公司,并要求江陰市海鴻石化機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江陰市海鴻石化機械有限公司對本院查明的事實未提出異議,也未提供可供中機國能煉化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本案執行的其他財產,并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以上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執行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執行法院。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張崢莉
審判員朱新陽
審判員劉浩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書記員薛丹雁
判決日期
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