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佳源杭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沈利民、何飛龍與被告浙江大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容大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2021年1月12日,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2021年4月9日,原告浙江佳源杭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沈利民、何飛龍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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