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北京市延慶區大榆樹鎮大榆樹村民委員會因與被上訴人劉志強、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北京市延慶區大榆樹鎮人民政府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2019)京0119民初38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北京市延慶區大榆樹鎮大榆樹村民委員會等與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京01民終9393號
判決日期:2019-10-24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北京市延慶區大榆樹鎮大榆樹村民委員會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訴申請書,表示其因案外調解與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達成協議,現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北京市延慶區大榆樹鎮大榆樹村民委員會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1692元,減半收取846元,由上訴人北京市延慶區大榆樹鎮大榆樹村民委員會負擔(已交納)。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李曉龍
審判員陳偉
審判員張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張麗君
法官助理陳大林
書記員趙倬希
書記員郭孟鈴
判決日期
2019-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