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俊洲與被告北京市延慶區井莊鎮柳溝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柳溝村委會)、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夏都公司)、北京市延慶區水利工程建設中心(以下簡稱水利中心)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俊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耿雪燕,被告柳溝村委會委托訴訟代理人智曉東、劉春香,被告水利中心委托訴訟代理人牛寶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夏都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俊洲與北京市延慶區水利工程建設中心、北京市延慶區井莊鎮柳溝村村民委員會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延民初字第04566號
判決日期:2017-08-17
法院: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王俊洲訴稱,2015年3月,我所在的柳溝村自來水舊管道跑水,將我家房子泡的地基下沉,房屋多處開裂,經鑒定和評估,損失價格達469354.14元,所以我要求柳溝村委會按鑒定評估的價格賠償我的全部財產損失。另外,我覺得2007年安裝自來水管道是由北京市延慶區水務局下屬的兩個公司完成的,也就是第二和第三被告,他們安裝新管道,沒有拆除舊管道,現在舊管道跑水,他們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所以我要求第二和第三被告與柳溝村委會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柳溝村委會辯稱,我單位承認村里自來水舊管道跑水將原告房屋侵泡損壞的事實,也認可鑒定評估結論,我們也不推卸賠償責任,我們該承擔多少責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夏都公司辯稱,我單位于2007年承擔柳溝村下水管道工程,現在上水舊管道跑水,與我單位沒有任何關系,所以我單位只能在開庭前反映一下我單位意見,不能參加后續的開庭,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王俊洲對我單位的訴訟請求。
被告水利中心辯稱,我單位2007年只承擔柳溝村自來水新管道的安裝,沒有承擔舊管道的拆除工作。現在,柳溝村里舊管道跑水,與我單位沒有關系。再說,原告王俊洲是在我們施工后,于2011年在自來水管道上建房,現在時隔多年,跑水的原因有多種可能,原告王俊洲讓我們承擔賠償責任,必須拿出充足的證據,否則我單位不能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司法鑒定檢驗報告陳述的房屋受損原因超越了檢測范圍,工程造價報告語言表述不嚴謹造價過高,所以我們對兩份報告不認可,請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王俊洲對我單位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俊洲是被告柳溝村委會村民,住在該村某區某號。2007年,被告柳溝村委會在延慶區政府相關部門的安排下進行自來水改造,夏都公司負責鋪設下水管道、水利中心(原延慶縣水電鍋爐安裝隊,2012年5月30日改制)負責鋪設上水新管道。2011年,原告王俊洲等村民在自來水管道區域建房。2015年3月,被告柳溝村委會自來水舊管道跑水將原告王俊洲等村民房屋宅基地浸泡,導致原告王俊洲7間北房和4間東房房屋損壞,經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第二檢測所司法鑒定所檢測并提出修復方案,北京廣達精捷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價報告確認,原告王俊洲的受損房屋有的部分需要拆除重建,有的部分需要加固修復,財產損失總價為469354.14元。原告王俊洲于2015年6月19日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柳溝村委會和夏都公司恢復原狀,后又追加水利中心為被告,要求其與柳溝村委會和夏都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柳溝村委會,在訴訟中主動承擔了鑒定評估費用。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糾紛。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第二檢測所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和北京廣達精捷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價報告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市延慶區井莊鎮柳溝村村民委員會賠償原告王俊洲房屋被浸泡后財產損失四十六萬九千三百五十四元一角四分,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王俊洲要求被告夏都水利工程公司和被告北京市延慶區水利工程建設中心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八千三百四十元,由被告北京市延慶區井莊鎮柳溝村村民委員會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鑒定費和評估費亦由被告北京市延慶區井莊鎮柳溝村村民委員會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高建國
審判長王文金
人民陪審員鄭書琴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倪青云
判決日期
201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