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寧夏五環建設咨詢監理有限公司與被告銀川市白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寧夏五環建設咨詢監理有限公司與銀川市白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寧0106民初14493號
判決日期:2020-03-16
法院: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銀川市白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監理費81001.58元,利息6547元(暫自2018年7月21日計算至2019年11月18日,共485天),兩項合計87548.58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從2019年11月19日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4年4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委托原告對其開發的XX項目工程進行監理,工程規模為48297平方米,監理費按每平方米17元記取,工程總價約4829.7萬元,工程交付使用兩年內付清全部監理費。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履行合同義務,且涉案工程已經于交付使用2018年7月20日原被告雙方核算確認工程價款為801001.58元,依據合同約定被告應當于工程交付使用兩年內付清上述監理費,但截止目前被告僅向原告支付監理費720000元,尚欠81001.58元未支付,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張監理費,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諉,故原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銀川市白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
根據原告的陳述及本院認證意見,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4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委托原告對其開發的XX項目工程進行監理,工程規模為48297平方米,監理費按每平方米17元記取,工程交付使用兩年內付清全部監理費。2018年7月31日,原被告雙方核算確認工程價款為801001.58元,被告支付監理費720000元,尚欠81001.58元未支付。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一、被告銀川市白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寧夏五環建設咨詢監理有限公司81001.58元,利息5077元;從2019年11月19日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按年利率4.75%計算支付;
二、駁回原告寧夏五環建設咨詢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89元,由被告銀川市白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國華
人民陪審員姬巧霞
人民陪審員呂愛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劉佩佩
判決日期
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