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鵬與被告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路濟南局)、被告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濟南供電段(以下簡稱鐵路濟南局濟南供電段)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鵬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述波,被告鐵路濟南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琳、辛雪林,被告鐵路濟南局濟南供電段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軍、燕樂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鵬與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濟南供電段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105民初7549號
判決日期:2021-09-22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劉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兩被告按月平均工資6000元標準支付原告誤工工資損失(自2020年7月23日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至實際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止),并支付50%的賠償金(以6000元為基數);2.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與兩被告于2013年1月1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約定實際履行,原告無違約行為。2020年7月23日,兩被告分別向原告出具了《關于解除劉鵬勞動合同的通知》(濟供勞人字[2020]115號)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以原告因交通肇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構成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為由,解除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原告于2013年因交通肇事被判緩刑,被告2020年7月23日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不具備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兩被告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鐵路濟南局、鐵路濟南局濟南供電段辯稱,首先,針對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誤工工資的請求提出如下答辯意見:一是從《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規定來看,工資是一個法定概念,是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只有通過提供勞動才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二是解除勞動合同是因原告被追究刑事責任所引起的,原告不僅是違法犯罪,也是對《勞動合同》的違約行為,理所當然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三是本案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引發的補發工資爭議,換言之,在法院未確定被告解除勞動合同違法之前,不存在補發工資問題,更不存在拖欠工資問題。四是濟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認定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為違法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處于正在履行的狀態,但原告并未向兩被告提供勞動。因此,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誤工工資損失,理由不成立,被告沒有義務向原告支付誤工工資損失。其次,從《民法典》來看,誤工工資損失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2020年7月23日,被告因原告2014年被追究刑事責任而解除勞動合同,該解除行為雖被濟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認定為違法解除,但并未造成原告劉鵬的人身損害。因此,原告以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請求被告支付誤工工資損失的理由不成立。最后,針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提出如下答辯意見:一是《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系原勞動部于1995年5月10日以勞部發〔1995〕223號的文件發出,但該文件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沖突時,應按《勞動合同法》執行。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存在“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仍未支付勞動報酬或經濟補償"的行為,亦未就此事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故對此不應當支持。二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若被認定為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么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要么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二者只能選擇其一。縱觀本案,即使被告的行為被認定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但原告已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失去了索要賠償金的權利。綜上,依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誤工工資損失和賠償金的請求理由不成立,無法律依據。為維護兩被告的合法權益,請求貴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質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1994年12月1日,劉鵬通過退伍工人安置進入濟南鐵路局下屬單位淄博水電段從事外接電工工作。2013年1月1日劉鵬與濟南鐵路局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濟南供電段濟西供電車間工作,由鐵路濟南局濟南供電段為劉鵬發放工資和繳納社保。2014年8月29日,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刑初字第100號刑事判決書,劉鵬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2020年7月9日,鐵路濟南局濟南供電段以劉鵬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予劉鵬開除處分,解除勞動合同,并將該處理意見呈報給了中國鐵路工會濟南供電段委員會及鐵路濟南局,后鐵路濟南局濟南供電段作出濟供勞(2020)145號文件《關于解除劉鵬勞動合同的通知》,解除與劉鵬的勞動合同。2020年7月23日鐵路濟南局作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解除與劉鵬的勞動關系,并將《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向劉鵬進行了送達。此后,劉鵬未再到鐵路濟南局濟南供電段工作,鐵路濟南局濟南供電段為劉鵬發放工資至2020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劉鵬月平均工資為5899.61元。
另查明,濟南鐵路局改名為鐵路濟南局,濟南鐵路局濟南供電段改名為鐵路濟南局濟南供電段,鐵路濟南局濟南供電段系鐵路濟南局的分支機構。
2021年,劉鵬作為申請人,以鐵路濟南局、鐵路濟南局濟南供電段為被申請人,向濟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請求:1.撤銷第一被申請人作出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2.撤銷第二被申請人出具的《關于解除劉鵬勞動合同的通知》;3.兩被申請人繼續履行2013年1月1日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兩被申請人按照月平均工資6000元標準支付申請人誤工工資損失(自2020年7月23日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至實際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止),并支付50%的賠償金(以6000元為基數)。2021年6月11日,濟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濟勞人仲案字[2021]第25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撤銷第一被申請人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二、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撤銷第二被申請人出具的《關于解除劉鵬勞動合同的通知》;三、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兩被申請人繼續履行雙方于2013年1月1日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四、駁回申請人的其余仲裁請求”。劉鵬對裁決結果不服,于法定期限內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撤銷被告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劉鵬作出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二、撤銷被告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濟南供電段作出的《關于解除劉鵬勞動合同的通知書》;
三、被告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濟南供電段繼續履行2013年1月1日與原告劉鵬簽訂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四、被告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濟南供電段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按照5899.61元/月標準向原告劉鵬支付自2020年8月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工資;
五、駁回原告劉鵬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計取5元,由被告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濟南供電段、被告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彩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史家慧
判決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