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青島市城陽區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2民終72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青島市城陽區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民申740號
判決日期:2021-07-05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青島市城陽區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1.(1)二審依據被申請人提交的膠線馬戈莊至蘭村西35千伏高壓線竣工文件資料之鐵路電力設計規范認定涉案電源線線路設計符合法律規定與事實不符,1984年設立的高壓線桿為水泥桿,早已停止使用。與本案相關的高壓線桿為被申請人于2017年5月份新建線桿,二審對于涉案線路合法的認定錯誤。(2)二審僅以滄州市科技檢驗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與一審法院委托鑒定事項內容不相符而否定鑒定意見缺乏證據證明。鑒定機構已經對該問題專門向一審法院作出了答復,詳細論證了申請人委托鑒定事項與本案的關鍵聯系點即被申請人設立高壓線桿是否增加了申請人處房屋遭受雷擊的幾率,該份鑒定意見應當予以采信。結合申請人于二審提交的由城陽區上馬街道海東社區出具的證明,應當認定被申請人設立高壓線塔與申請人處房屋遭受雷擊致損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3)二審基于涉案房屋未取得用地建房手續而排除了申請人合法的權利沒有事實依據。2.根據一審法院委托的滄州市科技檢驗鑒定研究所鑒定后出具的《鑒定咨詢意見書》及答復意見,被申請人設立的高壓線及塔桿增加了申請人處房屋遭受雷擊的幾率。根據青島市公安消防支隊城陽區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涉案房屋于2018年6月26日發生的火災系由雷擊引起。證明申請人受到的損害與被申請人設立高壓線及塔桿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申請人要求遷移涉案高壓線塔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申請人對涉案房屋雷擊受損的發生并不存在任何過錯,被申請人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青島市城陽區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霞
審判員賈新芳
審判員崔志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陶新枝
書記員白靖
判決日期
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