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建國與被告黑龍江帥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帥龍公司)、王志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于2016年11月7日經本院判決后,被告帥龍公司提出上訴,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此案發回重審。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建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杜飛、被告帥龍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初劍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志平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建國與被告黑龍江帥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帥龍公司)、王志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18)黑0303民初351號
判決日期:2019-08-31
法院:黑龍江省雞西市恒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王建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決帥龍公司和王志平連帶給付王建國工程款87820元及利息20623.43元。事實和理由:2014年7月,王建國在帥龍公司承建的雞西市潤明奧迪4S店工程中承建機械土方工程,王志平是該工程項目經理。2014年11月28日,原告與王志平對工程量進行清算,確認工程款總計為360320元,已給付272500元,尚欠87820元,并將工程交付驗收。經原告索要欠款,帥龍公司和王志平拒不給付。
帥龍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增加的訴訟請求,雙方是土方工程并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所以原告請求給付利息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王志平與帥龍公司合作時間是2014年8月20日,8月20日以后產生的土方工程,帥龍公司才與王志平承擔連帶給付義務。根據原告提供的工程量小票2014年8月20日以后僅是1.2萬元。王建國在為王志平平整場地和清運土方時,王志平尚未掛靠我公司。帥龍公司對該項目既不收取管理費,又不分得利潤,不應承擔給付的責任。
王志平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工程清單1張、工程量收據29張,證實王志平欠王建國工程款87820元,其中工程清單因記載是由王志平簽字確認,且與工程清算的會議記錄可相互佐證,本院予以認定。2.帥龍公司出具給雞西潤明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委托書照片,證實王志平為帥龍公司合法代理人,帥龍公司應承擔王志平行為的法律后果。該證據與工程清算的會議記錄可相互佐證,本院予以認定。3.證人韓文財、何少金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28日的工程清單系王志平所簽,2015年1月21日工程清算會議記錄中核算欠王建國工程款87800元。因該證言與本案事實能互相印證,故予以認定。4.關于雞西潤明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潤明奧迪4S店工地原施工方王志平進行工程清算的會議記錄,證實王志平欠王建國工程款87800元,王志平掛靠帥龍公司,王志平所簽的欠款,王志平應該承擔,如其無力支付,經帥龍公司核實后,由帥龍公司承擔。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王志平于2014年7月與雞西潤明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商定承建該公司奧迪4S店工程并于當月開始施工。2014年8月,因王志平無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借用帥龍公司名義與雞西潤明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王志平為帥龍公司雞西潤明奧迪4S店項目負責人,該工程實際施工人為王志平。2014年7月至11月,王建國為雞西潤明奧迪4S店項目工地從事土方工程作業,2014年11月28日雙方經結算,確認工程款總計為360320元,已給付272500元,尚欠87820元未給付。2015年1月21日,在雞冠產業園區泛華創業大廈,召開工程清算會議,確認王志平欠王建國工程款87800元,王志平掛靠帥龍公司,王志平所簽的欠款,王志平應該承擔,如其無力支付,經帥龍公司核實后,由帥龍公司承擔
判決結果
被告王志平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王建國工程款87820元及利息20623.43元(從2014年11月28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合計108443.43元。被告黑龍江帥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的支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68.87元(原告已交納),由王志平負擔,同上款一并給付原告,帥龍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少敏
人民陪審員郭秀利
人民陪審員李紹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王學鵬
判決日期
2019-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