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北京中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海航公司)、北京新星恒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星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彥金、梁力、鄭虹、北京晨揚鵬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揚公司)、北京通廈康達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廈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78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中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鄭虹等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3民終8523號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海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陳彥金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陳彥金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陳彥金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勞務費金額,一審法院調取的勞動監察部門調查結果最多只能證明陳彥金曾在案涉工程提供勞務,不能證明晨揚公司和梁力拖欠勞務費,即使勞動監察部門認定欠付勞務費事實,也未認定欠付勞務費金額。陳彥金作為原告應當就提供勞務、拖欠勞務費事實及金額舉證,不能因晨揚公司和梁力未能證明其不拖欠勞務費就直接認定陳彥金關于勞務費金額的主張。二、一審認定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為勞務合同糾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中海航公司與陳彥金之間沒有任何合同關系,陳彥金無權向中海航公司主張任何費用。中海航公司已經提供證據證明向新星公司全面履行了人工費用的支付義務,陳彥金無權要求中海航公司對其勞務費承擔連帶責任。雖然梁力、晨揚公司確以中海航公司名義承包案涉工程,但這一行為不必然導致梁力、晨揚公司拖欠勞務費,且梁力、晨揚公司同樣將該工程轉包給了新星公司,中海航公司并不參與施工和管理,從法律關系來說只與新星公司之間有分包合同關系,與陳彥金沒有關系。雖然中海航公司在本案中存在一定過錯,但與拖欠陳彥金勞務費沒有任何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一審認定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新星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中新星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部分,將本案發回重審;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其他方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事實認定欠付陳彥金工資錯誤。1.工作時間錯誤,2019年3月21日通廈公司、中海航公司被責令停止施工并整改之后不能再實際用工,不應當計算和支付工資。2.工資標準及認定依據錯誤,從事實勞務關系來說,陳彥金明確認可與新星公司無雇傭關系,新星公司不應承擔工資標準的舉證責任。如果以新星公司作為勞務分包單位認定責任,則勞務人員的工資標準需經新星公司確認。從晨揚公司與梁力的合作協議書看,該項目各項資金支出及其他相關費用支付需由雙方簽字確認后支付,僅有梁力確認的工資表不能作為確認用工事實、用工時間、工資標準的依據。3.勞動監察大隊并未進行現場調查,認定事實錯誤,新星公司并未認可,也未履行。一審法院以勞動監察大隊作出的調查結果認定欠付工資數額錯誤。二、一審認定新星公司對全部金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錯誤。1.陳彥金、梁力、晨揚公司均明確認可陳彥金與新星公司無勞務關系,僅提供賬戶走賬。一審認定新星公司為名義上的勞務單位與事實不符。2.一審認定中海航公司收到通廈公司工程款后僅向新星公司支付182萬元勞務費,故新星公司對欠付工資無過錯。3.一審判決通廈公司不存在過錯,因此不承擔連帶責任,適用法律錯誤。4.梁力、晨揚公司與新星公司簽訂的協議無效,即便支付也是參照原協議折價補償而不是全額支付。5.新星公司收到中海航公司付款后扣除約9萬元稅款費用后悉數轉給鄭虹賬戶,即便存在欠款,新星公司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中海航公司針對新星公司的上訴請求辯稱,同意新星公司的上訴意見。
新星公司針對中海航公司的上訴請求辯稱,同意中海航公司的上訴請求。
晨揚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
通廈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通廈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
陳彥金、梁力與鄭虹未提出上訴。
陳彥金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梁力支付勞務費3325元,新星公司、中海航公司、晨揚公司、鄭虹、通廈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通廈公司原名稱為北京通廈康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8月3日變更為現名稱。新星公司原名稱為北京屹泰仁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2日變更為現名稱。
2018年6月28日,晨揚公司與梁力簽訂《工程施工項目合作協議書》及《工程項目管理責任書》,約定共同承包建設案涉工程;晨揚公司按照凈利潤總額的51%分潤,梁力按照凈利潤總額的49%分潤;項目的現場施工、質量安全及協調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由梁力主管,會計、出納日常工作由晨揚公司負責管理。
同日,通廈公司與中海航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通廈公司將案涉工程發包給中海航公司施工,施工內容包括鋼柱、鋼梁、砌筑及抹灰、樓梯間及電梯間拆除……隔墻板制安、門及窗洞口鋼構件制安……外墻拆除及外運、外墻砌筑及抹灰、屋面防水、空調機位結構、鋼結構夾層、電梯鋼結構制安及機坑結構、雨棚、鋼梯、增加建筑結構工程、腳手架及施工措施等;合同承包工程價款按包工包料固定總價方式計價,工程總價800萬元;計劃開工日期2018年7月1日,竣工日期2018年9月11日,總工期65-70日;中海航公司駐現場代表朱某,維修負責人梁力;中海航公司必須使用本單位的施工隊伍進行施工,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包或分包給其它單位,否則通廈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中海航公司須按時足額發放其工人工資。
對此,中海航公司稱梁力并非其公司員工,其公司與陳彥勇簽訂了協議書,其公司只是走賬、掛名,陳彥勇以其公司名義與通廈公司簽訂合同。陳彥勇提交了與中海航公司簽訂的《公司項目經理內部經濟管理責任合同書》,約定就案涉工程項目公司內部實行項目經理經濟管理責任合同制,經營管理費用以合同金額為準按規定收取。
后,中海航公司與新星公司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約定將中海航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再承包給新星公司,工程內容和工期同前述《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內容,新星公司以包工的形成承包;中海航公司指派梁力為駐工地代表;新星公司所派最低工人數為50人;雙方商定本工程合同承包為單價承包合同。
對此,新星公司稱其公司只是走賬,不算掛靠,收到款項后就轉給了鄭虹,其公司沒有實際參與案涉工程施工,提交了2018年6月15日與鄭虹(乙方)簽訂的《內部承包經營管理合同》《工程項目管理責任書》,約定:甲方已承攬由乙方負責的所有項目,現決定對該所有項目實行項目經理承包責任制管理……由乙方作為甲方所承攬的該所有項目的項目經理……北京地區項目甲方提取的項目管理費和稅金為工程總額的4.5%。新星公司另提交了晨揚公司、梁力、鄭虹的《責任擔保書》,以證明案涉工程與其公司無關。通廈公司認可真實性,不認可關聯性,陳彥金、中海航公司不予認可,晨揚公司予以認可,梁力認可真實性,但稱系關于其他項目的。
鄭虹稱對案涉工程并不知情,只是幫陳彥勇、梁力辦了一張銀行卡,用于勞務費的收付。就此,鄭虹提交了與陳彥勇簽訂的《協議書》,約定陳彥勇及名下晨揚公司與梁力合作裝修項目,委托鄭虹開通中國建設銀行卡一張,作為掛靠新星公司時的收款賬戶,鄭虹不參與任何事宜,項目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責任與鄭虹無關。
上述協議、合同簽訂后,梁力、陳彥勇組織開始施工。后,工程未施工完畢即停工。其間,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通廈公司向中海航公司支付590萬元;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中海航公司向新星公司支付勞務費182萬元,另主張已支出材料款、手續費、罰款、稅金及其他賬款共計417萬余元;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新星公司向鄭虹名下銀行卡轉賬1737975元。
陳彥金等在2019年5月至朝陽區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拖欠工資事宜,勞動監察大隊會同相關部門做了詢問調查,分別找中海航公司、新星公司、通廈公司調查詢問,在2019年7月1日與新星公司談話,記錄查明新星公司未支付158人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工資合計2097329元,并向新星公司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新星公司在2019年7月15日前改正。新星公司并未按期支付勞務報酬。
2019年8月,通廈公司作出工程結算書及告知函,稱中海航公司未完成合同約定施工內容、施工嚴重延誤工期、施工質量不合格等,要求中海航公司返還多支付的工程款1149146.2元。中海航公司不予認可。
一審庭審中,陳彥金稱現場管理基本由梁力負責,已支付的勞務費有鄭虹卡銀行轉賬,也有陳彥勇、梁力支付的現金;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共計勞務費3325元未支付。就此,陳彥金提交了有梁力簽字及按手印的工資單予以佐證。新星公司、中海航公司、通廈公司、晨揚公司、鄭虹均不予認可,梁力予以認可,當時勞動部門監察時,要求每個班組進行的統計。
晨揚公司提交2018年12月3日《改造/維修項目驗收表》,稱陳彥金主張的施工情況不屬實。新星公司予以認可,陳彥金不予認可,通廈公司稱整體工程并未完工,具體分項進度不清楚,中海航公司和鄭虹均稱不清楚。梁力稱只是進度驗收,不是整體工程驗收。晨揚公司提交付款審批單三份及收條,以證明不拖欠勞務費。付款審批單日期為2019年1月30日,記載工程進度量描述,“架子管周某施工隊,已付金額70000,預估金額230000,請款比例及金額7萬元”,“砌筑陳彥金施工隊,已付金額175000,預估金額480000,請款比例及金額23萬元”,“鋼結構王某施工隊,已付金額290000,預估金額700000,請款比例及金額23萬元”,后均備注“同意收到本次款后,不再向中海航討薪”。勞動者稱也只是預估、預算,只是承諾對已付款不再主張。晨揚公司還提交梁力與黃某的《協議書》,證明系梁力與通廈公司個人間的協議,與其公司及中海航公司、新星公司無關。梁力認可簽字的真實性,但稱合同內容不在案涉工程內,與本案無關。
新星公司提交梁力簽字的《證明》,以證明梁力已確認勞務人員與其公司無關。晨揚公司予以認可。陳彥金、中海航公司不予認可,通廈公司認可真實性,不認可關聯性,梁力認可是其簽字,但稱只是說明中海航公司與新星公司的合同的簽字不是其本人簽字。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晨揚公司和梁力合作共同承包案涉工程,以中海航公司的名義與工程發包方通廈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以新星公司的名義與中海航公司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并借用鄭虹的銀行賬戶進行勞務費的收付,案涉工程勞務人員實際系由梁力和晨揚公司雇傭,梁力和晨揚公司應當共同承擔支付勞務費的責任。新星公司作為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的勞務分包單位,作為名義上的用人單位,應當對梁力、晨揚公司的勞務雇傭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中海航公司作為承包施工單位,允許梁力、晨揚公司以其公司名義承包案涉工程,導致拖欠勞務費用,應當對拖欠的勞務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通廈公司將案涉工程發包給具有施工資質的中海航公司,且明確約定中海航公司不得將工程以任何形式轉包或者分包給其他單位,通廈公司在發包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此外,中海航公司未按照約定施工完畢即退場,其與通廈公司就案涉工程未進行結算,案涉勞務人員也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實際施工人”,故其要求通廈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鄭虹作為個人,既未出借勞務資質,也并非實際雇傭者,也沒有參與案涉工程施工,故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陳彥金提供的證據、查明的事實及勞動監察部門作出的調查結果,可以認定陳彥金在案涉工程提供勞務。晨揚公司抗辯稱已結清勞務費用,但提交的《付款審批單》上僅為預估數額,提交的收條上的數額與該預估數額也并不一致,無法證明已經支付全部約定款項;《付款審批單》及收條上的時間均是2019年1月,而之后還有繼續施工,故也無法證明支付了此后產生的勞務費用;晨揚公司已向勞動監察部門提交過上述《付款審批單》、收條等材料,但勞動監察部門仍然認定了欠付勞務費的事實。故一審法院對晨揚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中海航公司、新星公司、晨揚公司未舉證證明陳彥金的工資標準及發放情況,一審法院根據陳彥金提供的證據及勞動監察部門作出的調查結果,對陳彥金主張欠付的勞務費數額予以確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一、晨揚公司、梁力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陳彥金勞務費三千三百二十五元,新星公司、中海航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駁回陳彥金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北京中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新星恒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各負擔50元(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尚曉茜
審判員鄭吉喆
審判員李淼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劉衍
書記員陳佳琪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