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北京中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海航公司)、北京新星恒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星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國菊、梁力、鄭虹、北京晨揚鵬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揚公司)、北京通廈康達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廈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78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海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耿群,上訴人新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玲湘,被上訴人梁力,被上訴人鄭虹,被上訴人晨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彥勇,被上訴人通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其凱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王國菊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中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與鄭虹等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3民終8487號
判決日期:2021-07-29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海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王國菊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王國菊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王國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勞務費金額,一審法院調取的勞動監察部門調查結果最多只能證明王國菊曾在案涉工程提供勞務,不能證明晨揚公司和梁力拖欠勞務費,即使勞動監察部門認定欠付勞務費事實,也未認定欠付勞務費金額。王國菊作為原告應當就提供勞務、拖欠勞務費事實及金額舉證,不能因晨揚公司和梁力未能證明其不拖欠勞務費就直接認定王國菊關于勞務費金額的主張。二、一審認定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為勞務合同糾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中海航公司與王國菊之間沒有任何合同關系,王國菊無權向中海航公司主張任何費用。中海航公司已經提供證據證明向新星公司全面履行了人工費用的支付義務,王國菊無權要求中海航公司對其勞務費承擔連帶責任。雖然梁力、晨揚公司確以中海航公司名義承包案涉工程,但這一行為不必然導致梁力、晨揚公司拖欠勞務費,且梁力、晨揚公司同樣將該工程轉包給了新星公司,中海航公司并不參與施工和管理,從法律關系來說只與新星公司之間有分包合同關系,與王國菊沒有關系。雖然中海航公司在本案中存在一定過錯,但與拖欠王國菊勞務費沒有任何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一審認定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新星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中新星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部分,將本案發回重審;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其他方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事實認定欠付王國菊工資錯誤。1.工作時間錯誤,2019年3月21日通廈公司、中海航公司被責令停止施工并整改之后不能再實際用工,不應當計算和支付工資。2.工資標準及認定依據錯誤,從事實勞務關系來說,王國菊明確認可與新星公司無雇傭關系,新星公司不應承擔工資標準的舉證責任。如果以新星公司作為勞務分包單位認定責任,則勞務人員的工資標準需經新星公司確認。從晨揚公司與梁力的合作協議書看,該項目各項資金支出及其他相關費用支付需由雙方簽字確認后支付,僅有梁力確認的工資表不能作為確認用工事實、用工時間、工資標準的依據。3.勞動監察大隊并未進行現場調查,認定事實錯誤,新星公司并未認可,也未履行。一審法院以勞動監察大隊作出的調查結果認定欠付工資數額錯誤。二、一審認定新星公司對全部金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錯誤。1.王國菊、梁力、晨揚公司均明確認可王國菊與新星公司無勞務關系,僅提供賬戶走賬。一審認定新星公司為名義上的勞務單位與事實不符。2.一審認定中海航公司收到通廈公司工程款后僅向新星公司支付182萬元勞務費,故新星公司對欠付工資無過錯。3.一審判決通廈公司不存在過錯,因此不承擔連帶責任,適用法律錯誤。4.梁力、晨揚公司與新星公司簽訂的協議無效,即便支付也是參照原協議折價補償而不是全額支付。5.新星公司收到中海航公司付款后扣除約9萬元稅款費用后悉數轉給鄭虹賬戶,即便存在欠款,新星公司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中海航公司針對新星公司的上訴請求辯稱,同意新星公司的上訴意見。
新星公司針對中海航公司的上訴請求辯稱,同意中海航公司的上訴請求。
王國菊提交書面意見稱,同意一審判決。
梁力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中海航公司和新星公司的上訴請求。
鄭虹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中對鄭虹的責任認定,鄭虹對涉案事實不清楚。
晨揚公司辯稱,對于一些細節問題不清楚,一審判決缺乏依據,中海航公司和新星公司的意見有一定道理,部分事實有法律依據。
通廈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要求駁回中海航公司和新星公司的上訴請求。
王國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梁力支付勞務費3325元;2、通廈公司、中海航公司、新星公司、晨揚公司、鄭虹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28日,晨揚公司(甲方)與梁力(乙方)簽訂《工程施工項目合作協議書》,約定甲乙雙方共同承包建設北京通廈康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為通廈公司,以下稱通廈公司)下屬的康達商區A2#樓裝飾改建項目工程(下稱涉案工程),工程總建筑面積11700平方米,工程總造價800萬元。經雙方測算,本項目的前期進場開工等所產生的費用為30萬元左右,甲方投資15.3萬元,乙方投資14.7萬元。該項目的現場施工、質量安全及協調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由乙方主管,該項目的會計日常工作、出納日常工作由甲方負責管理,該項目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品牌、單價、數量、采購等情況應經雙方共同確認后方可進行,所需聘用的施工工組由雙方共同協商確定。該項目的利潤分配為扣除各項成本費用后甲方享有51%、乙方享有49%,風險亦按此比例承擔。該項目的各項資金支出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支付需由雙方簽字確認后方可支付。
同日,通廈公司(甲方、發包方)與中海航公司(乙方、承包方)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甲方將涉案工程發包給乙方施工,工程地點為北京市朝陽區朝陽北路58號。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施工范圍為西康達商區A2#樓裝飾改建工程圖紙所示全部建筑施工內容(不包含陶板安裝、玻璃裝飾)。本合同承包工程價款按包工包料固定總價方式計價,總價款為800萬元。乙方進場按實際情況完成部分腳手架搭建,外墻,電梯鋼結構安裝,內外部結構拆除,外墻砌筑,甲方3日內支付乙方合同總價15%的工程款;鋼結構根據現場實際場地需求部分進場,甲方3日內支付乙方合同總價款20%的工程款;乙方完成全部施工項目(除幕墻窗戶外),甲方確認日起3日內再支付乙方合同總價款的35%工程款;乙方完成鋼結構夾層等全部施工項目并且驗收合格后,甲方確認日起3日內支付乙方合同總價的97%,余款3%為質保金;質保期1年(無息),質保期滿無任何質量問題15天內最終結算支付。計劃開工日期為2018年7月1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8年9月11日,計劃總工期為65-70日。乙方駐現場代表朱振剛,維修負責人梁力。乙方必須使用本單位的施工隊伍進行施工,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包或分包給其他單位,如發現轉包、分包給其他單位或乙方臨時拼湊的工程隊進行施工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款3%的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必須按時足額發放其工人工資,每出現一人次其人員(或民工)直接(或間接)向甲方索要工資的,乙方向甲方支付50000元違約金,該違約金甲方可從任意一筆工程款中扣除。
同日,中海航公司(甲方)與晨揚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彥勇(乙方)簽訂《公司項目經理內部經濟管理責任合同書》,約定乙方作為甲方下屬的項目管理部就涉案工程實行內部經濟管理責任。甲方向乙方提供承接工程任務的公司資質,向乙方提供工程報建所需要的有關資料,協助乙方辦理工程協議簽訂和辦理工程開發,凡須由施工單位負責交納的費用和資料等有關費用均由乙方負責。乙方作為甲方下設的項目經理部,在該項目承建期間以甲方項目經理部名義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工程任務自行承攬;乙方必須保證農民工工資足額及時發放,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經營期間暫定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25日止,經營有效期滿,如乙方仍有在建工程未完工的仍按原有規定收取3%工程管理費。
同時,中海航公司(發包方、甲方)與北京屹泰仁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后更名為新星公司,以下稱新星公司)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約定乙方以包工的形式承包涉案工程,工程質量合格且必須達到國家相關標準及甲方所發施工圖紙設計要求。計劃開工日期2018年7月1日,計劃竣工日期2018年9月11日,計劃總工期為65-70日歷天數。甲方指派梁力為駐工地代表,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相關事宜,全面、全權負責現場的管理工作,對乙方的工程質量、進度、用料、安全文明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乙方朱振剛為駐工地代表,負責履行合同范圍內的應盡職責,服從甲方工地代表的監督和管理。乙方所派最低工人數為50人。本工程合同承包為單價承包合同,甲方收到建設單位或總承包方相應款項后再支付分包工程款。工程量按現場實際發生計算,新增的零星施工內容及日工應有現場項目經理簽字的派工單,結算時由項目經理負責,現場各部門簽字確認,最后由工程部經理簽字,按實際發生工程量結算。竣工驗收后,經甲方各部門簽字審核合格后給予結算。
同時,新星公司(甲方)與鄭虹(乙方)簽訂《內部承包經營管理合同》、《工程項目管理責任書》,約定甲方對乙方所負責的項目實行項目經理承包責任制管理,由乙方作為甲方所承攬項目的項目經理,承包經營管理項目,全面負責項目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項目部工作人員由乙方雇傭、考核及培訓,乙方應及時支付項目部人員及施工人員勞務報酬。北京地區項目甲方提取的項目管理費和稅金為工程總額的4.5%,北京以外項目甲方提取項目管理費為工程總額的1.1%。
同時,鄭虹(甲方)與陳彥勇(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乙方及名下晨揚公司與梁力合作裝修項目,委托甲方開通中國建設銀行卡一張,作為掛靠新星公司時的收款賬戶,甲方不參與陳彥勇、梁力任何事宜,項目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責任與甲方無關。
上述協議、合同簽訂后,梁力組織工人于2018年7月16日開始施工,后因發生糾紛,工程未施工完畢。2018年7月27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間,通廈公司向中海航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計590萬元。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間,中海航公司向新星公司支付勞務費共計182萬元。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間,新星公司向鄭虹名下中國建設銀行6217×××賬戶轉款1737975元。晨揚公司使用鄭虹的賬戶向工人發放了部分工資。
2019年3月21日,北京市朝陽區三間房地區辦事處規劃建設管理科檢查發現涉案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責令通廈公司、中海航公司停止施工并整改。2019年4月26日、2019年6月5日、2019年6月11日涉案工程出現人員聚集討薪事件,包括王國菊在內的勞動者集體至北京市朝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隊(下稱勞動監察大隊)反映中海航公司拖欠工資,要求進行處理。2019年7月12日,北京市朝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京建法罰(朝建)字【2019】第59016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中海航公司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18年8月30日違法開工建設,目前處于裝修階段,決定對中海航公司處以17500元罰款。
2019年8月15日,通廈公司編制《康達商區A2#樓裝飾改建工程結算書》并向中海航公司發送《關于工程結算書審核的函》,載明因中海航公司未完成合同約定的施工內容、施工嚴重延誤工期、施工質量不合格及縱容下屬勞務隊至通廈公司進行圍堵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和雙方約定,此結算系通廈公司的最終結算,要求中海航公司返還通廈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1149146.2元。中海航公司對該結算書不予認可。
訴訟中,一審法院向勞動監察大隊調取了勞動者投訴中海航公司未支付工資案件的案卷材料。其中顯示:一、中海航公司行政專員杜翠玲在2019年6月4日的筆錄中陳述涉案工程于2018年7月16日開始施工,于2019年5月底因未辦理開工許可證停止施工。二、陳彥勇在2019年6月6日的筆錄中陳述晨揚公司與梁力簽訂《工程施工項目合作協議書》,約定雙方共同承包涉案工程,因雙方均不具備承接工程資質,梁力通過個人關系找到中海航公司作為總承包方承包該工程,陳彥勇通過個人關系找到新星公司作為項目勞務分包企業;梁力負責工地現場所有事項,陳彥勇負責前期資金墊付及勞務費走賬;材料費由中海航建筑走賬,新星公司不負責用工,只是收到中海航公司給付的勞務費款項扣除相應稅費后支付至鄭虹個人賬戶,再由鄭虹賬戶支付給各班組長,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陳彥勇從鄭虹賬戶及陳彥勇個人賬戶一共向工人支付1874607.72元;2019年1月30日,因業主方合同款沒有到位導致拖欠工資,經核算欠王敬寶、何永軍班組250000元、高志巖班組105000元、張波班組60000元、周文科班組90000元,共計505000元。三、勞動者提交的2019年4月—6月欠付工資明細表中顯示王國菊工資3325元。四、2019年7月1日新星公司曾劍峰的筆錄中記載勞動監察大隊查明新星公司作為涉案工程項目勞務分包企業,未支付周文科班組、張波班組、夏云環班組、張光輝班組、唐慶梅班組、燕國清班組、何永軍、王敬寶班組、高志巖班組、武開冬班組勞務費并向新星公司下達了京朝人社勞監責字【2019】15401號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認定新星公司未支付員工王建、何義光等158人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工資合計2097329元,責令新星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前改正該行為,但新星公司未支付上述費用。王國菊在上述夏云環班組名單中,勞務費金額為3325元。
另,王國菊提交工人工資表擬證明王國菊在涉案工程施工及通廈公司、中海航公司、新星公司、晨揚公司、梁力、鄭虹欠付工資情況,其中工資表上顯示王國菊出勤9.5天,日工資350元,合計總款3325元。
中海航公司提交中國光大銀行借記通知、中國工商銀行業務回單,擬證明其已支付工程材料款3631791.91元,并稱其已支出的材料款、人工費、罰款、稅金及其他應付賬款已超過通廈公司支付的工程款590萬元,中海航公司墊付了94152.37元。
晨揚公司提交《改造/維修項目驗收表》、付款審批單、收條等,擬證明涉案工程在2018年12月已經完工,晨揚公司應給付何永軍、張波、周文科、高志巖班組的勞務費用已結清。
經詢,王國菊稱其工種為油工,工作時間為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6月3日,日工資為350元,未收到過勞務費,故通廈公司、中海航公司、新星公司、晨揚公司、梁力、鄭虹應支付工資3325元。通廈公司與中海航公司均認可工程未施工完畢,后通廈公司找其他公司完成施工,現工程已投入使用。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查明晨揚公司和梁力合作共同承包涉案工程,因二者均不具備建筑施工資質,于是借用中海航公司的名義與工程發包方通廈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同時借用新星公司的名義與中海航公司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并借用鄭虹的賬戶進行勞務費收支轉賬,故涉案工程的勞務人員實際系由梁力和晨揚公司雇傭,梁力和晨揚公司應當共同向王國菊支付勞務費。
關于新星公司、中海航公司、通廈公司、鄭虹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認為,第一、新星公司系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的勞務分包單位,作為名義上的用人單位,其對外出借資質并收取管理費和稅金,應當對梁力、晨揚公司的勞務雇傭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第二、中海航公司作為承包施工單位,允許梁力、晨揚公司以其公司名義承包涉案工程,導致拖欠勞務費用,而且中海航公司在收到通廈公司給付的工程款590萬元后僅向新星公司支付182萬元勞務費,故應當對拖欠的勞務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通廈公司將工程發包給具有施工資質的中海航公司,且雙方合同中明確約定中海航公司不得將工程以任何形式轉包或者分包給其他單位,故通廈公司在發包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此外,中海航公司未按照約定施工完畢即退場,其與通廈公司就涉案工程尚未進行結算,雙方對于超付或者欠付工程款數額存在爭議,而涉案勞務人員也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實際施工人”,故其要求通廈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第四、鄭虹雖與新星公司簽訂《內部承包經營管理合同》,但其系個人,沒有勞務資質可以出借,而且根據法庭調查情況顯示,鄭虹并未實際雇傭勞動者,也沒有參與涉案工程的施工,僅是出借名下銀行賬戶供晨揚公司、梁力轉賬使用,故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王國菊的主體身份及勞務費的數額。根據王國菊提供的證據及勞動監察大隊作出的調查結果,可以認定王國菊為涉案工程提供勞務的事實。因晨揚公司、中海航公司、新星公司均未舉證證明王國菊的工資標準及發放情況,而王國菊提交了梁力認可的工資表,故一審法院根據王國菊提交的證據及勞動監察大隊作出的調查結果,認定欠付工資數額為3325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一、北京晨揚鵬創科技有限公司、梁力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王國菊勞務費三千三百二十五元;二、北京中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新星恒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王國菊之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北京中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0元(已交納),由北京新星恒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0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鄭吉喆
審判員劉茵
審判員李淼
審判員龔勇超
審判員胡新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沈力
法官助理閆韋韋
書記員張曉華
判決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