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菊芳與被告劉灣、江西招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2020年7月27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菊芳及被告劉灣、江西招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志剛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菊芳與劉灣、江西招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贛0823民初571號
判決日期:2020-10-26
法院:江西省峽江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李菊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借款本金610175元及支付利息79589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自2020年7月1日起繼續計算至還清日止;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被告劉灣以急需投標保證金及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610175元,約定月利率2%,借期四個月,即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劉灣拖欠不還。被告江西招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上述借款提供了擔保,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此原告訴請法院,判令所請。
被告劉灣、江西招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所述借款金額與事實不符,因自2015年10月9日至2020年1月2日期間原告向被告轉款8278875元,而被告向原告轉款8107600元,故實際借款本金為兩者相差金額171275元。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劉灣以投標保證金及資金周轉為用途自2015年10月9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分別根據用款時間口頭約定月利率1.5-2%,至2019年12月1日雙方結算往來借款,被告劉灣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為投標保證金周轉及公司資金周轉之用,今從李菊芳處借到現金人民幣640000元,借期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3日止,共七個月,月利率2%,到期后需連本帶息一次性歸還,如果到期后不能歸還,本人愿意承擔出借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等),江西招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擔保,特立此據,借款人:劉灣,擔保方:江西招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加蓋公章)。上述借款來源于原告向被告劉灣2019年4月10日轉賬344750元,2019年11月8日轉賬98875元,2019年11月22日轉賬130000元,2019年12月5日轉賬110000元,2020年1月2日轉賬226550元;被告劉灣于2019年10月9日歸還300000元,合計轉款610175元。
經計算,上述借款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其中:2019年12月5日之前的借款合計383625元,利息為52403元,2020年1月2日借款226550元,利息27186元,利息合計79589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轉賬憑證、被告提供的轉賬記錄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劉灣須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所欠原告李菊芳借款本金610175元及利息79589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自2020年7月1日起計算至還清日止;
二、被告江西招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江西招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劉灣行使追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029元,減半收取為5514.5元,保全費4134元,合計9648.5元,由被告劉灣、江西招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肖衛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謝芬芬
判決日期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