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輝輝與被告劉灣、郭宇嬌、江西招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2020年7月27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吳輝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江喻文、鄭淑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灣、郭宇嬌、江西招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吳輝輝與劉灣、郭宇嬌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贛0823民初584號
判決日期:2020-09-28
法院:江西省峽江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吳輝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各被告共同償還借款本金554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0年7月1日起計算至還清日止);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由各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被告劉灣以資金周轉需要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催討還款,被告拖欠不還,雙方于2020年5月23日結算,確認尚欠原告借款874000元,被告劉灣、郭宇嬌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條,并由被告江西招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2020年6月1日,原告對三被告向峽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三被告與原告達成了分期付款協議,約定2020年6月12日之前償還原告32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償還150000元,余款404000元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若被告任何一期違約,則所有未到期均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可向法院起訴,被告承擔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達成協議后原告撤回了起訴。但之后各被告只支付了320000元,余款554000元至今未付,為此原告訴請法院,判令所請。
被告劉灣未答辯。
被告郭宇嬌未答辯。
被告江西招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劉灣以資金周轉需要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催討還款,被告拖欠不還,雙方于2020年5月23日結算,確認尚欠原告借款874000元,被告劉灣、郭宇嬌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條,欠條載明:今欠到吳輝輝現金人民幣874000元,用于公司投標保證金周轉,借款人:劉灣、郭宇嬌,擔保人:江西招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加蓋公章)。上述借款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對三被告向峽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與三被告于庭外達成了分期付款協議,約定2020年6月12日之前償還原告110000元,2020年6月17日之前償還原告210000元,2020年6月30日之前償還150000元,余款304000元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若被告劉灣、郭宇嬌任何一期違約,則所有未到期均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劉灣、郭宇嬌應就所有欠款向原告支付;雙方簽訂時均系真實意思表示,若被告未按約還款,則原告有權向峽江縣人民法院起訴,且原告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等)均由被告劉灣、郭宇嬌承擔。達成協議后原告撤回了起訴。但之后各被告只支付了320000元,第二期未付,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再次提起訴訟,主張所有債務全部到期,至今554000元未付。原告為提起訴訟支付律師代理費4000元,支付保全保險費用554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欠條、轉賬記錄、協議書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劉灣、郭宇嬌須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所欠原告吳輝輝借款本金554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0年7月1日起計算至還清日止);
二、被告劉灣、郭宇嬌須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吳輝輝律師費4000元,支付保全保險費554元;
三、被告江西招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江西招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劉灣、郭宇嬌行使追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340元,減半收取為4670元,保全費3290元,合計7960元,由被告劉灣、郭宇嬌、江西招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肖衛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謝芬芬
判決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