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三暉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暉公司)與被告恩施市涯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涯通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三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自力、吳曉玉,被告涯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淑余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樊振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湖北三暉建設有限公司與恩施市涯通建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2801民初5394號
判決日期:2020-09-23
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三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水泥款40萬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該款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的資金占用利息。事實和理由:原告因修建恩施紅土炮臺公路工程需要購買水泥,被告曾承諾為原告該工程項目供應水泥。2019年6月17日,原告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向被告轉款40萬元整,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供應水泥,也未向原告返還40萬元。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具狀訴至人民法院。
被告涯通公司辯稱,原告起訴的事實與理由不成立,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后駁回原告的起訴。
經審理查明,原告三暉公司因承建恩施市紅土鄉炮臺至羅家坪公路工程,委托現場管理人員鄭華與被告涯通公司協商水泥購銷事宜。2019年6月17日,原告三暉公司通過其開設在中國工商銀行武漢洪山支行的賬戶向被告涯通公司開設在湖北恩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紅土支行的賬戶轉賬支付了40萬元水泥款。被告涯通公司收款后,于2019年7月至9月向上述工程供應了99噸水泥,價款合計51480元。此后,被告涯通公司未繼續供應水泥,也未將剩余348520元水泥款返還給原告三暉公司,而是將部分款項轉給鄭華及案外人張平的個人賬戶,致原告三暉公司提起本案訴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恩施市涯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返還原告湖北三暉建設有限公司水泥款34852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該款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的資金占用利息。
二、駁回原告湖北三暉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案件受理費7300元,減半交納3650元,原告湖北三暉建設有限公司負擔470元,被告恩施市涯通建材有限公司負擔31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恩施開發區支行,賬號:17×××04(特別提示:用途欄務必注明系某某上訴案訴訟費,并將匯款憑證及聯系電話提交本院或郵寄至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7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何世剛
二0二0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李修榮
判決日期
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