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建西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公司)與被告新疆中科大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德公司)、新疆北新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小軍、黃曉英,被告北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新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大德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己缺席審理終結
中建西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新建中科大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新疆北新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兵0601民初910號
判決日期:2020-03-18
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五家渠墾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中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252096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490074.62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共486天,2520960元×0.0004×486天=490074.62元,并請求法院按上述違約金計算標準判令被告承擔自2017年3月31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的違約金),以上合計:3011034.62元;3.本案訴訟費、郵寄送達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5年10月5日,原告中建公司五家渠分公司與被告大德公司簽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由五家渠分公司作為供方向需方被告大德公司五家渠碧水戎城X地塊X#、X#、X#、X#樓及地下車庫素混凝土樁+換填墊層復合地基處理工程項目供應混凝土。2015年10月6日,原告中建公司五家渠分公司與被告大德公司、北新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了付款方式及二被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2015年9月21日至11月9日期間,原告中建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共計供貨2820960元。經被告大德公司確認(往來帳項詢證函),截止2015年12月30日,二被告尚欠原告混凝土款252096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混凝土款無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北新公司辯稱:北新公司未曾與原告簽訂過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加蓋的公司印章系偽造。原告與北新公司并未發生過任何業務往來,北新公司也未參與過原告與大德公司的業務,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北新公司不應當承擔支付混凝土款及承擔違約的責任,并要求對補充協議加蓋的公司印章真偽進行鑒定。
被告大德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5日,原告中建公司五家渠分公司與被告大德公司簽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由中建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作為供方向需方被告大德公司五家渠碧水戎城X地塊X#、X#、X#、X#樓及地下車庫素混凝土樁+換填墊層復合地基處理工程供應混凝土。單價每立方米360元,預計數量10000立方米……。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了供貨義務。2016年1月15日,中建分公司與被告大德公司核算,中建公司五家渠分公司自2015年9月21日至11月9日期間,向大德公司共計供貨價值2520960元,含稅金額為2820960元。被告大德公司對欠原告貨款2520960元予以確認。
案件審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甲方(買方):新疆北新巖石土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乙方(賣方):中建西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丙方(擔保付款方):新疆中科大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補充協議(一)》,一份,協議載明:乙丙雙方于2015年10月5日訂立《混凝土購銷合同》,約定乙向甲方承建的五家渠碧水戎城X地塊X#、X#、X#、X#樓及地下車庫素混凝土樁+換填墊層復合地基處理工程供應混凝土。甲方為施工方,乙方為供應方,丙方為建設(擔保付款)方,丙方須支付乙方供應甲方的全部混凝土貨款。現因情勢變更和實際需要,三方就單價及付款方式等調整協議如下:一、C30一級配加TB-CSA防腐型抗裂防水劑砂漿標號每立方米單價360元,預計方量10000立方。二,此單價為入模價,即泵送、非泵送統一價,特殊要求的外劑如早強劑、膨脹劑、防凍劑等費用另計。三、付款方式:1、甲乙雙方按月對帳、掛帳,丙方憑甲乙雙方對帳結算單據付款,丙方在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該項目所發生全部混凝土款的80%,并在2016年5月30日前付清該項目所發生的全部混凝土貨款。付款以貨幣為主;2、若因丙方的原因不能代為支付砼款,則所發生的砼款由甲方支付;3、如因甲方或丙方原因造成此項目停工,丙方應在停工之日起10日內付清所發生的全部混凝土貨款;4、若丙方未按此合同約定付款,則除支付原合同違約金外,則再另外支付500000元賠償金給乙方;5、以上所有適用于丙方的違約條款同時也適用于甲方。四、結算:結算數量以甲乙雙方簽票的實際數量為準;甲方現場人員將已簽收的發貨票丟失,甲方不得以此拒絕結算,應以乙方持有的甲方簽收票據為依據結算。五、乙方指定專人進行月末結算,材料結算人為李發明,若甲方變更材料結算人應及時向乙方出示授權委托書。……十一條、本協議與《混凝土購銷合同》及《補充協議》相沖突之條款以本協議為準。該協議分別加蓋北新公司合同專用章、大德公司印章、李發明簽名及中建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印章及項目負責人杜沖簽名,落款日期為2015年10月6日。案件審理中,被告北新公司認為,北新公司與原告中建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及大德公司從未簽訂“補充協議(一)”,補充協議中加蓋的編號:(1)“合同專用章”系偽造與北新公司備案編號:(1)“合同專用章”不屬同一枚印章,要求對兩枚印章的真偽申請鑒定。本院受理北新公司鑒定申請后,主持雙方搖號,雙方選定新疆恒正司法鑒定中心對案涉印章進行鑒定。2017年11月5日,本院委托該鑒定中心對案涉印章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8年5月17日出具新疆恒司鑒[2017]文痕鑒字第443號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落款日期“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的《補充協議(一)》上落款甲方(章)處留有的“新疆北新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印文與提交比較的同名樣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蓋印。被告北新公司支付鑒定費17800元。鑒定意見書送達原、被告雙方后,均未表示異議。
另查明,2015年9月1日,在北新公司訴新疆青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中[案號:(2015)兵六民一初字第031號],北新公司曾向第六師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一份2014年8月3日與中建公司五家渠分公司、新疆青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補充協議(一)》,該協議加蓋了編號:(1)“合同專用章”。原告認為,該枚印章與本案涉協議加蓋的編號:(1)“合同專用章”為同一枚印章。北新公司認可向第六師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編號:(1)“合同專用章”的效力,但否定該枚印章與本案案涉的編號:(1)“合同專用章”系同一枚印章。庭審中被告北新公司未就兩枚印章是否為同一枚提請鑒定。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結算單、三方補充協議、往來帳項詢證函、授權委托書、承諾書、發票、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2014年8月3日的補充協議(二)、抵帳協議、(2015)兵六民一初字第031號民事解書及當事人的陳述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新疆北新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中建西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貨款2520960元;
二、被告新疆北新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中建西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損失490074.62元(違約金計算至2017年3月31日,之后的違約損失以2520960元為計算基數,按利率日萬分四計算至付清時止);
三、駁回原告中建西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30888元,公告費520元,郵寄送達費177.6元,鑒定費17800元,共計49385.6元(其中原告預交31585.6元,被告北新公司預交17800元)。由被告新疆北新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濤
審判員趙輝
人民陪審員尹少云
二○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房慧靈
判決日期
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