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新疆北新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新巖土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建西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西部公司)、新疆中科大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大德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五家渠墾區人民法院(2017)兵0601民初9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北新巖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萍、趙鵬飛,被上訴人中建西部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小軍、黃曉英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中科大德公司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新疆北新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與中建西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建中科大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兵06民終7號
判決日期:2020-01-18
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北新巖土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中建西部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在認定事實方面存在明顯錯誤。一審法院在通過司法鑒定確認中建西部公司提供的《三方補充協議》中上訴人公章系偽造的情況下,以該枚印章在其他有效文件上也使用過為由,判決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屬于枉法裁判。一審庭審中,中建西部公司用于證明其主張的證據中,當事人均是中建西部公司和中科大德公司,與上訴人無關,只有《三方補充協議》涉及上訴人,上訴人對其三性均不認可,為此上訴人申請對《三方補充協議》中上訴人公章真偽進行鑒定,經鑒定與上訴人備案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但一審法院卻認定在其他上訴人認可的文書上使用過,因此認定《三方補充協議》合法有效,并據此判決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免除中科大德公司責任。這樣的判決不知法律和事實依據何在。上訴人認可另一案件材料中上訴人印章是真實的,而本案《三方補充協議》中上訴人印章是偽造的,且通過鑒定已經證實,但一審法官卻置若罔聞,不知其用意何在。上訴人是與新疆金鑫雙安鋼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鑫雙安公司)簽訂的《施工協議書》,約定由金鑫雙安公司指定混凝土供應商,貨款由金鑫雙安公司代付。兩被上訴人簽訂買賣合同,并進行結算,與上訴人無關。二、一審法院在審理中程序嚴重違法。1.庭審中,主審法官偏向性明顯,多次幫助中建西部公司解釋證據。庭審結束就要判上訴人承擔責任,態度惡劣。2.對于中建西部公司提交的加蓋了上訴人印章的另一案件材料,上訴人對印章的真實性是認可的,但對《三方補充協議》中上訴人的印章,確定是偽造的,且通過鑒定已得到證實,因此上訴人認為自己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無需再對以上兩份文書中印章是否為同一枚印章申請鑒定,庭審中未提出申請。但庭審剛結束,法官卻向上訴人代理人表明:你沒有申請鑒定,會造成對你方不利的判決。上訴人代理人立即表示申請鑒定。法官當即表示不同意,并說沒有釋明的義務。法官的行為嚴重違法,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三、本案中,與中建西部公司發生買賣合同關系和履行合同的相對方只有中科大德公司一方,上訴人不是合同相對方,不應承擔法律責任。上訴人沒有與被上訴人簽訂過任何協議,整個買賣關系從簽訂到履行均是被上訴人雙方完成的,中建西部公司從未向上訴人主張過相關權利。中建西部公司之所以將上訴人拉入本案中,就是因為中科大德公司實際上是皮包公司,其為了利益冒險與中科大德公司建立買賣關系。如今中科大德公司人走樓空,中建西部公司無法實現其債權,妄圖通過偽造證據將債務強加于上訴人身上,侵害了上訴人合法權益。一審法院對利息也全部支持,卻未做任何合理解釋,明顯裁判不公。
中建西部公司辯稱,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明確表示對2014年《補充協議一、二》中加蓋的上訴人印章認可,而2015年的《三方補充協議》與2014年《補充協議一、二》中上訴人印章是否為同一枚印章上訴人未申請鑒定,庭審結束后,審判長告知不申請鑒定的不利后果,上訴人代理人要求鑒定,未獲準許,一審程序并未違法。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沒有錯誤,上訴人應當承擔責任。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科大德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中建西部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北新巖土公司、中科大德公司支付貨款2520960元;2.判令北新巖土公司、中科大德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490074.62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共486天,2520960元×0.0004×486天=490074.62元,并請求按上述違約金計算標準承擔自2017年3月31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的違約金),以上合計:3011034.62元;3.本案訴訟費、郵寄送達費由北新巖土公司、中科大德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0月5日,中建西部公司五家渠分公司與中科大德公司簽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由中建西部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作為供方向需方中科大德公司五家渠碧水戎城F1-a地塊5#、7#、8#、9#樓及地下車庫素混凝土樁+換填墊層復合地基處理工程供應混凝土。單價每立方米360元,預計數量10000立方米……。合同簽訂后,中建西部公司按約履行了供貨義務。2016年1月15日,中建西部公司五家渠分公司與中科大德公司核算,中建西部公司五家渠分公司自2015年9月21日至11月9日期間,向中科大德公司共計供貨價值2520960元,含稅金額為2820960元。中科大德公司對欠中建西部公司五家渠分公司貨款2520960元予以確認。
案件審理中,中建西部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甲方(買方):北新巖土公司;乙方(賣方):中建西部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丙方(擔保付款方):中科大德公司的《補充協議(一)》一份,協議載明:乙丙雙方于2015年10月5日訂立《混凝土購銷合同》,約定乙向甲方承建的五家渠碧水戎城F1-a地塊5#、7#、8#、9#樓及地下車庫素混凝土樁+換填墊層復合地基處理工程供應混凝土。甲方為施工方,乙方為供應方,丙方為建設(擔保付款)方,丙方須支付乙方供應甲方的全部混凝土貨款。現因情勢變更和實際需要,三方就單價及付款方式等調整協議如下:一、C30一級配加TB-CSA防腐型抗裂防水劑砂漿標號每立方米單價360元,預計方量10000立方。二、此單價為入模價,即泵送、非泵送統一價,特殊要求的外劑如早強劑、膨脹劑、防凍劑等費用另計。三、付款方式:1、甲乙雙方按月對帳、掛帳,丙方憑甲乙雙方對帳結算單據付款,丙方在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該項目所發生全部混凝土款的80%,并在2016年5月30日前付清該項目所發生的全部混凝土貨款。付款以貨幣為主;2、若因丙方的原因不能代為支付砼款,則所發生的砼款由甲方支付;3、如因甲方或丙方原因造成此項目停工,丙方應在停工之日起10日內付清所發生的全部混凝土貨款;4、若丙方未按此合同約定付款,則除支付原合同違約金外,則再另外支付500000元賠償金給乙方;5、以上所有適用于丙方的違約條款同時也適用于甲方。四、結算:結算數量以甲乙雙方簽票的實際數量為準;甲方現場人員將已簽收的發貨票丟失,甲方不得以此拒絕結算,應以乙方持有的甲方簽收票據為依據結算。五、乙方指定專人進行月末結算,材料結算人為李發明,若甲方變更材料結算人應及時向乙方出示授權委托書。……十一、本協議與《混凝土購銷合同》及《補充協議》相沖突之條款以本協議為準。該協議分別加蓋北新巖土公司合同專用章[編號:(1)6501030058064]、中科大德公司印章、李發明簽名及中建西部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印章及項目負責人杜沖簽名,落款日期為2015年10月6日。案件審理中,北新巖土公司認為,北新巖土公司與中建西部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及中科大德公司從未簽訂“補充協議(一)”,補充協議中加蓋的編號:(1)“6501030058064合同專用章”系偽造與北新巖土公司備案編號:(1)“6501030058064合同專用章”不屬同一枚印章,要求對兩枚印章的真偽申請鑒定。一審法院受理北新巖土公司鑒定申請后,主持雙方搖號,雙方選定新疆恒正司法鑒定中心對案涉印章進行鑒定。2017年11月5日,一審法院委托該鑒定中心對案涉印章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8年5月17日出具新疆恒司鑒[2017]文痕鑒字第443號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落款日期“二0一五年十月六日”的《補充協議(一)》上落款甲方(章)處留有的“新疆北新巖土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印文與提交比較的同名樣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蓋印。北新巖土公司支付鑒定費17800元。鑒定意見書送達雙方后,均未表示異議。
另查明,2015年9月1日,在北新巖土公司訴新疆青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中[案號:(2015)兵六民一初字第031號],北新巖土公司曾向第六師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一份2014年8月3日與中建西部公司五家渠分公司、青辰公司的《補充協議(一)》,該協議加蓋了編號:(1)“6501030058064合同專用章”。中建西部公司認為,該枚印章與本案涉協議加蓋的編號:(1)“6501030058064合同專用章”為同一枚印章。北新巖土公司認可向第六師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編號:(1)“6501030058064合同專用章”的效力,但否定該枚印章與本案案涉的編號:(1)“6501030058064合同專用章”系同一枚印章。庭審中北新巖土公司未就兩枚印章是否為同一枚提請鑒定。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中建西部公司提交的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結算單、三方補充協議、往來帳項詢證函、授權委托書、承諾書、發票、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2014年8月3日的補充協議(一)、抵帳協議、(2015)兵六民一初字第031號民事解書及當事人陳述。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根據中建西部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確認中建西部公司與中科大德公司簽訂《混凝土購銷合同》的事實,亦能夠證實中建西部公司與北新巖土公司、中科大德公司就購銷合同的履行及付款主體、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進行了明確約定。同時根據中科大德公司給中建西部公司出具的往來帳項詢證函、授權委托書、承諾書能夠確認,中科大德公司未按協議約定向中建西部公司支付混凝土款為2520960元,故中建西部公司依據《補充協議(一)》,要求北新巖土公司給付貨款2520960元的訴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因中科大德公司逾期向中建西部公司支付貨款,構成違約,按照協議約定,北新巖土公司應當對中科大德公司的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中建西部公司要求北新巖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損失490074.62元(計算方式:2520960元×0.0004×486天,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對于中建西部公司要求中科大德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給付責任的訴求,因《補充協議(一)》第三條第二項已明確約定“若因丙方的原因不能代為支付砼款,則所發生的砼款由甲方支付”,故對中建西部公司要求中科大德公司承擔給付貨款及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求,不予支持。北新巖土公司辯稱,與中建西部公司不存在買賣關系,亦未簽訂三方補充協議,不應承擔給付責任的辯解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悖,不予采信。中科大德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新疆北新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中建西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貨款2520960元;二、被告新疆北新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中建西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損失490074.62元(違約金計算至2017年3月31日,之后的違約損失以2520960元為計算基數,按利率日萬分四計算至付清時止);三、駁回原告中建西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888元,公告費520元,郵寄送達費177.6元,鑒定費17800元,共計49385.6元,由新疆北新巖土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上訴人北新巖土公司提交了其與金鑫雙安公司(甲方)2015年4月23日簽訂的《五家渠“碧水戎城”一期建設項目地基處理施工協議書》,用以證明涉案工程確實是上訴人承建的;混凝土屬于甲供,由甲方指定的供應商提供;混凝土款由甲方代付,兩被上訴人之間的混凝土買賣合同與上訴人無任何關系。被上訴人中建西部公司對該協議的三性均不認可。本院認為,因上訴人認可混凝土是中建西部公司供應的,而中建西部公司供應混凝土是基于其與中科大德公司的混凝土購銷合同,上訴人不能證實金鑫雙安公司與中科大德公司及中建西部公司之間的關系,故該協議與本案缺乏關聯性,不予認定。被上訴人中建西部公司提交了2份《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及2份交款單位為北新巖土公司的《收據》,用以證實北新巖土公司已向中建西部公司支付貨款300000元。北新巖土公司對上述證據不認可。本院認為,銀行電子回單載明的付款人均為自然人,不能證實是北新巖土公司支付的混凝土款,但結合《往來賬項詢證函》的內容,可以認定中建西部公司收到了300000元,故對上述證據予以認定。
本院審理查明,中建西部公司五家渠分公司與中科大德公司2015年10月5日簽訂的《混凝土購銷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如需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支付義務的,需方應當自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向供方支付違約金,標準為每日按該項目所發生全部混凝土貨款的萬分之九支付。2015年10月27日,中科大德公司給中建西部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出具《承諾書》,內容為:我公司和貴公司2015年10月5日簽訂的混凝土購銷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北新巖土公司承建的五家渠碧水戎城F1-a地塊5#、7#、8#、9#樓及地下車庫素混凝土樁+換填墊層復合地基處理工程由貴公司供應混凝土,并由我公司支付該項目發生的混凝土貨款。2015年10月22日,我公司支付給貴公司500000元履約保證金。其中我公司與貴公司簽訂混凝土購銷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我公司在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上述項目所發生全部混凝土貨款的80%,并在2016年5月30日前付清該項目所發生的全部混凝土貨款。現我公司鄭重承諾:若我公司未按上述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支付商砼款,則2015年10月22日我公司支付給貴公司的500000元履約保證金則只作為賠償金,即不沖減所欠貴公司的混凝土款,不計入該項目回款。2015年10月26日、28日,案外人任沖、徐桂玲以銀行轉賬的方式給中建西部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分別付款250000元、50000元。2016年1月15日,中建西部公司五家渠分公司給中科大德公司發出《往來賬項詢證函》,載明:截止2015年12月31日,銷售給中科大德公司貨款2820960元,中科大德公司欠貨款2520960元。中科大德公司在該詢證函上蓋章認可。
本院審理過程中,北新巖土公司申請調閱本院(2015)兵六民一初字第031號案卷〔原告北新巖土公司訴被告青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經查閱,該案卷中并無中建西部公司在本案一審時提交的北新巖土公司與中建西部公司及青辰公司2014年8月3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一)》及北新巖土公司與中建西部公司2014年8月21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二)》。中建西部公司稱這兩份協議原件就在其手中,一審其沒有說過(2015)兵六民一初字第031號案件中有這兩份協議,只是說該案調解協議中提到的案款不包含北新巖土公司轉讓給青辰公司的所欠中建西部公司及方正公司的債務,而轉讓的款項就是這兩份協議涉及的混凝土款。中建西部公司同時申請對2014年8月3日的《補充協議(一)》及2014年8月21日的《補充協議(二)》中加蓋的北新巖土公司合同專用章與2015年10月6日《補充協議(一)》中加蓋的北新巖土公司合同專用章是否為同一枚印章進行鑒定。北新巖土公司不同意鑒定,稱不認可這兩份協議,也從未簽訂過這兩份協議,北新巖土公司一審代理人混淆了補充協議與債權轉讓協議的概念。本院為此委托新疆恒正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經該中心鑒定,結論為:2014年8月3日的《補充協議(一)》及2014年8月21日的《補充協議(二)》中加蓋的北新巖土公司合同專用章印文與2015年10月6日《補充協議(一)》中加蓋的北新巖土公司合同專用章印文為同一枚印章所蓋。
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不包括另查明的事實)有相應證據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五家渠墾區人民法院(2017)兵0601民初910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新疆北新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新疆中科大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上訴人中建西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520960元及違約金453571元(違約金計算至2017年3月31日,之后的違約金以2520960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四計算至貨款付清時止);
三、駁回被上訴人中建西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0888元,公告費520元,郵寄送達費177.6元,鑒定費17800元,合計49385.6元,被上訴人中建西部公司負擔1385.6元,上訴人北新巖土公司、被上訴人中科大德公司負擔48000元;二審案件30888元,郵寄送達費177.6元,公告費900元,鑒定費18000元(中建西部公司交納,其余費用為北新巖土公司交納),合計49965.6元,上訴人北新巖土公司、被上訴人中科大德公司負擔49000元,被上訴人中建西部公司負擔965.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甄紅星
審判員劉君
審判員李霞
二○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楊顏惠
判決日期
202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