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王盈盈與榮成市昌達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榮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魯1082民初1770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該民事調解書確定:“被告榮成市昌達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工資20000元,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剩余工資27300元。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王盈盈負擔”。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亦未向我院申報財產。本院通過全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多次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查詢,未發現其名下有存款、證券等可供執行的財產
王盈盈、榮成市昌達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魯1082執1940號
判決日期:2019-08-27
法院: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通過當地不動產登記部門亦未查到被執行人財產登記信息。
因本院未查到可供執行的財產,于2019年8月23日向申請執行人進行調查,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榮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魯1082民初1770號民事調解書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本院將定期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本院及時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鄒國強
審判員畢國芬
審判員姜寶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肖輝曉
判決日期
201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