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全岳珠與被告吳新華、浙江正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全岳珠與浙江正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浙0324民初5167號
判決日期:2021-03-02
法院:永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全岳珠訴稱,原告從事于水泥銷售,被告因需要,陸續向原告購買水泥。2002年9月4日經雙方結算,尚欠原告267505元,由被告吳新華簽字確認。后償還167000元,尚欠100505元。后原告多次催討,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拖延還款。被告吳新華提供證據認為其系浙江正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職工,故被告浙江正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該欠款應共同清償。請求:1.判令被告吳新華、浙江正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償還原告貨款100505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浙江正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東陽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受理了浙江正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破產申請,并指定浙江國翔律師事務所為浙江正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浙江正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正式進入破產程序。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和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規定。請求將本案移送至東陽市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被告浙江正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戴康強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書記員彭舟武
判決日期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