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無數據
劉杰與浙江正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馬南周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內0105執恢22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經對被執行人進行了網絡查控和傳統查控,查封了被執行人馬南周所有的汽車一輛,該車輛下落不明,暫不宜處置,被執行人暫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并經約談且申請人同意終本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如申請執行人舉證證明被執行人尚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憑本裁定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執行申請。再次提出執行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鄭明星
審判員郭建軍
審判員彭云生
二0二0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夏明堯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