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奎屯豫美居石業總匯(以下簡稱豫美居總匯)因與被上訴人王禹、原審第三人浙江正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見公司)及浙江正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簡稱正見新疆分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奎屯墾區人民法院(2018)兵0701民初4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豫美居總匯的經營者于風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常革聯、被上訴人王禹到庭參加訴訟。原審第三人正見公司及正見新疆分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奎屯豫美居石業總匯與王禹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兵07民終83號
判決日期:2020-09-10
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七師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豫美居總匯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判令對(2016)兵0701執異23號執行案中凍結案款2089997元準予執行;2、本案的一審訴訟費及郵寄費、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勞務工資代付協議》是第三人正見新疆分公司在上訴人向奎屯墾區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后,為了惡意逃債而制作的虛假協議,被上訴人及第三人無權以此來對抗上訴人申請執行。2、上訴人已經向法庭提供了充足的證據證實王禹系正見公司員工,正見公司將2089997元打入其賬戶屬于典型的逃避執行的行為。王禹在庭審中出示的《勞務合同書》、《勞務合同》、《勞務分包協議書》、《付款協議書》、收款收據、委托函、欠付工人工資表等均系王禹與第三人正見新疆分公司為逃避已到期債務的執行而做的虛假證據。3、王禹從奎屯宏源時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源公司)調取的委托函系正見公司出具,委托宏源公司把應付給正見公司的工程款打入王禹賬戶內,從該委托書內容看,打入王禹卡中的210萬工程款所有權人是正見公司,不是王禹。
王禹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其與正見新疆分公司是勞務分包關系,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其是正見公司員工,上訴人要求執行其的工程款沒有依據,其至今未收到工程款,為此借錢給農民工發工資,還產生了利息損失,其不認可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正見公司及正見新疆分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豫美居總匯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對奎屯墾區人民法院(2016)兵0701執異23號執行案中凍結款2089997元準予執行;2、案件受理費由王禹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豫美居總匯與第三人正見新疆分公司于2013年8月9日簽訂了《石材幕墻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第三人正見新疆分公司將其施工的第七師天北新區綜合商業文化中心專業石材幕墻工程交由豫美居總匯承包施工;第三人正見新疆分公司未按約定向豫美居總匯支付工程款,豫美居總匯將第三人正見公司及正見新疆分公司訴至法院,奎屯墾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奎墾民二初字第71號民事判決,判決第三人正見公司支付豫美居總匯工程款2460359.20元,賠償損失288000元、郵寄送達費293.20元,并負擔案件受理費13500元;第三人正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兵七民二終字第48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豫美居總匯向奎屯墾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于2016年8月12日凍結王禹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行賬戶存款2089997元,王禹提出執行異議,奎屯墾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兵0701執異23號執行裁定,裁定“中止王禹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行賬戶存款2089997元的執行”;2、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王禹為第三人正見新疆分公司承包的宏源時代廣場商業樓內外墻抹灰工程提供勞務,雙方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經結算,王禹施工工程款為1782000元,已付280000元,第三人正見新疆分公司尚欠王禹工程款1412900元、質保金89100元,合計為1502000元;3、證人汪某在庭審中證實:第三人正見新疆分公司尚欠其勞務工程款144500元、質保金210000元,合計為354500元;4、第三人正見新疆分公司委托宏源公司將勞務勞務工程款2089997元轉入了王禹的銀行賬戶,第三人正見新疆分公司與宏源公司簽訂的《勞務工資代付協議》載明,其中1412900元為王禹的勞務工程款,其余711277.02元為證人汪某的勞務工程款。
一審法院認為,王禹出示的《勞務分包合同》、《質量協議書》、《誤工便條》、《勞務合同》、《收款收據》、《工資便條》、《臨時用工協議》,可以證實第三人正見新疆分公司與王禹之間存在勞務分包關系,第三人正見新疆分公司尚欠王禹勞務工程款1412900元、質保金89100元,合計為1502000元;證人汪某在庭審中的證言證實,第三人正見新疆分公司尚欠其勞務工程款144500元、質保金210000元,合計為354500元;第三人正見新疆分公司欠王禹、證人汪某的勞務工程款共計為1856500元(1502000元+354500元)。第三人正見新疆分公司與宏源公司簽訂的《勞務工資代付協議》可以證實,宏源公司向王禹銀行賬戶轉入的款項,為宏源公司代第三人正見新疆分公司支付給王禹、汪某的勞務工程款。因宏源公司、王禹、汪某均不是豫美居總匯申請執行案的被執行人,豫美居總匯亦無充足證據證實王禹為正見新疆分公司員工,豫美居總匯要求執行上述勞務工程款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上述勞務工程款中的1856500元應歸王禹、證人汪某所有。關于證人汪某對《勞務工資代付協議》中載明其勞務工程款711277元中354500元的勞務工程款予以認可,多出部分不予認可的問題。因正見新疆分公司已向宏源公司出具了《勞務工資代付協議》,對于多支付的工程款233497元(2089997元-1502000元-354500元),應視為宏源公司向第三人正見新疆分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對該部分工程款可以準許豫美居總匯的執行請求,故對豫美居總匯要求對奎屯墾區人民法院(2016)兵0701執異23號執行案中凍結款233497元準予執行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綜上,對豫美居總匯要求對奎屯墾區人民法院(2016)兵0701執異23號執行案中凍結款233497元準予執行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奎屯墾區人民法院(2016)兵0701執異23號執行案中凍結款233497元準予執行;二、駁回奎屯豫美居石業總匯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奎屯豫美居石業總匯負擔89元,王禹負擔11元。
二審中,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對證據審查認定如下:豫美居總匯提交(2019)兵0701民初102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13份收據的復印件、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打印件一張,擬證明王禹系正見公司的員工,不是勞務分包方。王禹的質證意見是該案與其無關,不認可上述證據。本院的認證意見是上述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能證明上訴人的待證事實。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奎屯豫美居石業總匯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孫繼華
審判員劉雙全
審判員姚春輝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張甜瑞
書記員邵瑩
判決日期
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