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本院收到丹東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泰公司)的起訴狀(含其他起訴材料)
丹東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0681民初3953號
判決日期:2021-06-16
法院:遼寧省東港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起訴人宏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起訴人支付裝修工程款396625.91元及利息。
起訴人宏泰公司稱,起訴人與被起訴人系合作關系,因承包工程完工后被起訴人人事變動等原因,約定的支付工程款沒有支付。2018年12月8日,根據沈陽鐵路局集團有限公司計劃安排,定于2019年2月底在本溪貨運中心前陽南營業室(丹東港內)召開集團公司貨運現場會,需對該營業室進行改造,該營業室前身丹東站前陽南營業室是起訴人裝修的,被起訴人找起訴人再次施工。于12月11日開工,1月16日竣工,歷時35天,包括網絡工程(含機房),拼接屏大屏幕,鑲貼墻地面磚,輕鋼龍骨石膏板棚面,強弱電項目,浴室、衛生間,白鋼玻璃隔斷,進戶烤漆大門、斷橋窗、辦公室改造,刮大白等,費用總計396625.91元。沈陽鐵路局集團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如期在此召開集團公司貨運現場會。因工期緊,時任被起訴人總經理姜勇要求起訴人邊施工邊做預算及簽合同。由起訴人墊資施工,完工后結算。施工中間姜勇協調原丹東港集團承擔施工費用,并和當時丹東港集團總裁黃總達成口頭協議,工程完工后原中心領導等有關人員到場驗收合格。之后預算、合同及驗收報告審核完畢,由當時前陽南營業室主任尹丙國遞交給了黃總,不久丹東港被銀行清算組托管,2020年下半年重組。之后姜勇因故離職,繼任總經理楊玉偉、施工當時分管副總任延勝正辦理此款結算過程中,也因組織調動他處任職,現己是第三任總經理,結算工程款一事耽擱至今
判決結果
對丹東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陳晨
判決日期
202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