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奇彩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彩公司)與被告蘇州工業園區承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葉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芳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奇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炎峰、馬國鋒,被告承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殷凱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奇彩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蘇州工業園區承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591民初2197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奇彩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停止侵權,刪除涉案文章;2、被告在其官網首頁顯著位置及中國招標網和北極星環保網首頁連續一周刊登致歉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3、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5000元;4、被告承擔原告為制止侵權合理支出16500元(公證費1500元、律師費15000元);5、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系一家為企業提供三廢綜合治理、化工工藝優化、清潔化生產等個性化系統解決方法,集環境治理和化工工藝服務為一體的環保綜合服務商。原告因對催化濕式氧化技術的開發完成,基于該項技術系原告的核心技術從而撰寫了一篇名為“奇彩催化濕式氧化技術-中國高污染廢水環境治理中國芯”的文案及制作流程圖,用于宣傳介紹該技術和原告在該技術方面取得的經驗成果和成功案例,從而提升企業知名度。被告承葉公司系一家專注于高鹽高濃有機廢水資源化、無害化工藝過程及裝備解決方案的服務商,與原告業務上存在競爭關系。在未取得原告權利人許可,于2019年8月29日在其運營的官方網站(××)上擅自發布了《高濃廢水處理新工藝——催化濕式氧化技術出水COD去除率高》文章一篇。經比對該兩篇文章在下列內容上存在雷同或相似,且未署原告之名:基本流程圖部分,與原告制作的流程圖完全一致,技術特征部分,雖有部分文字不同,但對技術特征的介紹,意思基本相同,案例一、二部分,被告雖隱去了案例公司的名稱,但對案例的介紹內容基本相同。原告認為,原告涉案文案及技術流程圖系著作權法中作品的保護范圍,且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權,被告的前述行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對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
庭審中,原告奇彩公司撤回了第一項訴訟請求,并明確第二項訴請僅為賠禮道歉,不包括消除影響。
被告承葉公司辯稱,對于原告主張的文章是否屬于著作權保護范圍還有待核實,涉案文章已經在收到訴狀后第一時間刪除,被告上傳文件時間短,對原告影響小,不存在經濟損失那么高,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經審理查明:
原告提供的公司介紹圖冊第七頁“核心技術及產品”文章中包含下述文字:“技術優勢:集成度高,占地小;處理廢水濃度彈性較大,適合幾千-幾萬COD有機廢水;自主研發CWAO均相、非均相催化劑,催化劑可循環使用,壽命長;效果好,高濃度廢水有機物去除率一般90%以上。適用范圍:CWAO適用于治理焦化、染料、農藥、醫藥、精細化工、石化、等工業中含高COD或含生化法不能降解的化合物(如苯環、多環芳烴、致癌物質BAP等)的各種工業有機廢水。案例展示:浙江吉華集團,處理效果:進水COD為40000-50000mg/L,含鹽20-25%,出水COD
2019年11月8日,申請人奇彩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國立公證處申請證據保證公證,公證過程中,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登陸××網站,點擊進入“新聞資訊”欄目后進行了下述一系列操作:點擊“高濃廢水處理新工藝——催化濕式氧化技術出水COD去除率高”文章并截屏,點擊圖片標識并截屏并保存等。該公證文章發布時間是2019年8月29日,文章內容包括:“催化濕式氧化法具有凈化效率高,運行成本低、減少或消除危險固廢、占地面積小等特點,有廣泛的工業應用前景。適用于治理焦化、染料、農藥、印染、石化等工業中含高化學氧量(COD)或含生化法不能降解的化合物(如多環芳烴、有毒物質、致癌物質BAP等)的各種工業有機廢水。……處理效率高:催化濕式氧化技術可使多數有機廢水的COD去除率達90%以上,且出水可生化性得到較大提高;裝置占地面積小:與傳統生化法相比,催化濕式氧化裝置占地面積較小,80m3/d規模的裝置占地面積僅為400m2;適用范圍廣:催化濕式氧化適用于治理焦化、燃料、農藥、印染、石化、皮革等工業中含高COD或生化法不能降解的化合物(如氨氮、多環芳烴、致癌物質BAP等)的各種工業有機廢水;案例一,廢水信息:廢水為生產農藥中間體混合廢水,主要有機物為鄰硝基苯酚、對羥基苯氧丙酸等,含氯化鈉鹽,進水COD為80000-100000mg/L;處理效果:案例二,廢水信息:廢水為H酸產品廢水,系統處理量720t/d,進水COD為40000-50000mg/L,含鹽20-25%,處理效果:裝置穩定運行,出水COD去除率>92%,達到合同約定指標,直接處理成本只需60-70元,且無二次固廢(危廢)產生。”公證處出具了(2019)浙杭證民字第13209號公證書,公證費發票記載金額為1500元。
經庭審比對,公證取證的被告網站中標題為“高濃廢水處理新工藝——催化濕式氧化技術出水COD去除率高”的文章中部分內容與原告舉證的宣傳冊第7頁中的相應內容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網站中發布的圖形(見附圖二)與原告舉證的圖形一致。
××網站的主辦單位為被告承葉公司;庭審中,原被告確認被告上述網站中已刪除了涉案圖片及文章
判決結果
一、被告蘇州工業園區承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官網首頁刊登道歉聲明(內容須經法院審核,若逾期不履行,則由法院將本案判決書相關內容刊登在相關媒體上,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被告蘇州工業園區承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浙江奇彩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8000元;
三、駁回原告浙江奇彩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案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419元,由原告負擔394元,由被告承葉公司負擔25元,被告負擔之款已由原告預交,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并應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
合議庭
審判員王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金晨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