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奇彩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蘇州工業園區承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浙江奇彩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蘇州工業園區承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浙06民初820號
判決日期:2020-04-03
法院: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浙江奇彩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刪除在其官網發布的名為《高濃廢水處理新工藝—催化濕式氧化技術出水COD去除率高》的文章,停止侵權行為;2、判令被告在其官網首頁顯著位置及中國招標網和北極星環保網首頁連續一周刊登致歉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5000元;4、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16500元,(公證費1500元,律師費15000元);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系一家為企業提供三廢綜合治理、化工工藝優化、清潔化生產等個性化系統解決方案,集環境治理和化工工藝服務為一體的環保綜合服務商。原告因對催化濕式氧化技術(CWAO)的開發完成,基于該項技術系原告的核心技術從而撰寫了一篇關于名為“奇彩催化濕式氧化技術(CWAO)-中國高污染廢水環境治理中國芯”的文案及制作流程圖,用于宣傳介紹該技術和原告在該技術方面取得的經驗成果和成功案例,從而提升企業知名度。被告系一家專注于高鹽高濃有機廢水資源化、無害化工藝過程及裝備解決方案的服務商,與原告業務上存在競爭關系。在未取得原告權利人許可,于2019年8月29日在其運營的官方網站(××)上擅自發布了《高濃廢水處理新工藝——催化濕式氧化技術出水COD去除率高》文章一篇,具體文章的鏈接如下:http://www.ksruisong.com/blog/782573244727.html。經比對,該兩篇文章在下列內容方面存在雷同或相似,且未署原告之名:基本流程圖部分,與原告制作的流程圖完全一致;技術特征部分,雖有部分文字不同,但對技術特征的介紹,意思基本相同;案例一、二部分,被告雖隱去了案例公司的名稱,但對案例的介紹內容基本相同。原告認為,“奇彩催化濕式氧化技術(CWAO)-中國高污染廢水環境治理中國芯”的文案及技術流程圖系屬于著作權法中作品的保護范圍,且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權,被告的前述行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對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遂起訴。
被告蘇州工業園區承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屬于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的規定,本案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設備的所在地均為蘇州市,且被告住所地和辦公所在地均位于蘇州市,故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移送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夏鴻
審判員王紅琴
審判員張萬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許敏潔
判決日期
2020-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