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許航光伏有限公司、祥順光伏公司與被告國成能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7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航光伏公司、祥順光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許家祥及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希鋒、被告國成能源公司、楊瑞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海鋒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許航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鄄城祥順光伏發電有限公司等與國成能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202民初4632號
判決日期:2021-03-03
法院: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許航光伏公司、祥順光伏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二原告與被告國成能源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無效;2、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返還給二原告保證金、服務費及損失共計37萬元;3、本案所有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下半年,國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成光電公司)向二原告承諾:其公司有資質參與山東省東明縣焦園鄉政府、劉樓鎮政府、東明集鎮政府光伏扶貧電站項目工程投標,可以在工程中標后將工程承包給二原告施工。2018年11月1日,二原告和國成光電公司簽訂《合作協議》一份,約定:國成光電公司參與山東省東明縣焦園鄉、劉樓鎮、東明集鎮三個光伏扶貧電站項目的投標,中標后工程由二原告進行建設施工,二原告應當繳納保證金等費用34.5萬元。原告按照約定通過許家祥、李海力個人賬戶匯至被告楊瑞個人賬戶34.5萬元。2018年11月19日,國成光電公司中標了焦園鄉政府光伏扶貧電站項目,其余兩個項目未能中標。但該公司因自身原因(將五級資質造假為三級資質)于2018年11月25日自動放棄中標資格。2019年1月21日,國成光電公司將名稱變更為國成能源公司。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繳納的保證金等費用,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返還。原告認為:二原告與被告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因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應當屬于無效合同,按照法律規定被告公司應當將保證金等費用退還給原告,并承擔原告的相關損失。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收款,也應當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被告國成能源公司、楊瑞辯稱:一、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實質上就是一份掛靠協議,應屬無效。不過協議從法律角度歸于無效,但從內容記載的事實上卻能反映出原告在初始階段是明知投標保證金等款項是被告代原告支付到相關單位的,其受益方或者說是錢的最終去向并非被告,被告并沒有因協議取得任何利益,僅是一個中間代繳人的身份。況且,目前該筆費用依然在招標機構并未退回。所以,被告并非實際收受原告財物的一方,不適格作為本案的被告;二、答辯人楊瑞從未收到原告公司的轉款,其作為公司人員受公司委托已將收到的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轉款替原告轉交到招標機構,并未占為己有或從中獲利,所以原告向被告楊瑞主張權利無法律基礎;三、原告主張服務費及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明知自己無資質投標,仍以借用資質方式投標承攬工程,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其行為本身存在過錯,應對自身的損失承擔責任。此外,原告因其它項目退回的投標保證金和新投入的資金共計34.5萬元,其主要產生在焦園鄉項目投標保證金22萬,中標服務費5萬,劉樓鎮項目投標保證金7.5萬,被告分文未留,且目前這些費用均在招標機構,尚未返還。依據當初原告出資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及承諾,其目前無權向被告索要款項。而被告在代為原告投標過程中所制作標書費用及配合原告開標時產生的車旅費等,應由原告承擔;四、被告從未主動向原告進行過任何承諾或者邀請,原告系自己主動找到被告公司要求掛靠,在此之前也已在被告公司掛靠過一次,這也就是原告證據材料中在此次投標前數月就轉款17萬元的原因。原告目的十分明確,即借用被告公司的名義參與投標活動,然后施工獲利。所以,其對于被告的施工資質一定是進行審查過,有明確認識的,是在確認符合條件后才決定掛靠被告公司的,現因棄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依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被告并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且原告也明知被告僅是一個代交款項的身份,所以其后果應由原告自行承擔;五、原告認為被告放棄中標系自身原因與客觀事實不符。被告棄標并非是因為自身原因,而是與原告協商后的結果。被告僅是一個被掛靠的身份,如果繼續履行合同,被告實際所獲得的管理費用將會遠大于棄標后的結果,所以依據常理被告也不會主動棄標。棄標的真實原因是原告自身資金緊張,無法及時提供足額的履約保證金,不能完備相關手續,被告只能選擇申請棄標。所以,由此產生的后果也應由原告自己承擔。綜上,原告的訴求無事實和法律基礎,已依法予以駁回。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10日,兩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許家祥向國成光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瑞賬戶轉賬17萬元,用于繳納鄄城縣董口鎮王坡樓1.4兆瓦光伏扶貧項目二期保證金。國成光電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將該款匯至菏澤市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監督管理局賬戶。后因該項目未中標,該款退至國成光電公司賬戶。2018年11月1日,國成光電公司作為甲方與許航光伏公司、祥順光伏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合作協議》一份,主要內容約定:“工程名稱:1、東明縣焦園鄉光伏扶貧電站項目;2、東明縣劉樓鎮2018年光伏扶貧建設項目;3、東明縣東明集光伏扶貧項目。承包范圍:按甲方與業主方的招標文件、施工合同、設計圖紙及相關的補充協議執行。承包方式及工程款的轉付:3.5項目所涉及的10%履約保證金和投標保證金22萬元,由乙方打給甲方,由甲方代支付給相關部門。到期后相關部門退給甲方后,甲方在收到該款項后2個工作日內,全部付給乙方。管理費及其他費用:暫按甲方與業主方簽訂施工合同價的3%收取管理費。”協議簽訂后,許家祥于2018年11月7日向楊瑞賬戶轉賬7.5萬元。國成光電公司于當日將該款匯至東明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用于繳納東明縣劉樓鎮2018年光伏扶貧建設項目保證金。東明縣劉樓鎮2018年光伏扶貧建設項目及東明縣東明集光伏扶貧項目均未中標。兩原告通過李海力的賬戶于2018年11月14日向楊瑞賬戶轉賬5萬元,國成光電公司于當日將包括鄄城縣董口鎮王坡樓1.4兆瓦光伏扶貧項目二期退回的保證金17萬元在內的合計22萬元匯至東明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用于繳納東明縣焦園鄉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投標保證金。2018年11月19日,東明縣焦園鄉人民政府作為招標人及其代理機構法正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向國成光電公司發出關于東明縣焦園鄉光伏扶貧電站項目的《中標通知書》。兩原告通過李海力的賬戶于2018年11月19日向楊瑞賬戶轉賬5萬元。國成光電公司于21日將該款匯至法正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用于繳納東明縣焦園中標服務費。2018年11月25日,國成光電公司向法正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遞交《申請書》一份,其內容為:“本公司因臨時出現資金緊張無法及時繳納足額的履約保證金,申請自動放棄中標資格”。2018年11月26日,國成光電公司向東明縣焦園鄉人民政府遞交《申請書》一份,其內容為:“本公司因臨時出現資金緊張無法及時繳納足額的履約保證金和前期投入資金,申請自動放棄中標資格”。
另查明,東明縣焦園鄉光伏扶貧電站項目在《招標公告》中要求:本次招標要求潛在投標人具備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并同時具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四級及以上資質。國成光電公司具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均為五級。國成光電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變更為國成能源公司。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合作協議》、《招標公告》、《中標通知書》、《申請書》、銀行交易記錄,被告提供的銀行電子回單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原告山東許航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鄄城祥順光伏發電有限公司與被告國成能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簽訂的《合作協議》為無效合同。
二、被告國成能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山東許航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鄄城祥順光伏發電有限公司保證金345000元。
二、駁回原告山東許航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鄄城祥順光伏發電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50元,減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負擔240元由被告負擔318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占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桂成
判決日期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