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州市政明暉光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州政明暉光電公司”)與被告國成能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成能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永州政明暉光電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王曉輝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鄭軍,被告國成能源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永州市政明暉光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國成能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1128民初1488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湖南省新田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永州政明暉光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作收益602605元;2、本案訴訟費用、財產(chǎn)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9日,原、被告簽訂《合作協(xié)議書》。根據(jù)協(xié)議書的約定中標后,于2017年8月23日與新田縣金穗農村建設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了《合同協(xié)議書》合同約定工程裝機容量為2400000瓦,單價為6.47元/瓦,其總價款為15528000元。雙方共同協(xié)商后,其決定將涉案工程分包給中國核工業(yè)二三建設有限公司承建,并簽訂《合同協(xié)議書》,其工程單價為5.32元/瓦。中國核工業(yè)二三建設有限公司承建涉案工程后,其根據(jù)合同的約定順利竣工,并驗收合格。經(jīng)竣工結算,本工程裝機容量為2396160瓦,單價為6.47元/瓦,共計金額為15503155.2元。新田縣金穗農村建設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已向被告支付了工程進度款78.02%,即12114945元,剩余21.98%工程進度款待支付。根據(jù)合作協(xié)議約定,原告享有的收益款為:602605元【(2396160瓦×1.15元/瓦)-232547(國成1.5%)-150萬-420432元(之前的判決執(zhí)行款)】本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雙方合作協(xié)議約定的目的已經(jīng)實現(xiàn),其權利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被告應根據(jù)《合作協(xié)議書》的約定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合作收益款。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國成能源公司辯稱,根據(jù)(2020)湘1128民初1303號民事判決書內容,原告訴請里的合同協(xié)議書已經(jīng)解除,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
經(jīng)原告舉證、被告質證、本院認證,結合原、被告法庭陳述,查明法律事實如下: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湘1128民初861號民事判決書,查明認定如下法律事實:2017年8月9日,原、被告簽訂《合作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由被告全權委托原告對新田縣6MW光伏扶貧采購項目進行前期準備工作,報名費、標書制作費、投保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均由原告支付,如被告中標工程款匯入被告賬戶,被告扣除企業(yè)所得稅,按總工程造價1.5%收取公司管理費用。2017年8月23日,被告以15528000元中標新田縣6MW光伏扶貧采購項目。2017年8月被告與新田縣金穗農村建設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合同綜合單價為6.47元/瓦,合同總價暫定15528000元。后被告與中國核工業(yè)二三建設有限公司簽訂“新田縣2.4MW光伏扶貧采購項目PC分包合同”約定合同綜合單價為5.32元/瓦,2.4MW工程PC承包合計金額12768000元。被告國成能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湘11民終892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并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另查明,2019年8月29日經(jīng)被告與新田縣金穗農村建設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結算,結算工程裝機容量為2396160瓦,總價款為15503155.2元。截止2020年10月19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合作收益款1920432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合同協(xié)議》《銀行轉賬明細》《中標通知書》《合同協(xié)議書》《分包合同協(xié)議書》《采購合同》《付款稅票》《工程款付款匯票》《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工程竣工結算表》《支付憑證》《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及原、被告陳述等足以認定,并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由被告國成能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永州市政明暉光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作收益款60260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9826元,由被告國成能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彥平
審判員鄧曉勝
人民陪審員廖新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趙彩云
書記員何楓蓉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