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懷振訴被告段華亭、中正公司、國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懷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雷、被告段華亭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紀思羽、被告中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少群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先善、國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會賓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懷振與段華亭、阜陽市中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202民初11107號
判決日期:2020-12-25
法院: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王懷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944000元及利息;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07月5日,原告與被告國成公司、段華亭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稱合同),合同約定了工程名稱、結構形式、工程地點、承包方式等內容。同時合同第六條約定了工程總造價為1900000元,一次性包死。合同第七條約定了工程付款方式。之后,原告按照約定,按時完成工程量。對此,阜陽市城鄉建設局于2019年5月24日為被告國成公司辦理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憑證》。之后,被告僅支付了956000元的工程款,對剩余的工程款拒不支付。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協商賠償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起訴,敬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段華亭辯稱:段華亭已向王懷振支付115.6萬元,此外王懷振未依法向段華亭開具增值稅發票,段華亭享有合同上的履行抗辯權。段華亭不存在違約,王懷振起訴要求答辯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段華亭向王懷振支付115.6萬元工程款后,王懷振未依法為段華亭開具發票。王懷振自身存在違約行為,段華亭拒絕繼續支付剩余工程款,不存在違約,王懷振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王懷振承諾就工程延誤按照每日45600元承擔責任,該款應予扣除。王懷振在2018年與段華亭約定,在2018年4月3日之前完成所有合同范圍內的工程量,如果超過該時間,愿意按照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2倍比例承擔違約責任,即每日45600元。2018年4月4日,因王懷振未按照約定完成工程,其在《承諾書》上簽字按印確認愿意從該日起承擔違約責任。該《承諾書》是對合同內容的具體化,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根據計算,應在剩余未支付工程款范圍內扣除上述款項。
被告中正公司辯稱: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前,國成公司與段華亭進行協商,同意將其投資建設的1#至4#廠房及廠區附屬工程項目發包給段華亭施工。后因段華亭沒有施工資質無法辦理施工許可備案和竣工備案,便借用中正公司名義簽訂了施工合同用于備案。因此,國成公司知道段華亭借用中正公司名義承建其建設工程項目的事實,其與段華亭之間存在真實的工程發、承包關系,與中正公司不存在發承包關系。段華亭承包該工程后,將工程中的1#至4#廠房水電消防分項工程分包給原告王懷振施工,王懷振與段華亭個人簽訂了分包合同,他們之間存在工程分包合同關系,段華亭應按分包合同約定向原告承擔支付分包工程款的責任。如前所述,國成公司與段華亭之間存在真實的工程發、承包關系,段華亭將工程中的1#至4#廠房水電消防分項工程分包給王懷振施工,國成公司作為發包人、工程權屬的所有人,依法應當在應付段華亭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王懷振承擔責任。中正公司沒有承包該工程,與王懷振也不存在工程分包關系,不應承擔責任。經段華亭的委托,中正公司先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5萬元。
被告國成公司辯稱:潁州區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對本案事實已經認定,涉案工程于2017年1月8日,國成公司依法發包給中正公司,后中正公司在未告知被告國成公司的情況下,私自與2017年1月18日,與被告段華亭簽訂工程轉包合同。因此被告中正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所述工程款已由被告段華亭起訴,在貴院審理,目前尚未結案。原告所述已超出被告國成公司所認可的欠付工程款,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本案的審理結果需由被告段華亭和被告國成公司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因此建議法庭中止審理。
本案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8日,國成公司與中正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國成公司1#--4#號廠房及廠區附屬工程發包給中正公司施工,承包方式采用固定總價包干,大包干價2280萬元。計劃開工日期2017年2月16日,計劃竣工日期2017年9月5日。中正公司簽訂了上述施工合同后,于2017年1月18日與段華亭簽訂了《項目工程內部承包合同書》,約定由段華亭包工包料全部承包國成公司的上述建設工程,自負盈虧,工程造價2280萬元。中正公司按照工程總造價的1%收取段華亭管理費。段華亭又與原告王懷振就涉案工程的水電、消防工程簽訂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合同約定價為1900000元,一次性包死;工程付款方式為二層封頂付壹拾萬元,樓房總封頂付總價款的40%(含已付的壹拾萬元),室內線穿完付總價款的30%,竣工后付總價款的20%,竣工一年內付總價款的5%,竣工兩年內余款付清。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進行施工。涉案工程的主體于2018年11月8日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在此之前被告國成公司對涉案工程已經實際使用。目前,國成公司已經取得了涉案工程的產權證。2019年5月24日,阜陽市城鄉建設局向被告國成公司下發阜建消竣備字(2019過渡期)第0023號《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憑證》。
另查明,被告中正公司向原告王懷振付款兩筆總計38萬元,具體包括2018年2月14日轉賬支付35萬元,2018年3月28日轉賬支付3萬元。被告段華亭向原告付款三筆總計45.6萬元,具體包括于2017年8月10日轉賬支付75000元,于2018年8月9日轉賬支付90000元,于2018年10月16日轉賬支付291000元。2019年1月3日,原告通過開發區管委會領取到了工人工資款150000元。截止到目前為止,原告實際收到的工程款數額為986000元,被告段華亭尚欠原告工程款914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段華亭支付原告王懷振工程款81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24日起算,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支付至該款付清時止),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一次性履行完畢;
二、被告阜陽市中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項債務,向原告王懷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被告國成能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項債務,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向原告王懷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四、駁回原告王懷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00元,減半收取6750元,由被告段華亭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占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王倩
判決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