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國成能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成能源公司)與被告新田縣大坪塘鎮火柴嶺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火柴嶺村委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經被告申請追加永州市政明暉光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政明暉光電公司)為第三人,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國成能源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屈德剛、第三人政明暉光電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王曉輝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鄭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火柴嶺村委會之法定代表人劉大禮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國成能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新田縣大坪塘鎮火柴嶺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1128民初1300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湖南省新田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國成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55062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2017年10月8日簽訂80KW扶貧光伏項目《合同書》,原告施工后經結算工程總造價655062元,原告向被告開具了發票。但被告未按約付款,而是私下將工程款轉入一個叫王曉輝的私人賬戶,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火柴嶺村委會書面辯稱,原告與第三人系合作關系,第三人根據《合作協議書》全權負責了項目施工。工程完工后,第三人與被告結算,被告已根據原告與第三人的合作約定,將工程款支付第三人。原告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第三人政明暉光電公司述稱,原、被告之間的《合同協議書》涉及的工程項目是第三人依據與原告的《合作協議書》完成施工的。工程竣工驗收后,根據原告的付款委托,被告向第三人支付工程款約64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并無依據。
本院經審理確認如下事實:原告國成能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國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0月8日原、被告簽訂有關于新田縣大坪塘鎮火柴嶺村80KW扶貧光伏項目的《合同文件》,約定由被告負責上述工程的施工。被告的村公示欄記載:該光伏項目2017年11月5日開工,2017年12月30日完工。第三人與原告之前存在有關光伏項目合作。本案所涉及的項目,被告作為項目建設方在書面答辯狀中確認工程具體施工由第三人完成,工程驗收記錄上在施工單位簽名的王曉華,系第三人法定代表人之弟。2018年1月2日原告與第三人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協議只針對新田縣大坪塘鎮火柴嶺村80KW扶貧光伏項目工程有效,原告全權委托第三人對該項目的施工,第三人向原告支付2%的管理費用。2018年1月4日和5日第三人向原告開具兩份增值稅發票,總金額計689365.15元。2018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開具兩份增值稅發票,總金額計655062元,同時原告還向被告出具領款條三張,總金額640000元。2018年8月14日原告出具委托書,委托何慧為新田縣大坪塘鎮火柴嶺村80KW扶貧光伏項目轉款的代理人,款項入賬戶的收款人為王曉輝(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至2018年9月第三人共收到被告付款640000元。
上述事實有《合同文件》《合作協議書》《增值稅發票》《領款委托書》《驗收單》《轉賬憑證》及當事人的陳述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國成能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350元,減半收取計5175元,由原告國成能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建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張佩
書記員謝紅花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