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瑞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尹亂只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瑞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新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尹亂只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河北瑞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尹亂只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冀1026民初3545號
判決日期:2020-09-28
法院: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河北瑞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2017年3月21日簽訂的《燃氣管道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2926.17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燃氣管道施工合同》,被告承接原告位村“煤改氣舊村改造燃氣管道工程”(當庭變更為:被告承接原告位于“煤改氣舊村改造燃氣管道工程”),由被告承擔該工程的施工。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當按質(zhì)按量完成施工任務,但被告夸大施工能力、資金實力和技術(shù)水平簽訂合同,在進場施工后根本無法施工,在進行小部分工程量后自行退場,且不配合完成結(jié)算及交接工作。被告的行為已經(jīng)嚴重違背了合同約定和合同目的,原告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根據(jù)合同約定一方違約的,應承擔工程造價的1%違約金,被告違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向貴院起訴,請求判令解除合同,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尹亂只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1、燃氣管道施工合同一份,用以證明原被告雙方合同關(guān)系,合同價款和違約責任的約定,每戶價款455元,原告起訴是按照太子務村520戶計算,合計價款236600元,違約金按合同約定價款的1%計算,原告主張22926.17元;2、中燃宏遠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用以證明被告在涉案工程施工當中只進行了部分外架管工作,并且沒有吹掃、打壓、補漆,被告不具備技術(shù)能力,未實施掛表入戶工作,被告在2017年5月份已經(jīng)離場,涉案工程由其他人員施工;3、原告河北瑞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用以證明被告具體施工的內(nèi)容和造價,其他內(nèi)容與證據(jù)2的證明內(nèi)容一致;4、太子務工人工資發(fā)放表(結(jié)清)3張,用以證明被告在離場后原告已向被告工人結(jié)清了工資;5、本院(2018)冀1026民初1742號民事判決書一份,用以證明原告第一次起訴被告,被告經(jīng)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被告在第一次起訴和本案起訴均未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提出異議。經(jīng)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5具有證據(jù)效力,證據(jù)2-4均不能證明原告所主張的事實,與本案缺乏關(guān)聯(lián)性,故不具有證據(jù)效力。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3月21日,原告河北瑞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與被告尹亂只(乙方)簽訂了燃氣管道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尹亂只承接河北瑞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煤改氣舊村改造燃氣管道工程,工程價格每戶455元,工程期限由乙方自行作出安排并書面提供給甲方工程部或其它主管部門,并約定了雙方的責任;付款方式以村為單位,施工完成資料遞交后,甲方驗收合格后3日內(nèi)結(jié)算80%工程款,在打壓驗收完成后3日內(nèi)結(jié)算95%工程款,剩余5%在滿1年質(zhì)保期后3日內(nèi)付清,乙方必須按照甲方已支付工程款的數(shù)額開具相對應的收費憑證,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合計工程造價金額的1%的違約金并賠償由于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相應經(jīng)濟損失
判決結(jié)果
駁回原告河北瑞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73元,減半收取計186.5元,由原告河北瑞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丹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王亞丹
判決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