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龍江百立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立成公司)與被告黑龍江北琴海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琴海公司)、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農墾交通局)、建撫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建撫指揮部)、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黑龍江北大荒農墾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北大荒集團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百立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孔燕、昝龍江,被告北琴海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韓碩,農墾交通局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強,建撫指揮部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強到庭參加訴訟,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北大荒集團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方證人佟彬出庭作證,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黑龍江百立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與黑龍江北琴海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交通運輸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黑8102民初3218號
判決日期:2020-04-14
法院:黑龍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百立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黑龍江百立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給付欠付工程款5838003元;2.黑龍江百立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原告自欠款之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3.黑龍江北琴海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交通運輸局、建撫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設指揮部、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黑龍江北大荒農墾集團總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建撫高速公路建三江前哨段工程建設指揮部于2014年3月發布“建撫高速洪河至前哨段房建及收費雨棚工程FJ7標段施工招標文件”,北琴海路橋公司中標,中標價格為38755220元,工期467天,中標時間為2014年3月31日,北琴海公司與指揮部簽訂施工承包協議書為2014年4月。北琴海路橋中標并簽訂協議后,將該工程發包給原告百立成施工建設,并與百立成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百立成承包建撫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段房建及收費雨棚工程FJ7標段工程,采取包工、料、機械、設備、安全生產及安全設施等大包干方式進行實際施工,其中:一、工程內容:房建及收費雨棚工程FJ7標段所包含的前鋒服務區、養護工區土建和場區及其他附屬工程(即FJ7標段設計圖紙所包含的所有施工項目)。二、工程地點:黑龍江省洪河農場至黑龍江省前哨農場。三、承包方式:百立成施工大包干,即負責本工程的人工、材料、機械、設備、安全生產、施工管理、竣工結算等所有內容;自負盈虧對本工程的施工質量負總責。四、百立成前期墊付工程款,并需向北琴海繳納北琴海與業主結算總價款的2%為施工責任管理費,各類稅、費均由百立成另行繳納。五、工程質量及驗收標準:必須達到國家或專業質量檢驗評定的合格等級。六、工期:預計時間為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10日,計劃工期467日歷天,實際指揮部下達開工通知為準。七、工程款:預計工程款為38755220元,最終以業主實際結算數額為準。付款方法:1.業主(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交通運輸局建撫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工程建設指揮部)采用工程量清單結算工程款。2.北琴海公司根據業主最終結算總價款,收取2%管理費后,全額撥付給百立成公司,撥付或結算工程款,待業主撥付到北琴海公司賬戶后三天內扣除稅金和管理費后全額支付給乙方。3.工程竣工驗收后10日內,甲方除按業主約定和扣除質保金,并扣除工程總價款2%管理費后,應全額支付乙方工程款,乙方另行繳納稅金。如業主沒有按時向北琴海公司撥付工程款,則百立成公司作為實際施工人有權依法向業主方索要工程款,北琴海公司不因此承擔違約責任。4.質保金:質保金業主按工程總造價的5%逐月或每單項工程逐次扣除,待工程完工并通過竣工驗收兩年后,據實返還。原告依據與北琴海公司的施工合同,按時按成了工程施工,工程已經于2016年12月竣工驗收合格,質保期已經到期,已符合全額付款條件,但本案被告尚未全額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為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立項,文件號為“黑發改交通(2011)653號”“關于建三江至撫遠(黑瞎子島)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段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第七項批準項目責任單位為黑龍江省農墾總局,2010年黑龍江省農墾總局成立“建撫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設指揮部”指揮部常設機構設在農墾總局交通運輸局。該項目投資人為黑龍江北大荒農墾集團總公司,目前黑龍江農墾總局與黑龍江北大荒農墾集團為合署辦公。案涉工程發包人目前尚欠工程款5838003元沒有支付,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黑龍江百立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承擔給付欠付工程款責任,黑龍江北琴海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交通運輸局、建撫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設指揮部、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黑龍江北大荒農墾集團總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并支付利息,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在庭審中原告請求放棄利息部分的訴訟請求。
北琴海公司辯稱,北琴海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是發包人欠付施工人工程款,是業主工程建設指揮部欠付工程款,而非北琴海公司欠付工程款,是業主工程建設指揮部違約,而非北琴海公司違約,并且原告在起訴中也自認其與北琴海公司簽訂的協議第8條第3款,明確約定如業主沒有按時向北琴海公司撥付工程款,則百立成公司作為實際施工人有權依法向業主方索要工程款,北琴海公司不因此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見,雙方已明確約定了百立成公司的代位權,因此原告主張北琴海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于法無據,更與約定不符,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
農墾交通運輸局辯稱:一、建撫指揮部僅是將常設機構設置在我單位,法律上與我單位是不同主體;二、建撫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設指揮部是FJ7工程段發包方,北琴海公司是施工單位,我單位以及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黑龍江北大荒農墾集團總公司不是涉案工程的合同相對人,不受該合同約束,不應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建撫指揮部辯稱:一、我單位是涉案工程發包方,北琴海公司為中標單位,現工程已交工,但還未完成竣工驗收;二、起訴前我單位不知曉該工程已轉包;三、根據我單位財務數據,該工程應付工程尾款為3720466元,質量保證金1937761元,農民工工資保證金200000元,合計5858227元;四、根據《合同協議書》約定,涉案工程的質量保修期自工程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根據招標文件第41頁、42頁,本案工程保修期為5年,質量保證金為月支付額的10%,質量保證金暫未符合返還條件,應在保修期滿后支付;五、原告主張我單位與黑龍江百立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單位僅需承擔應付價款(工程尾款、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未付本金部分。應付至北琴海公司的工程款,我單位在工程審計結束前已收到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法院、密山市人民法院送達的協助執行裁定,因裁定凍結該款項,所以我單位無法辦理相關付款事項。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舉證和質證。
原告提供第1組證據:工程立項文件第1頁—第9頁、黑龍江省農墾總局辦公室“黑墾局辦文(2011)2號《黑龍江省農墾總局辦公室關于成立建撫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設指揮部的通知》”第5頁—第6頁、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黑墾局辦文(2012)40號《黑龍江省農墾總局辦公室關于調整建撫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設指揮部成員的通知》”第7頁、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黑墾局文(2011)271號《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關于調整建撫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設指揮部成員的通知》”第8頁—第9頁(以上均為復印件),證明被告主體適格,2011年5月3日,653號文件第一條省發改委批準建設建三江至撫遠高速公路洪河前哨段;文件第四條項目總投資2527780000元;交通運輸部投資335000000元;農墾總局投資423780000元;其余1769000000元銀行貸款;文件第七項項目責任單位黑龍江省農墾總局。2010年12月29日農墾總局決定成立建撫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設指揮部。2012年5月8日農墾總局對指揮部人員進行調整。2011年10月11日農墾總局對指揮部人員進行調整,調整后總指揮為總局副局長王有國;副總指揮建指揮于雷,總局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常務副指揮郭友,總局交通運輸局副局長。綜上,第1組證據證明,建三江至撫遠(黑瞎子島)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段工程為省發改委批準的工程項目,項目責任單位為省農墾總局,省農墾總局成立指揮部為業主單位。項目資金來源一部分為農墾總局出資,一部分為銀行貸款。被告北琴海公司、農墾交通運輸局、建撫指揮部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原告第2組證據:工程投資方主體第10頁—第15頁、國家開發銀行人民幣資金總借款合同(黑龍江北大荒農墾集團總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均為復印件),證明被告主體適格,2013年6月19日黑龍江北大荒農墾集團總公司向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辦分行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行)借款1770000000元,借款用途為建三江至撫遠(黑瞎子島)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項目建設。北大荒農墾集團總公司為工程項目投資人。貸款期限自2013年6月24日至2036年6月24日。被告北琴海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被告農墾交通運輸局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北大荒集團是工程項目投資人,沒有承擔項目施工合同責任的法律依據。被告建撫指揮部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北大荒集團是工程項目投資人,沒有承擔項目施工合同責任的法律依據。原告第3組證據:工程開工審批手續第16頁—第18頁、建三江至撫遠(黑瞎子島)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申請書》(以上均為復印件),證明項目法人名稱建撫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設指揮部;項目法定代表人于雷;項目基本情況建三江至撫遠(黑瞎子島)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段;路線全長75.279km。批準開工單位黑龍江省高速公路建設局、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局,批準時間2013年5月6日。被告北琴海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被告農墾交通運輸局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于雷與實際的法律法規因政府原因有一定出入。被告建撫指揮部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于雷與實際的法律法規因政府原因有一定出入。原告第4組證據:工程招投標、中標手續第19頁—第38頁、招標文件第19頁—第34頁、中標通知書第35頁、《建撫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段房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協議書(北琴海、指揮部)第36頁—第38頁(以上均為原件),證明招標人建撫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設指揮部;招標代理中龍國際招標有限公司,招標時間2014年2月。招標項目建撫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段房建及收費雨棚工程施工招標。招標截止時間2014年3月27日,開標時間2014年3月27日9時。計劃工期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10日。2014年3月31日中龍國際招標有限公司、建撫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設指揮部向黑龍江北琴海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北琴海公司于2014年4月與建撫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設指揮部簽署了“建撫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段房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協議書(FJ7合同段),約定第FJ7標段包括前鋒服務區、養護工區土建和廠區及其他附屬工程,工程價款38755220元,項目經理王立安、項目總工蔡振平,工程質量優良,工期467日歷天。綜上,第4組證據證明建撫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設指揮部通過招標確定北琴海路橋為中標單位,具體實施建設建撫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段房建工程。被告北琴海公司、農墾交通運輸局、建撫指揮部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原告第5組證據:大包合同第39頁—第44頁、建筑工程大包合同(前鋒服務區、百立成、北琴海,以上均與原件核對無異后留存復印件),證明2014年5月3號北琴海路橋將中標的“建撫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段房建工程”整體轉包給黑龍江百立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內容(合同第一條)FJ7標段包括前鋒服務區、養護工區土建和廠區及其他附屬工程;承包方式(合同第三條)包人工、材料、機械、設備等;(合同第八條第2項)北琴海路橋根據業主進行的最終結算總價款,收取2%管理費后,全額撥付給百立成路橋。被告北琴海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但補充一點,根據該合同第8條第3款的約定,如業主沒有按時向甲方撥付工程款,則乙方作為實際施工人,有權依法向業主方索要工程款,甲方不因此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原告主張北琴海公司承擔給付工程的責任與合同約定不符。被告交農墾交通運輸局稱對該組證據不知情,不發表質證意見。被告建撫指揮部稱對該組證據不知情,不發表質證意見。原告第6組證據:交工驗收證據第45頁—第56頁、建三江至撫遠(黑瞎子島)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段工程建設項目附屬房建工程“交工驗收報告”第45頁—第53頁、質量保證書第54頁—第56頁(以上均與原件核對無異后留存復印件),證明(交工驗收報告)開工時間2014年5月1日,完工時間2015年10月底,交工驗收時間2016年11月29日,項目評定為合格工程,同意通過交工驗收并交付使用。(交工驗收委員會簽字表)代表北琴海參加交工驗收的是佟彬,為百立成公司派駐工地的現場負責人。(第二條中最后一行)質量保修期自工程交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被告北琴海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被告農墾交通運輸局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中佟彬當時代表北琴海公司驗收,不清楚實際為原告,該工程尚未完成工程竣工驗收。被告建撫指揮部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中佟彬當時代表北琴海公司驗收,不清楚實際為原告,該工程尚未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原告第7組證據:業主指揮部付款憑證57頁、支付交易號碼:2016091400790365,匯款人: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交通運輸局建撫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設指揮部,收款人黑龍江百立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金額1800344元(以上均與原件核對無異后留存復印件)。證明業主指揮部直接向實際施工人百立成公司支付工程款1800344元。被告北琴海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被告農墾交通運輸局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根據招標文件第6頁1.11該項目允許施工方分包,因此向北琴海公司以外的施工單位或材料供應單位支付價款的情形存在。被告建撫指揮部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根據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該項目允許施工方分包,因此向北琴海公司以外的施工單位或材料供應單位支付價款的情形存在。原告第8組證據:中標人北琴海付款憑證第58頁—第177頁,共計120張(以上均與原件核對無異后留存復印件),證明中標人北琴海公司向實際施工人百立成公司支付工程款18457344元。被告北琴海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但通過該證據能夠證明北琴海公司已將全部收到的工程款轉給百立成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本案是指揮部與農墾總局違約,因此北琴海公司不應承擔責任。被告農墾交通運輸局稱其不清楚此事,不發表質證意見。被告建撫指揮部稱其不清楚此事,不發表質證意見。原告第9組證據:設計變更現場會議記錄、圖紙會審記錄、技術聯系單第178頁—第181頁、2014.7.10圖紙會審記錄第178頁、2014.7.15技術聯系單第179頁、2015.6.1技術聯系單第180頁、2015.7.30技術聯系單第181頁。(以上均與原件核對無異后留存復印件),證明業主指揮部與實際施工人進行施工現場技術溝通。被告北琴海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被告農墾交通運輸局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不清楚施工人員的勞動關系。被告建撫指揮部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不清楚施工人員的勞動關系。原告第10組證據:建三江至撫遠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段工程建設項目第FJ07合同段“月份工程計量”第182頁—第195頁、2014.6第01期(2頁;工程量1937761元)第182頁—第183頁、2014.8第04期(2頁;工程量3994911元)第184頁—第185頁、2014.9第6期(2頁;工程量14059141元)第186頁—第187頁、2015.9第17期(2頁,工程量11538117元)第188頁—第189頁、2015.10第19期(2頁,工程量5515748元)第190頁—第191頁、2016.8第21期(2頁,工程量2529011元)第192頁—第193頁、2017.1第22期(2頁,工程量630880元)第194頁—第195頁(以上均與原件核對無異后留存復印件),證明百立成公司對建撫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段每期施工工程量均通過監理公司計量認可,由此證明該工程始終為百立成公司建設施工。被告北琴海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被告農墾交通運輸局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從文字的材料上看不出來實際施工人是原告。被告建撫指揮部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從文字的材料上看不出來實際施工人是原告。原告第11組證據:實際施工人購買材料、工程分包合同及付款發票第196頁—第245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黑龍江省建三江華升電力安裝公司)第196頁—第198頁、華升電力公司發票540000元(00125899)第199頁、裝修工程分包協議書(鶴崗市華邸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第200頁—第204頁、服務區塔尖工程分包協議書(鶴崗市華邸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第205頁—第209頁、鶴崗市華邸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發票(00077549;00077548;00077550)第210頁—第212頁、鋼材銷售合同(哈爾濱農墾鑫利達經貿有限公司)第213頁—第214頁、(盤螺采購)合同條款(哈爾濱農墾鑫利達經貿有限公司)第215頁—第218頁、哈爾濱農墾鑫利達經貿有限公司發票(02041769;02041770;02041771;02041772)第219頁—第222頁、水泥購銷合同(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東風分公司)第223頁、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東風分公司購貨發票(04019043;01395575)第224頁—第225頁、工業品加工購銷合同(山東諸城市泓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第226頁—第227頁、山東諸城市泓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發票(01816474;01816475;)第228頁—第229頁、建筑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第230頁—第237頁、碎石合同第238頁—第241頁、中砂合同第242頁—第245頁(以上均與原件核對無異后留存復印件)。證明百立成公司在建設建撫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段房建工程過程中,購買建筑材料、對電力、裝修等工程進行分包,并支付了相應的價款,上述建筑材料出售單位及分包單位均開具了對應的含稅發票,進一步證實建撫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段為百立成公司施工建設的。被告北琴海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問題均無異議。被告農墾交通運輸局認為其不清楚,不發表質證意見。被告建撫指揮部認為其不清楚,不發表質證意見。原告第12組證據:業主欠款證據第246頁—第252頁、《建撫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段房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補充協議書(北琴海、指揮部)第246頁—第248頁、密山市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5)密執字第31—4號第249頁、建撫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設指揮部給密山法院的情況說明第250頁、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交通運輸局建撫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設指揮部給黑龍江百立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賬戶交易明細查詢第251頁—第252頁(以上均與原件核對無異后留存復印件),證明指揮部最終對建撫高速洪河至前哨段作出的決算工程價款為37833816元(補充協議第2條),通過指揮部給密山法院的回函及指揮部的應付賬款明細,證明尚欠工程價款5858227元。被告北琴海公司、農墾交通運輸局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被告建撫指揮部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由于該款項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及雞西市雞冠人民法院凍結,故不能及時支付。原告證據13.佟彬證人證言,證明涉案工程是百立成公司為實際施工人,具體施工案涉工程。2014年8月份至2015年年末百立成公司建撫高速從洪河至前哨段(FJ7)的項目現場施工負責人,施工期間和建三江供電局變壓器臨時用電是我簽訂的,工程交工驗收也是我簽的字,施工期間用的水泥等也是我簽的,我代表百立成公司行使的職務行為。原告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和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被告北琴海公司、農墾交通運輸局、建撫指揮部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認可該證人確實是FJ7標段工程的現場管理人員。
被告建撫指揮部提供證據1.ZLZD-1401招標文件第41頁、第42頁(與原件核對無異后留存復印件),證明案涉工程FJ7質量保證金的保證比為月支付10%,保修期自實際交工日期起計算5年。原告百立成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中標文件的1.1.4.5缺陷責任期為自實際交工日期起計算2年,本案實際交工日期是2016年11月29日,所以缺陷責任期應當到2018年11月29日,缺陷責任期結束應當返還質保金。質保金的返還不依據質保期,而是依據缺陷責任期計算,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第10條發包人接到申請后于14日內進行審核,如無異議應予以返還。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缺陷責任期和質保期是不同的概念,質量保證金應依據缺陷責任期的約定應予以返還,而不是依據質保期的約定。被告北琴海公司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同原告百立成公司的質證意見一致。
被告北琴海公司、農墾交通運輸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黑龍江北大荒農墾集團未提供證據。
經審查,本院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認證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5、6、7、8、9、11、12、13,因被告北琴海公司、農墾交通運輸局、建撫指揮部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證據10,被告北琴海公司、農墾交通運輸局、建撫指揮部對真實性無異議,雖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但上述證據符合證據成立要件,能夠證明原告對建撫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段進行實際施工的事實,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證據1,原告、農墾交通運輸局、建撫指揮部對真實性無異議,雖對證明的問題缺陷責任期和質保期有異議,但上述證據符合證據成立要件,能夠證明原告對建撫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段進行實際施工的事實,缺陷責任期和質保期根據合同及法律均由明確規定,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舉證質證及庭審調查情況,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2010年12月29日、2011年10月11日,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下發黑墾局辦文(2011)2號、黑墾局文(2011)271號文件成立建撫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設指揮部,由農墾總局副局長王有國擔任總指揮。2011年5月3日,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立項,文件號為黑發改交通(2011)653號,批準建三江至撫遠(黑瞎子島)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段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責任單位為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常設機構設在農墾總局交通運輸局。該項目投資人為黑龍江北大荒農墾集團總公司,目前黑龍江農墾總局與黑龍江北大荒農墾集團為合署辦公。建撫高速公路建三江前哨段工程建設指揮部于2014年3月發布“建撫高速洪河至前哨段房建及收費雨棚工程FJ7標段施工招標文件”,2014年3月31日北琴海公司中標。2014年4月,北琴海公司與指揮部簽訂房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協議書,工程價款為38755220元,工期467日歷天。2014年5月3日北琴海公司將該工程轉包給原告百立成公司施工建設,并與百立成公司簽訂建筑工程大包合同。合同約定:百立成公司承包建撫高速公路洪河至前哨段房建及收費雨棚工程FJ7標段工程,采取包工、料、機械、設備、安全生產及安全設施等大包干方式進行實際施工。其中:一、工程內容:房建及收費雨棚工程FJ7標段所包含的前鋒服務區、養護工區土建和場區及其他附屬工程(即FJ7標段設計圖紙所包含的所有施工項目);二、工程地點:黑龍江省洪河農場至黑龍江省前哨農場;三、承包方式:百立成公司施工大包干,即負責本工程的人工、材料、機械、設備、安全生產、施工管理、竣工結算等所有內容,自負盈虧對本工程的施工質量負總責;四、百立成公司前期墊付工程款,并需向北琴海公司繳納北琴海公司與業主結算總價款的2%為施工責任管理費,各類稅、費均由百立成公司另行繳納;五、工程質量及驗收標準:必須達到國家或專業質量檢驗評定的合格等級;六、工期:預計時間為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10日,計劃工期467日歷天,實際指揮部下達開工通知為準;七、工程款:預計工程款為38755220元,最終以業主實際結算數額為準。付款方法:1.業主(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交通運輸局建撫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工程建設指揮部)采用工程量清單結算工程款;2.北琴海公司根據業主最終結算總價款,收取2%管理費后,全額撥付給百立成公司,撥付或結算工程款,待業主撥付到北琴海公司賬戶后三天內扣除稅金和管理費后全額支付給乙方;3.工程竣工驗收后10日內,北琴海公司除按業主約定和扣除質保金,并扣除工程總價款2%管理費后,應全額支付百立成公司工程款,百立成公司另行繳納稅金。如業主沒有按時向北琴海公司撥付工程款,則百立成公司作為實際施工人有權依法向業主方索要工程款,北琴海公司不因此承擔違約責任;4.質保金:質保金業主按工程總造價的5%逐月或每單項工程逐次扣除,待工程完工并通過竣工驗收兩年后,據實返還。同時,合同還約定了其他條款。原告依據與北琴海公司的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施工。該工程于2016年12月5日竣工驗收。被告北琴海公司及建撫指揮部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尾款3720466元、質保金1937761元、農民工保證金200000元,總計5858227元未支付。現原告百立成公司要求給付5838003元,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交通運輸局、建撫指揮部、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黑龍江北大荒農墾集團總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并支付利息。在庭審中原告請求放棄利息部分的訴訟請求。
另查明,2019年11月11日,原告百立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將被申請人建撫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設指揮部在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行賬號為23×××00的存款5858227元予以凍結,本院已作出(2019)黑8102民初3218號民事裁定書,將以上款項予以凍結
判決結果
一、被告黑龍江北琴海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黑龍江百立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38003元;
二、被告建撫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設指揮部、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駁回原告黑龍江百立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償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666元,減半收取26333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均由黑龍江北琴海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賈東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楠
判決日期
202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