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青島銘中濤貿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依法凍結被申請人山東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東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銀行存款35萬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擔保人何宗某自愿以其所有的車牌號為某小型轎車一輛,為上述保全財產提供擔保
青島銘中濤貿易有限公司、山東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213財保187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被申請人山東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東企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銀行存款35萬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二、查封擔保人何宗棋名下車牌號某小型越野客車一輛。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毛國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張棟
書記員沈佳妮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