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本溪市泰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溪泰升公司)與被告沈陽世創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創集團公司)、沈陽世創工程集團恒鑫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鑫管道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分別于2020年9月14日和2020年10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本溪泰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戴思佳、被告世創集團公司及恒鑫管道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孟凡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溪市泰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沈陽世創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沈陽世創工程集團恒鑫管道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124民初1866號
判決日期:2021-01-29
法院:遼寧省法庫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本溪泰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591216.08元,如需司法鑒定,以審計結果為準;
2.請求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增項工程的工程款46820元;
3.請求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4.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簽訂2016-2017年法庫縣宜居鄉村建設工程一標段《施工(分包)合同書》,約定原告承包秀水河子鎮秀水河子村、五里山村、高山子村處理站工程,建筑面積741.48平,合同總價款人民幣1591216.08元。
簽訂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完成了合同項下的全部工程內容。而后,根據被告的要求,原告又完成了合同外的一些工程,該部分工程總造價人民幣46820元。
截止至今,被告僅支付了原告工程款人民幣100萬元,尚欠人民幣638036.08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本溪泰升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第二次庭審時變更訴訟請求為:
1.請求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459833.24元(不含稅);
2.請求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以459833.24元為基數自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3.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簽訂2016-2017年法庫縣宜居鄉村建設工程一標段《施工(分包)合同書》,約定原告承包秀水河子鎮秀水河子村、五里山村、高山子村處理站工程,建筑面積741.48平,合同總價款人民幣1591216.08元(含稅價),不含稅價為1459833.24元,現原告按照不含稅價款主張權利。
截止至今,被告僅支付了原告工程款人民幣100萬元,尚欠人民幣459833.24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世創集團公司辯稱,一、原告違法分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案外人王旭于2020年6月16日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起訴被告,并且在另案中自認系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借用原告的資質進行施工,被告認為,無論王旭與原告是分包關系還是掛靠關系,已違反《施工(分包)合同書》中第三條“本工程不允許泰升建筑公司轉包”。如王旭與原告為掛靠關系,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故應認定原告與被告世創集團公司、恒鑫管道公司簽訂的《施工(分包)合同書》無效。
二、原告至今未提供竣工驗收報告和相關的施工資料,導致其所施工的工程至今未能辦理竣工驗收,故世創集團可以以此作為拒付剩余工程款的合理事由。
1.《施工(分包)合同書》第一條約定,秀水河子鎮秀水河子村、五里山村、高山家子村建筑面積共741.48平方米,合同價款不含稅金額為1459833.24元,稅率專票9%,價稅合計1591216.08元,稅費由原告公司承擔。涉案工程世創集團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原告支付20萬元、2018年11月21日支付5萬元、2018年11月26日支付10萬元、2019年1月25日支付56萬元、2020年1月23日支付5萬元、2020年4月29日支付4萬元,以上共計支付100萬元,但原告未向被告世創集團公司提供過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原告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涉案合同總價應當按照不含稅價款1459833.24元計算;
2.依據《施工(分包)合同書》約定第十三條第1條第二款約定“按照當月實際認定完成的工程量,支付80%工程款;工程結算后付至結算總計的95%,余款5%質保期滿后付清,工程質量經驗收達到合同約定要求,相關工程資料齊全等按月撥付工程款”,現涉案工程原告未提供任何竣工資料和結算資料,導致該工程至今未能辦理竣工驗收,故按照上述約定目前只能支付80%工程款,即1459833.24元×80%=1167855.59元,并有權拒絕支付剩余15%工程款及利息。
3.由于被告世創集團已支付100萬元,按照現階段只能支付80%工程款1167855.59元計算,世創集團只欠付167855.59元。
被告恒鑫管道公司辯稱,案涉工程是世創集團公司分包給原告的,恒鑫管道公司和世創集團公司不是共同委托關系,不承擔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月23日,被告世創集團公司在法庫遼風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庫遼風公司)組織的2016-2017年法庫縣宜居鄉村建設工程的公開招標活動中被確定為中標人。
2019年4月,被告世創集團公司與法庫遼風公司簽訂《合同協議書》,該合同的主要內容為:“發包人法庫遼風公司,承包人世創集團公司;工程名稱2016-2017年法庫縣宜居鄉村建設工程;工程地點法庫縣;工程承包范圍為施工總承包;合同工期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5月30日,總工期120天;價稅合計總金額為73616078.17元;合同價格形式為本工程無預付款,工程進度達到50%,支付50%工程款,工程進度達到85%,支付至工程款的8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并經過相關部門審計合格后,支付至結算額的97%,剩余3%作為質保金,質保期過后一次性付清,保質期一年;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發包人法庫遼風公司及承包人世創集團公司簽章確認”。
被告世創集團公司及恒鑫管道公司與原告本溪泰升公司簽訂《施工合同書》一份,該合同書主要內容為:“甲方(發包方)世創集團公司,乙方(項目管理方)恒鑫管道公司,丙方(承包方)本溪泰升公司;工程名稱2016-2017年法庫縣宜居鄉村建設工程(秀水河子鎮秀水河子村、五里山村、高山家子村)處理站工程;工程地點法庫縣秀水河子鎮秀水河子村、五里山村、高山家子村;工程量建筑面積(五座處理站合計)741.48㎡(其中秀水河子村252.37平方米、五里山子村158.3平方米、高山家子村330.81平方米);合同價款不含稅金額為1459833.24元,含稅金額為1591216.08元,稅費由丙方承擔;工程承包范圍泵房全部(主體、外墻磚、室內粉飾)、預留管及套管、防雷接地、泵房內設施基礎、場區回填土及施工圖所包含的全部工程,施工材料復試、檢測費用、竣工及(內頁)資料等;計劃工期45天;丙方應按照甲方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詳細進度計劃及施工方案;丙方職責第19條丙方應在工程竣工時提交工程竣工圖紙;合同價款及結算辦法1.價款結算按第三方審計價格結算2.竣工結算要求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結算資料,甲方在收到結算資料后14天內給予確認,按水務集團竣工驗收標準編制一式三份;工程款支付按當月實際認定完成的工程量支付80%工程款,工程結算后付至結算總價的95%,余款5%質保期滿后支付。工程質量經驗收達到合同約定要求,相關工程資料齊全等按月撥付工程款;施工單位在工程達到付款條件后按合同約定期限向監理公司提交《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書》(含工程形象進度說明、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已完工程內容及相應數量、已完產值的清單等);甲、乙、丙三方簽章確認”。
原、被告雙方就被告世創集團公司已支付給原告本溪泰升公司工程款數額100萬元達成一致
判決結果
一、原告本溪市泰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沈陽世創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及沈陽世創工程集團恒鑫管道有限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書》無效;
二、被告沈陽世創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本溪市泰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7866.59元;
三、駁回原告本溪市泰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172元,由原告本溪市泰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7515元,被告沈陽世創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365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鄭喜東
人民陪審員王亞麗
人民陪審員張玉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任翠玲
書記員張馳
判決日期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