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本溪市泰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升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本溪錦程(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遼05民終12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溪市泰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本溪錦程(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遼民申3580號
判決日期:2020-11-23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泰升公司申請再審稱,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請求再審本案。理由是:扣留1320682元的稅款未經泰升公司同意,是被申請人強行扣留的,事實上是被申請人尚拖欠申請人1320682元施工款,是未付施工款。被申請人以扣稅款的名義扣留申請人1320682元施工款沒有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是違約行為。原判決超訴訟請求審理,給付其完稅發票,不在申請人訴訟請求之內。
錦程公司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稱,錦程公司無替泰升公司代繳收款的義務,本案存在實際施工人,泰升公司有對錦程公司主張撥付管理費的權利,除管理費外的其他工程款,雙方明確約定直接撥付給實際施工人,泰升公司無權對錦程公司主張撥付案涉1320681元的工程款。扣留工程款是經泰升公司認可的。原判正確,請求駁回泰升公司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本溪市泰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劉晶
審判員張昕
審判員寧久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孫秀玥(代)
判決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