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官新友與被告福建桐宸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桐宸集團公司)、廈門海西明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西公司)、陳燕順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上官新友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上述狀,經本院訴前調解未果,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官新友及被告桐宸集團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賢松、被告海西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曉青、被告陳燕順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賢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官新友與福建桐宸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廈門海西明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213民初2067號
判決日期:2020-07-09
法院: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官新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桐宸集團公司、海西公司、陳燕順連帶責任向上官新友支付工程材料以及工資款76375.38元及利息(以76375.38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由桐宸集團公司、海西公司、陳燕順承擔。審理過程中,上官新友明確訴求中的工資款是指工程款,包括材料款和勞務費。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20日,桐宸集團公司與上官新友簽訂《裝修永利大廈裝修項目定價表協議》,約定桐宸集團公司將其承包位于廈門市翔安區永利大廈海西明珠6-19、23-26層裝修工程包工包輔料的承包方式發包給上官新友,約定計價方式,竣工驗收的工程量定額直接人工費付清。上官新友在2017年5月25日完成了24-26樓工程,8-9層材料進場墻面粉刷后就停工。8-9層輔料人工費庫存材料合計76375.38元,以桐宸集團公司現場管理陳燕順已確認簽字。桐宸集團公司與海西公司簽下處理協議,約定上官新友的原來尚存工程現場未施工材料款由桐宸集團公司自行處理,如沒按時間付完工程款由海西公司自行處理。三被告拒不支付材料與工程款,上官新友提起訴訟。
桐宸集團公司辯稱:一、桐宸集團公司已就永利大廈工程款結算與上官新友簽訂了《工程款結算協議》并履行完畢,因此,桐宸集團公司與上官新友之間不存在工程款未結算的爭議。二、根據《工程款結算協議書》的約定,案外人廈門桐宸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桐宸勞務公司)僅將永利大廈第24至26層的勞務分包給上官新友,并未分包上官新友所稱的8-9層勞務。另外,正常情形下,上官新友如有勞務分包8-9層,在尚未結算情況下,其不可能僅就第24層至26層單獨簽訂結算協議,因此,即便是上官新友承接了永利大廈8-9層勞務分包工程,也不是桐宸集團公司分包給上官新友的。三、桐宸集團公司與陳燕順并無法律上的關聯,即便陳燕順與上官新友《永利大廈剩余庫存材料單》是真實的,也與桐宸集團公司無關。四、《工程款結算協議書》的約定,桐宸勞務公司履行完畢付款義務之后,其與上官新友的權利義務即已清結,上官新友不得再就永利大廈工程分包事項向桐宸集團公司主張權利,否則,桐宸集團公司有權向上官新友主張返還款項等違約責任,桐宸集團公司保留進一步向上官新友主張違約責任。上官新友主張桐宸集團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綜上,桐宸集團公司已與上官新友完成工程款結算并履行付款義務,雙方不存在未結算工程材料和工資款爭議,依法應當駁回上官新友的訴訟請求。
海西公司辯稱,上官新友與其沒有直接關系,但海西公司愿意承擔三分之一的責任。海西公司將整個永利大廈裝修工程發包給桐宸集團公司,包括8-9層,先做24-29層,8-9層后面沒有裝修。桐宸集團公司答應墊資200萬元,當時還在履行中,海西公司沒有違約。在桐宸集團公司代理人陳燕順無理催款,甚至動用社會上閑散人員威脅與非法騷擾下,達成《處理協議》,但是協議主體應是桐宸集團公司和海西公司協商的,桐宸集團公司沒有在協議上蓋章,在沒有書面授權情況下,桐宸集團公司有關代表和上官新友等工人的簽字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陳燕順辯稱,其與上官新友之間并未存在任何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系,其也并未承包永利大廈的裝修工程及參與該項目的任何管理活動,其只是介紹桐宸集團公司承包海西公司的項目。其簽署《永利大廈剩余庫存材料單》,是因為恰逢金磚會議,上官新友揚言要上訪,其他方不簽,民警讓其簽,其迫于壓力才簽字的。本案中,桐宸集團公司與上官新友之間存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系,因此,關于工程款項的支付主體應為桐宸集團公司,而并陳燕順。陳燕順與桐宸集團公司、海西公司之間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關聯。因此,上官新友訴求陳燕順連帶賠償工程材料以及工程款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關于上官新友與桐宸集團公司之間工程款的結算,桐宸集團公司明確已與上官新友達成了結算協議,并支付完畢。因此,上官新友再次請求支付工程款明顯與事實相悖。綜上,應駁回上官新友對陳燕順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2月16日,桐宸集團公司與海西公司簽訂一份《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海西公司將海西明珠創業廣場(永利大廈)公共部分及三層樓公寓用房裝修工程發包給桐宸集團公司,合同暫定價款6630000元。2017年2月20日,上官新友與鄭祖仕簽訂一份《永利大廈裝飾項目定價表》,就裝修項目價格進行約定。后上官新友施工永利大廈第24至26層裝修工程。
2017年9月11日,上官新友與陳燕順在永利大廈施工現場,簽署一份《永利大廈剩余庫存材料單》,載明,1.水泥20020元(含搬運費),2.沙27030元,3.益膠泥6615元,4.膠水1020元,5.防水材料、堵漏王400元,6.斗車1500元,7.上料8-9樓材料工資補10000元,8.磚1050元,9.9樓剪力墻粉刷3440.38元,10.木板1100元,11.清理24、25、26衛生清理費3000元,12.水泥翻動工資1200元,合計76375.38元。同時,陳燕順與海西公司簽訂一份《處理協議》,該協議中海西公司作為甲方,桐宸集團公司作為乙方,甲方處海西公司加蓋公章,陳燕順在乙方法人(或授權代表)處簽字,上官新友及其他班組在陳燕順下方簽字,桐宸集團公司沒有加蓋公章。《處理協議》約定:一、按原來雙方驗收工程結算單標的即1354771.5元計算;二、雙方簽訂的裝修合同自本協議簽字起終止執行;三、原來尚存工程現場未施工材料由乙方自行處理,如沒按時付完工程款,由甲方自行處理;四、工程24-26樓公共走廊等按原合同要求未施工工程量,雙方可以協商停止或繼續,有關工程款結合一款標的,按多還少補原則進行;五、現場已做工程維護說明,現有衛生間問題馬上維修;六、付款處理。甲方自本協議簽字十五天內支付三十萬給乙方,余款首筆付款后在三個月分三期(一個月一期)支付完畢。(如逾期未付工程款按當前銀行利息補償)。后海西公司與桐宸集團公司簽訂一份《合同終止約定》,約定雙方就2017年2月16日簽訂的“海西明珠創業廣場(永利大廈)公共部分及三層樓公寓用房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終止。案涉工程8-9層未能進一步施工,上官新友就2017年9月11日《永利大廈剩余庫存材料單》中工程款76375.38元索要未果,遂訴至本院,請求判如訴請。
另查明,2018年8月3日,桐宸勞務公司(甲方)與上官新友(乙方)簽訂一份《工程款結算協議》,約定:鑒于乙方向甲方分包永利大廈24至26層裝修工程勞務,現甲乙雙方達成以下和解協議:一、雙方確認乙方承包永利大廈裝修工程款共計244905.86元,扣除1.3%勞務費,甲方應付工程款241707.08元。二、乙方確認已收到甲方法定代表人鄭祖仕分四次支付的工程款131920元。三、甲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支付余款109802.08元給乙方。四、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后,甲乙雙方就永利大廈裝修合同項下權利義務即已結清。乙方保證將該款項用于支付工人工資,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就永利大廈裝修工程向甲方和法定代表人鄭祖仕,以及甲方關聯企業桐宸集團公司主張任何權利。否則,乙方除承擔詐騙之責任外,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并承擔甲方為主張權利而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訴訟保全責任保險費等費用。同日,桐宸勞務公司向上官新友支付109802.08元。
又查明,2018年5月16日,案外人廈門譽衡置業有限公司作為甲方,海西公司作為乙方,桐宸集團公司、陳燕順作為丙方簽訂一份《三方協議》,就案涉工程事宜進行約定,丙方處陳燕順簽字并加蓋桐宸集團公司印章。
審理過程中,本院認為桐宸集團公司與上官新友之間的案涉工程分包合同無效,經本院釋明,上官新友主張其不變更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一、福建桐宸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官新友支付工程款73375.3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款項實際執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廈門海西明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對福建桐宸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第一項中24458.46元付款義務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上官新友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09元,減半收取計854.5元,由上官新友負擔34元,福建桐宸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82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秀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書記員(彭鳳蓮)
判決日期
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