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福建桐宸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閩02民終4800號民事裁定書,于2020年1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請執行,請求執行被執行人返還履行保證金本金15362090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違約金和其他損失,保全申請費5000元,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負擔案件的受理費125232元。被執行人依法應承擔本案執行費82762元
福建桐宸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廈門永榕置業有限公司、廈門源生置業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閩0203執29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4-21
法院: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本案過程中:
1、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案件告知書、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
2、本院通過全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福建法院執行案件查控系統、廈門市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本案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有價證券、房產登記信息及對外投資登記信息等,于2018年2月9日訴訟階段保全輪候第一順位查封廈門永榕置業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廈門市××鷺江道西北北側“2011P15”地塊的房產,并向首封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于2020年1月16日輪候凍結廈門源生置業有限公司名下車牌號為閩D×××××號、閩D×××××號、閩D×××××號、閩D×××××號車輛過戶手續;于2020年1月21日輪候72順位查封了廈門源生置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廈門市××鷺江道北側郵電大廈項目用地,并向首封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此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3、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對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廈門法院網上公布。
4、截至2020年4月9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債權均未受償。
5、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通過電話聯系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進一步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的執行和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王及
審判員林偉斌
審判員呂逗秋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代書記員張珮琳
判決日期
20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