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福建桐宸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福建省平潭縣中港食品有限公司、福建鑫榮漁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執行依據:(2018)閩0128民初3262號民事判決]中,于2019年8月30日向福建省平潭縣中港食品有限公司、福建鑫榮漁業有限公司發送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鑒于福建省平潭縣中港食品有限公司、福建鑫榮漁業有限公司拒不報告財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已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本案中福建省平潭縣中港食品有限公司、福建鑫榮漁業有限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福建省平潭縣中港食品有限公司尚欠福建桐宸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10萬元及相應違約金、違約金243.44萬元、律師費2萬元,福建鑫榮漁業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福建桐宸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福建省平潭縣中港食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閩0128執266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1-20
法院:平潭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經向本轄區各銀行、車管所、不動產登記中心和福州房產登記部門查詢,未發現福建省平潭縣中港食品有限公司、福建鑫榮漁業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F本院已告知福建桐宸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內提供福建省平潭縣中港食品有限公司、福建鑫榮漁業有限公司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據或線索,但其未向本院提供相應證據或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林衛國
審判員吳健
審判員葉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斯棟
判決日期
20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