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永良(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穎、張永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韓永良與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05民初47967號
判決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支付原告因未開具專用離職證明導致的損失3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26日,原告入職被告,擔任專業監理工程師,雙方簽訂有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2年6月25日的勞動合同。2020年5月28日,原告主動提出離職,并與被告辦理了離職手續,被告開具了離職證明,但是因為原告是注冊監理工程師,被告應該開具建委認可的專業離職證明,原告才能夠將注冊證書轉到新的單位,但是被告一直沒有給原告開具專用離職證明。2020年6月,原告入職新單位京興國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如果注冊證能夠轉入,該公司承諾給原告月薪10500元,但是因為原告證書一直沒有轉入,所以每月只給原告7500元工資。2021年3月份,原告已經去建委辦理了強制注銷申請,已經可以注冊到其他單位了。原告所主張的損失是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的工資損失。
被告辯稱,認可原告的入職時間及離職時間。2020年5月28日,原告自行提出離職。2020年6月1日,被告給原告開具了普通離職證明,但確實不是建委要求的注冊監理工程師轉證的離職證明。后來被告多次聯系原告,要原告來公司辦理證書轉出手續,給原告開具專業離職證明,但是原告不同意,讓被告直接將離職證明給寄過去,但是被告沒有同意。在這個過程中,原告申請仲裁,應視為原告自身沒有想辦理轉出手續。原告注冊證能否轉入不影響工資,其損失沒有依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26日,原告入職被告,擔任專業監理工程師。2020年5月28日,原告提出離職。
原告稱2020年6月其入職新單位,但因被告未向其開具專業離職證明,其注冊證無法轉入,故每月工資損失3000元,并提交《證明》予以佐證。該《證明》落款處有“京興國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字樣,但未加蓋有公章,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
原告就本案訴請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于2021年3月5日作出京朝勞人仲不字[2021]第1257號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對原告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韓永良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韓永良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郭天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許萌
判決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