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永良(以下簡稱姓名)與被告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咨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韓永良,北咨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田穎、張永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韓永良與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05民初47973號
判決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韓永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北咨公司支付:1.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工資4800元;2.2019年6月26日至12月31日加班費21411.06元;3.2020年4月26日至5月25日工資差額2080元;4.2020年5月26日至5月28日工資1155.78元;5.2020年3月26日至5月25日加班費14074.13元。事實和理由:我于2019年6月26日入職北咨公司,任職監理工程師,雙方簽訂了3年勞動合同,北咨公司給我繳納社保,我在任職期間表現優秀,多次聽從領導安排進行周日、節假日加班,我的月平均工資為8470元。我因個人原因,于2020年5月28日提出辭職,北咨公司應支付我拖欠的工資。我在職期間存在休息日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故北咨公司應支付我加班費。因我不服仲裁裁決,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北咨公司辯稱,不同意韓永良的訴訟請求,同意仲裁裁決。關于韓永良提出的支付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5月30日工資4800元,公司員工薪酬按兩部分發放,工資為上發薪,每月10日前發放當月工資,獎金為下發薪,每月30日前發放上月獎金,韓永良于6月26日入職,在2019年8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僅發放8月工資還補發6月26日至7月25日工資4750元。關于韓永良提出支付2019年6月26日至12月31日加班費21411.06元。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韓永良加班共計23天,2020年1月初項目進入冬休,韓永良自2020年1月11日自駕開車回老家河北高碑店過年。之后全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施工現場封閉不能開工,為了保證社會安定,員工隊伍穩定,響應國家相關政策,安排韓永良休年假,進行調休,并全額發放工資及獎金。截止到2020年2月18日,2019年累計存休全部休完,自2月19日起按負倒休記假,等項目復工后再進行沖抵負倒休。2020年4月1日起項目部安排其居家辦公,韓永良4月9日自駕回京,4月20日從原項目部調入昌平保障房項目部,到5月25日在昌平保障房項目部累計存休1天,原項目部負存休應轉入新項目部,與其電話溝通,韓永良明確表示不同意,本人提出離職。因此截止到12月31日加班已在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進行調休,截止5月28日離職欠公司倒休負20天。4月1日前公司未安排其居家辦公,當時處于特殊時期,為及時掌握員工情況,要求全體員工通過微信每日上報本人及家人的身體健康情況。關于韓永良要求支付2020年4月26日至5月25日工資差額2080元,該期間的工資已經于5月10日發放。關于韓永良要求支付2020年5月26日至5月28日工資1155.78元及2020年3月26日至5月28日加班費14074.13元,2020年4月9日駕車返京至現場開展項目工作,截止至離職負倒休20天,因此不同意支付上述期間的工資及加班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勞動關系情況
1.入職時間:2019年6月26日。
2.離職時間:2020年5月28日。
3.勞動合同簽訂情況:韓永良與北咨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
4.工資構成及月工資數額:北咨公司主張韓永良的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1200元+年工工資50元+技能工資300元+崗位工資900元+崗位津貼50元及伙食補貼25元(按出勤天數計算)+交通補貼200元+通訊補貼200元+其他補貼50元,另有獎金,獎金根據整個公司的完成產值情況和收款情況,結合韓永良的工作表現和工作量核定,獎金數額不固定,該公司每月10號前發放上月26日至當月25日的工資,每月30日前發放上上月26日至上月25日的獎金,韓永良的月工資數額為8448元。韓永良對月工資數額認可,對工資構成不認可,表示不清楚獎金是如何計算的。
5.關于工資及工資差額。韓永良主張北咨公司在支付其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的工資中存在差額,因其第一個月收到的基本工資均高于其他月份的基本工資,故未足額支付其他月份基本工資,存在差額4800元。其他同事2020年5月績效工資最低為3500元,應按照同樣的數額支付其績效工資,存在差額2080元。北咨公司未支付其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8日工資,故要求北咨公司支付上述工資及工資差額。北咨公司主張于2019年8月8日向韓永良支付的第一筆工資包含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25日的工資4750元,所以不存在第一個筆工資高于其他月份工資的情況,也不存在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的工資差額。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的工資已經于2020年5月10日支付完畢,不存在差額。關于2020年5月26日至5月28日的工資,因為韓永良存在負倒休,所以不應支付。
6.加班情況:韓永良主張其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存在休息日加班19天,法定節假日加班4天;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存在休息日加班14天,法定節假日加班2天。北咨公司認可韓永良的加班天數,但主張因疫情的原因,按照相關政策,韓永良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3月31日倒休45天,沖抵以前的加班,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7日休年假5天,經折算,韓永良的加班均已倒休完畢,并且存在負倒休,因此不應支付其加班費,倒休情況及年假情況已經通過微信告知韓永良。韓永良對微信記錄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并主張疫情期間其一直居家辦公。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在案佐證。
二、勞動仲裁情況
韓永良就本案勞動爭議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朝陽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北咨公司支付:1.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基本工資差額4800元;2.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加班費21411.06元;3.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績效工資差額2080元;4.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8日工資1155.78元;5.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5月28日加班費14074.13元。朝陽仲裁委作出京朝勞人仲字[2021]第01818號裁決書。韓永良不服該裁決,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韓永良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期間的交通補貼600元;
二、被告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韓永良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十月三日、二〇二〇年四月四日、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差額1200元;
三、駁回原告韓永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韓永良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張午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吳亞丹
判決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