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對原告(反訴被告)周維占與被告(反訴原告)山東恒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飛公司)、被告菏澤星耀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耀公司)、被告中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以下簡稱中晟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的(2020)魯1702民初700號民事判決書存在錯誤,應予補正
山東恒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菏澤星耀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1702民初700號
判決日期:2021-02-22
法院: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2020)魯1702民初700號民事判決書中“案件受理費399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負擔;反訴費元,由被告(反訴原告)山東恒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補正為“案件受理費399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負擔;反訴費797元,由被告(反訴原告)山東恒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王顯玉
人民陪審員司金明
人民陪審員王富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程相潤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
判決日期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