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立彬、劉振江、鄒文增、徐秀芝訴被告順平縣發展改革局(以下簡稱被告一)、保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被告二)建設項目管理行政批復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2月1日、2月2日分別向二被告送達行政起訴狀、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趙立彬、劉振江、鄒文增、徐秀芝、委托代理人孟嗣雨,被告一單位負責人劉紅彬、委托代理人石崑,被告二委托代理人李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