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肅曼特睿爾公路材料研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曼特睿爾公司)訴被告甘肅欣潤瀝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潤公司)、黎振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曼特睿爾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凱,被告及被告欣潤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振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甘肅曼特睿爾公路材料研發有限責任公司、甘肅欣潤瀝青有限公司、黎振江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01民初640號
判決日期:2021-03-09
法院: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曼特睿爾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欣潤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瀝青貨款9975587.76元:2、判令被告欣潤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瀝青貨款產生的利息6651120.65元(暫按年利率24%計算至2020年7月9日,至債務實際清償完畢之日仍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3、判令被告欣潤公司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99267.63元;4、判令被告黎振江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5、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訴訟財產保全保險費11848.18元、律師費15萬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至2017年間,原告與被告就瀝青供應事宜先后簽訂了2016-MTRESR-CL50《瀝青銷售合同》、2017-MTRESR-CL013《瀝青銷售合同》、2017-MTRESR-CL025《瀝青銷售合同》、2017-MTRESR-CL025-BG01《瀝青銷售合同補充議》、2017-MTRESR-CL034《瀝青銷售合同》、2017-MTRESR-CL051《瀝青銷售合同》、2017-MTRESR-CL081《瀝青銷售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瀝青,被告按時支付瀝青貨款。合同簽訂后,在被告的指示下,原告分批次共計向被告供應瀝青7715.3噸,且該7715.3噸瀝青被告均已全部驗收合格。同時,原告還向被告開具了該7715.3噸瀝青對應的31005587.76元瀝青貨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被告截至今日,雖經原告多次催告,僅向原告支付了2103萬元,仍下欠9975587.76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欣潤公司辯稱,其公司拖欠貨款屬實,對欠款數額無異議,愿意償還。原告曼特睿爾公司訴請的利息過高,利息部分愿與原告協商。關于原告主張的違約金,貨款未支付是因為特殊情況而無法履行,其公司不應承擔違約金。
被告黎振江辯稱,對原告曼特睿爾公司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11月7日期間,原告曼特睿爾公司(乙方、供方)與被告欣潤公司(甲方、需方)簽訂了2016-MTRESR-CL50《瀝青銷售合同》、2017-MTRESR-CL013《瀝青銷售合同》、2017-MTRESR-CL025《瀝青銷售合同》、2017-MTRESR-CL025-BG01《瀝青銷售合同補充協議》、2017-MTRESR-CL034《瀝青銷售合同》、2017-MTRESR-CL051《瀝青銷售合同》、2017-MTRESR-CL081《瀝青銷售合同》等7份合同,
約定原告曼特睿爾公司向被告欣潤公司供應瀝青,合同對于瀝青的規格型號、數量、價款、結算方式、質量標準、供貨時間、運輸方式及計量、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
2020年4月24日,原告曼特睿爾公司(甲方、債權人)與被告欣潤公司(乙方、債務人)、被告黎振江(丙方、抵押人、保證人)簽訂《協議書》,約定:經甲方與乙方對賬確認,截止2020年4月24日,乙方欠付甲方瀝青款9975587.76元,甲方與乙方對上述金額予以認可;甲方與乙方經協商一致,確認具體還款時間及金額如下:⑴2020年5月15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30萬元;⑵2020年6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500萬元;若在乙方處置資產過程中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及時處置,還款時間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予以適當延長;⑶剩余欠款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具體還款時間;乙方在按照上述計劃歸還欠款時,若一筆逾期,則甲方有權主張全額一次性支付;若乙方未嚴格按照上述期限進行還款,甲方有權按照月息2%向乙方主張自欠款日(即2017年10月26日)起至實際還款日期間的利息;丙方自愿為乙方的債務(即乙方欠付甲方的瀝青款9975587.76元)提供保證,與乙方共同向甲方承擔還款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保證范圍為乙方欠付甲方債權總額、利息、甲方實現債權支出的必要費用、違約金等;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時,需向甲方支付本協議確定債權總額(即9975587.76元)的3%作為違約金等。此后,被告欣潤公司未按約償付瀝青貨款,原告曼特睿爾公司遂訴至本院。
另,2020年7月,原告曼特睿爾公司向本院申請訴前保全,并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市分公司支付訴訟保全責任保險費11848.18元。
再查明,原告曼特睿爾公司(甲方)與北京大成(蘭州)律師事務所(乙方)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約定:甲方因與欣潤公司、黎振江瀝青銷售合同糾紛一案,聘請乙方律師作為其委托代理人;本協議采用“基礎+風險”的代理方式,基礎代理費為15萬元等。2020年9月21日,原告曼特睿爾公司向北京大成(蘭州)律師事務所銀行賬戶支付律師代理費15萬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瀝青銷售合同》、《瀝青銷售合同補充協議》、《協議書》、《委托代理協議》、《訴訟保全責任保險保險單》、甘肅增值稅專用發票、蘭州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等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甘肅欣潤瀝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甘肅曼特睿爾公路材料研發有限責任公司貨款9975587.76元,并承擔自2017年10月26日至實際支付之日的利息損失(以欠付的貨款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5.78%的標準計算);
二、被告甘肅欣潤瀝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甘肅曼特睿爾公路材料研發有限責任公司違約金299267.63元;
三、被告甘肅欣潤瀝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甘肅曼特睿爾公路材料研發有限責任公司訴訟財產保全保險費11848.18元、律師代理費15萬元;
四、被告黎振江對上述第一、二、三項被告甘肅欣潤瀝青有限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4327元,訴前保全費5000元,共計129327元,原告甘肅曼特睿爾公路材料研發有限責任公司承擔37327元,被告甘肅欣潤瀝青有限公司、黎振江承擔92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柴克輝
審判員康軍衛
人民陪審員劉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景曉敏
書記員蔣菊梅
判決日期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