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執行甘肅曼特睿爾公路材料研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浙江嘉悅石化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異議人甘肅曼特睿爾公路材料研發有限責任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我院提出書面申請,請求追加第三人浙江富康石化倉儲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并裁決第三人交付涉案瀝青14798.155噸或執行相應貨款63927782.3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甘肅曼特睿爾公路材料研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浙江嘉悅石化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甘執異15號
判決日期:2017-08-30
法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經查,甘肅曼特睿爾公路材料研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浙江嘉悅石化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5)甘民二初字第32號民事調解書,雙方約定浙江嘉悅石化有限公司十日內一次性向甘肅曼特睿爾公路材料研發有限責任公司付清瀝青款89184589.53元。因浙江嘉悅石化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甘肅曼特睿爾公路材料研發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2017年3月10日,甘肅曼特睿爾公路材料研發有限責任公司向我院提出書面申請,請求追加浙江富康石化倉儲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并責令其交付浙江嘉悅石化有限公司存儲于該公司富康庫的瀝青14798.155噸;如不能交付,應當賠償相應的貨款64427782.31元。本院立執行異議案件予以審查。期間,甘肅曼特睿爾公路材料研發有限責任公司提交書面申請請求撤回其異議。2017年4月19日本院裁定準予甘肅曼特睿爾公路材料研發有限責任公司撤回異議
判決結果
駁回甘肅曼特睿爾公路材料研發有限責任公司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周元
審判員強峰
代理審判員朱華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侯瑞
判決日期
2017-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