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甘肅曼特睿爾公路材料研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浙江嘉悅石化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甘肅曼特睿爾公路材料研發有限責任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我院提出書面申請,請求1、浙江富康石化倉儲有限公司向浙江嘉悅石化有限公司交付倉儲于富康庫的瀝青14798.155噸;如不能交付,應當賠償相應的貨款64427782.31元;2、裁定由其代浙江嘉悅石化有限公司行使上述債權,并追加浙江富康石化倉儲有限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審查中,甘肅曼特睿爾公路材料研發有限責任公司向我院提交書面申請,請求撤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