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票盛鴻公路橋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王玉民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票盛鴻公路橋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寶林,被告王玉民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海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票盛鴻公路橋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王玉民追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1381民初828號
判決日期:2020-06-17
法院:遼寧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北票盛鴻公路橋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給付原告646576.72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原告從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處承包了位于朝陽縣新縣城的朝陽北楊線新建工程實驗中學大凌河大橋項目。朝陽市公路處領(lǐng)導指派被告王玉民到原告處承包了此工程其中部分打梁、核膜的工程。原、被告約定了價款和出現(xiàn)人員傷亡事故及用工人員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事故均由被告承擔全部責任等事項,并形成了會議紀要。2017年9月27日17時左右,被告雇傭的王學文在為被告打梁的過程中受傷,此事故給王學文造成各種損失共計758878.76元。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王玉民給付王學文145000元后,拒不賠償王學文剩余損失。王學文為維護自己權(quán)益將原、被告起訴至北票市人民法院,北票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以(2018)遼1381民初132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王玉民賠償王學文613878.68元,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現(xiàn)原告已賠償了受害人王學文的損失,原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雙方的約定向被告追償此款項。
王玉民辯稱,原告所說與事實不符,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求。理由如下:1、原、被告之間并非承包關(guān)系,被告找王學文給原告干活,是由于原告急于完成工程找不到工人,被告只是幫助原告找工人干活,在王學文受到傷害的整個過程中,被告并沒有任何過錯;2、該施工工程是需要有資質(zhì)的人員才能施工,原告明知被告是個人行為,是無資質(zhì)的,不可能將該工程發(fā)包給被告,原告如果將該工程發(fā)包給被告,是存在重大過錯的,應該承擔大部分責任;3、原告給付被告工人工資145000元,被告已將該款項全部給付王學文。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原告提交了北票盛鴻公路橋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組、2017年8月7日在朝陽縣新縣城項目部原告的會議記錄一份、本院(2018)遼1381民初1322號民事判決書一份、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13民終459號民事判決書一份、王學文妻子代王學文收款所打收條一份。以上證據(jù)真實有效,對以上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以上證據(jù)及原、被告陳述本院認定如下:本院(2018)遼1381民初1322號民事判決書審理查明,朝陽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將建設位于朝陽縣城的朝陽市北楊線新建工程實驗中學大凌河大橋的項目承包給有總承包二級資質(zhì)的本案原告北票盛鴻公路橋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施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本案原告將制作用于橋面水泥梁的勞務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zhì)的本案被告王玉民,由本案被告王玉民組織王學文等人在本案原告的施工地點進行水泥梁制作。2017年9月27日17時左右,王學文在本案原告指定的施工地點進行水泥梁制作過程中,預制模板將王學文砸傷,王學文在朝陽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6次,實際住院141天,住院期間一級護理32天、二級護理104天,花醫(yī)療費191339.46元,診斷為:閉合性胸外傷、肋骨多發(fā)骨折、雙肺挫裂傷、雙側(cè)液氣胸、縱隔氣腫、縱隔血腫、腰椎骨折、骨盆骨折、腦梗塞、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肺部感染、高甘油脂血癥等。王學文的傷經(jīng)朝陽營州司法鑒定所鑒定,2018年6月11日鑒定意見為:“王學文其腦梗塞現(xiàn)遺有左側(cè)肢體癱:左側(cè)上、下肢肌力2級,屬于二(2)級傷殘;其多發(fā)肋骨骨折(左側(cè)第1-11肋、右側(cè)第1-3肋右側(cè)第10肋骨質(zhì)斷裂)屬于九級傷殘;其腰椎骨折(腰1、4、5右橫突多發(fā)骨折,腰2、3椎體右橫突骨折不除外),屬于十級(10)傷殘;其骨盆多發(fā)骨折(右側(cè)恥骨上下支、左側(cè)的恥骨下支、左髂骨翼骨質(zhì)不連續(xù)),屬于十級(10)傷殘,需要完全護理依賴。”2018年9月18日鑒定意見:“王學文此次所受傷害:嚴重骨折、多發(fā)性骨折,與其出院診斷腦梗塞偏癱之間存在因果關(guān)系。作用力大小為完全作用”。結(jié)合兩次鑒定意見,本院(2018)遼1381民初1322號民事判決書酌情認定,王學文的傷殘等級系數(shù)為94%,護理程度為完全護理依賴。本案被告王玉民在王學文住院治療期間給付145000元。本院(2018)遼1381民初1322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王學文無過錯,本案被告王玉民應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判決其賠償王學文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傷殘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依賴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758878.68元,扣除本案被告王玉民已經(jīng)墊付的145000元,再賠償613878.68元,本案原告北票盛鴻公路橋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案件受理費2147元,鑒定費4440元,合計6587元,由本案被告王玉民負擔2000元,由本案原告北票盛鴻公路橋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587元。本院(2018)遼1381民初1322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在執(zhí)行階段,原告已將賠償款613878.68元,案件受理費4578元,執(zhí)行費8559元,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19552.04元,合計646576.72元給付王學文。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已支付給王學文的賠償款646576.72元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王玉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北票盛鴻公路橋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賠償款491102.94元;
二、駁回原告北票盛鴻公路橋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66元,由被告王玉民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麗杰
人民陪審員馬云田
人民陪審員王永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毛猛
判決日期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