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荊門宏圖特種飛行器制造有限公司與被告包頭市鹿鼎天然氣有限公司、徐廣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荊門宏圖特種飛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qǐng)
原告荊門宏圖特種飛行器制造有限公司與被告包頭市鹿鼎天然氣有限公司、徐廣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hào):(2020)鄂0804民初1125號(hào)之二
判決日期:2021-04-19
法院: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wú)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準(zhǔn)許原告荊門宏圖特種飛行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fèi)50元,減半收取計(jì)25元,由原告荊門宏圖特種飛行器制造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
合議庭
審判員杜克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黃明月書記員戴晴
判決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