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貴州新大欣宏茂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茂公司)與被告貴州興福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六盤水分公司(以下簡稱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貴州興福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福園公司)、溫州玄溪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玄溪公司)、九冶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冶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茂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邱德英,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蔣子軍,被告玄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鄭贊,被告九冶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姜卓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興福園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作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貴州新大欣宏茂電氣有限公司與貴州興福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六盤水分公司、貴州興福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502民初3882號
判決日期:2021-06-19
法院: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宏茂公司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所欠貨款861764元,并賠償違約損失95512.18元(暫計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按設備采購合同第13條約定的5%計算),合計957276.18元;(庭審中明確違約損失是暫計金額,要求自2018年10月31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三、被告四對被告一被告二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庭審中明確被告是指被告一和被告二)。事實與理由:2018年8月份,被告一以從被告四九冶建設有限公司總承包的六盤水西客運站建設工程項目中分包到了10KV電力工程項目為由找到原告公司已離職經理雷宏,向原告采購10KV電力設備高低壓柜。當時由于雷宏已離職去了占貴州新大欣宏茂電氣有限公司1%股份的股東單位工作,雷宏叫其直接向被告三或與占貴州新大欣宏茂電氣有限公司1%股份的股東單位采購,被告一不愿意,只要原告供貨,并指定將貨送到九冶建設有限公司的六盤水西客運站項目建設工地上,與原告簽訂了《設備采購合同》。原告向被告三采購該貨物,按被告一要求送貨。被告三說自己于2018年10月17日直接將價值866000元10KV高低壓配電柜,送到了被告一指定的九冶建設公司的六盤水西客運站項目工地上,并隨貨附送了產品合格證、檢測報告、3C認證、裝箱單等廠家資料,后收到了被告一支付其法定代表人吳溪農行賬戶上的2萬元運費。被告三無法提供原告要求被告三送貨時需要被告一簽收貨物的送貨單一份與原告,但被告三卻說被告一收貨時沒有簽收手續。被告三于2019年在溫州的法院向原告主張了包含該貨物866000元的貨款。原告在被告三向其主張該貨款的溫州案中追加了被告一同為被告擔責,但被告一卻一直不到庭應訴,最終本案原告未得到溫州法院的支持。原告多次向被告一追討,被告一都以九冶公司欠款為由拖欠,請求原告等他收到款后就付清貨款,若等不了就去找九冶公司要,原告找到九冶公司,九冶公司承認在使用該設備,但款已經支付了被告一,只有少部分款未付,但具體金額無法確定。現今原告多次到六盤水追討,被告一卻電話不接,微信不理,還人去樓空。綜上所述,被告一是被告二的分公司,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公司債務由總公司與分公司共同承擔;本案所訴之欠款是通過被告三直接送貨與被告一,而且被告三無法提供被告一的收貨手續與原告,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被告四是本案所訴貨物的實際使用人,且未全額支付本案貨款,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之貴院,請求依法判決,支持原告訴求。
庭審中,原告宏茂公司補充陳述稱:被告九冶公司是總承包商,我們去到被告九冶公司項目工地,被告九冶公司與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對原告主張的合同事實及欠款金額予以確認,只是因為請求分期付款的期限原告不同意,而叫原告等候答復,直到現在都沒有答復。
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口頭答辯稱:1、原告與我公司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原因是被告只是通過案外人雷宏達成的購買設備的意向,因為雷宏說其是宏茂公司的負責人,該公司能生產該設備,結果雷宏的真實身份不是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提供的買賣合同不是與我公司形成,實際上是與案外人雷宏形成的買賣合同;2、買賣合同成立后,雷宏便以原告的名義向本案第三被告購買的設備,而非是自己生產。對此,我公司都是該設備進入現場后才知道,我公司才提出異議,原因是我公司曾在盤州的多個工地使用過第三被告的電氣設備,從產品質量上不太符合我公司的要求。因此,原告提供的該設備我公司一直沒有認可;3、設備運到工地后,由于項目停工停產,沒有人員進行簽收及認可導致2020年底才復工,我公司才知道該設備的整個運行過程。因此該設備至今都還沒有投入安裝、調試、運行等后續工作。因此,原告主張所有的債權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也沒有任何證據支撐原告主張所有的債權及違約金。請求法庭駁回原告方所有訴訟請求。
被告玄溪公司口頭答辯稱:我公司的被告主體資格不適格,本案涉及的經濟糾紛雙方為宏茂公司與興福園公司及其六盤水分公司,與我公司無關,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擔所謂的連帶清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庭駁回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九冶公司答辯稱:一、九冶非本案適格的被告。九冶與原告及本案的其他被告從未簽訂過任何合同,也未發生過任何經濟往來,因此根據《民法典》《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及《九民會議紀要》等相關規定,買賣合同主體資格的確定,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原理,故九冶與原告不是合同關系當事人,沒有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二、九冶不應承擔連帶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買賣合同糾紛一般是不適用連帶責任的,但如果買賣合同有擔保人的,擔保人對買賣合同擔保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第178條規定: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既無約定又無法律規定的,則無需承擔連帶責任。第688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而在本案中九冶與原告及本案其他被告均未簽訂任何合同,也無任何經濟往來,不存在法律關系,無論是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原理,還是基于《民法典》《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無要求九冶承擔連帶責任之依據。綜上,九冶認為,原告對九冶的訴請不符合法律規定,也無事實根據。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對九冶的全部訴請,維護法律的公正。
原告宏茂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設備采購合同》(電子版)、(2020)浙03民終2770號民事判決書、照片(工程項目告示牌等)、《債權轉讓通知書》《債權轉讓協議書》、微信聊天記錄、《三方協議》、照片(建筑工程揚塵治理公示牌)、貴州興福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六盤水分公司工商登記信息。
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六盤水西(德塢)客運站供配電工程專業分包施工合同》。
被告玄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2019)浙0382民初9107號及(2020)浙03民終2770號民事判決書、證據清單及微信聊天記錄。
被告九冶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分包施工合同》。
被告興福園公司未到庭應訴,未提交證據,視為其放棄當庭答辯、舉證、質證和辯論的相關權利。
經組織質證,對各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認證如下:原告所舉的《設備采購合同》,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認為,采購合同不是原告的真實身份,系答辯時說的雷宏與其公司初步形成的意向,成立但并未生效。原因是原告沒有到其公司將原件帶到公司蓋章確認,至今也沒有合法完善該合同,因此該合同內容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及合法性;被告玄溪公司認為與其無關,合同的三性也無法認定;被告九冶公司認為與其無關,恰好證明其與本案無任何關系,對證據的三性無法確認。經審查,該《設備采購合同》載明內容為原告向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供應電氣設備的相關事項,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認可該合同內容及公章的真實性,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舉工程項目告示牌等照片,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認為,照片中的工程項目告示牌的位置不清楚,對該證據的三性均持異議;被告玄溪公司認為與其無關,對三性無法認定;被告九冶公司認可真實性,認可其確實是六盤水西客運站德塢項目的總包方,但對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與本案的買賣合同糾紛沒有關系。經審查,該組照片顯示為六盤水西(德塢)客運站工程的告示牌等,該工程項目的總包單位為九冶公司,被告九冶公司認可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舉《債權轉讓通知書》《債權轉讓協議書》,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認可是真實的,是王峰簽的,但認為當時原告提出的是三方協議轉讓,要求王峰先簽字,原告去找第三方付錢,王峰就提出有人付錢就可以,并且強調要把稅款扣除。所以債權轉讓協議是附條件的協議;被告玄溪公司認為與其無關,對三性無法認定;被告九冶公司認為與其無關,不清楚。經審查,該《債權轉讓協議書》僅有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負責人王峰單方簽字,表明雙方對該協議的內容尚未達成一致,且后經詢問,原告與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均確認《債權轉讓協議書》《債權轉讓通知書》均未生效,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所舉微信聊天記錄、《三方協議》,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認可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對《三方協議》不清楚。被告玄溪公司認為與其無關,對三性無法認定。被告九冶公司認為,微信聊天記錄沒有其任何回復,且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也多次核實田總不是其公司的。結合原告提供的公示牌,并沒有任何姓田的人。對《三方協議》不清楚,且沒有任何人簽字蓋章。經審查,微信聊天記錄為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負責人王峰與原告方的聊天記錄,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認可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三方協議》無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不能確定是各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所舉建筑工程揚塵治理公示牌照片,被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認為與其無關,達不到原告的證明目的;被告玄溪公司認為與其無關,對三性無法認定;被告九冶公司認為不清楚姓田的這個人,即便這個人是德塢項目部的員工,也不能證明其公司自愿加入該債務,不能證明其與買賣合同有關。經審查,該照片顯示為六盤水西(德塢)客運站工程的告示牌,結合原告所舉的工程項目告示牌等照片,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所舉《六盤水西(德塢)客運站供配電工程專業分包施工合同》原告及被告九冶公司認可真實性;被告九冶公司所舉《分包施工合同》,原告認為是無效合同,他的直接履行方應該是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與被告九冶公司的事實合同關系,事實清楚;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無異議。被告玄溪公司對上述兩份證據均認為與其無關,對三性無法認定。經審查,《六盤水西(德塢)客運站供配電工程專業分包施工合同》系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與貴州廣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分包施工合同》系九冶公司和貴州廣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顯示內容均為對六盤水西(德塢)客運站建設項目的事項,原告、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及九冶公司均認可真實性,兩份施工合同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對上述證據的認證,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28日,原告(賣方)與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買方)達成《設備采購合同》。該合同載明:本合同由買、賣雙方簽訂,由賣方為買方在六盤水西客運站10KV供配電工程負責設備供應及調試而訂立。賣方應保證合同設備是嶄新的、未使用過的,是最高的或目前的型號、工藝先進,以優良的材料制造,貨物不應含有設計上和材料上的缺陷,并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的要求。合同總價861764元。上述總價款已經包括了賣方所提供貨物、與此相關的服務和賣方應承擔風險等全部價款,該價款包括但不限于貨物的進口關稅、增值稅、商檢稅、倉儲費、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人員培訓費等。合同簽訂后25天內,根據買方項目的進度需求在買方指定的項目地點交貨。貨款分三期支付,其中:合同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買方應向賣方預付30%貨款;發貨前買方向賣方支付40%貨款,賣方應在發貨前提前10個工作日通知買方做付款計劃;工程經最終用戶委托第三方驗證測試合格后支付30%貨款,但不遲于2018年10月30日,以先到為準。該合同還載明了其他事項。該合同買方處有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的公章。后原告向被告玄溪公司訂購高壓柜等電氣設備并指示運送至六盤水西(德塢)客運站。2019年9月3日,被告玄溪公司向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本案原告清償貨款873920元及逾期利息。原告申請將本案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列為被告參加訴訟。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19)浙0382民初910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宏茂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陸續向原告購買高壓出線柜等電氣產品,2018年9月6日,原告與被告宏茂公司簽訂《工業品購銷合同》,約定被告宏茂公司向原告購買高壓進線柜等電氣產品,金額為830000元(含稅、含運費),項目名稱為六盤水西客運站10KV供配電工程。合同簽訂后,原告按被告宏茂公司的指示將上述貨物交付至貴州省六盤水市德烏西客運站,被告宏茂公司支付了運費20000元。2018年9月14日,被告宏茂公司向原告購買金額為36000元的低壓出線柜產品。2018年11月28日,經原告與被告宏茂公司對賬,截止2018年11月27日,被告宏茂公司尚欠原告貨款873920元(2018年7月之前欠貨款27920元+2018年9月-11月產生貨款866000元-已付運費20000元)”。該判決書判決宏茂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玄溪公司貨款8739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宏茂公司對該判決不服,上訴至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0)浙03民終2770號民事判決書,另認定事實:“宏茂公司登記股東為陳建、汪洪、貴州新大欣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9月2日,雷宏擔任宏茂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2月27日,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栗放。2018年7月25日,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粟放。2018年12月27日,雷宏仍以宏茂公司經理的身份為宏茂公司出庭應訴。”該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告認為,原告多次向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追討貨款,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都以九冶公司欠款為由拖欠。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是被告興福園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債務由總公司與分公司共同承擔,本案所訴之欠款是通過被告玄溪公司直接關貨,與本案有關聯性,被告九冶公司是是貨物的實際使用人,未全額支付貨款,與本案具有關聯性。為此,原告以前述訴訟請求訴至本院。
原告提起本案訴訟之后,于2021年3月10日與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負責人王峰協商,形成了《債權轉讓協議書》《債權轉讓通知書》,還通過微信交流簽訂《三方協議》的事項,但總終未實際簽訂三方協議。該《債權轉讓協議書》《債權轉讓通知書》雖有王峰簽字,但《債權轉讓協議書》上無原告簽字或蓋章,且經詢問,原告與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一致確認該《債權轉讓協議書》《債權轉讓通知書》因未與第三方達成一致意見,均未生效。
另查明,六盤水西(德塢)客運站建設項目施工單位為被告九冶公司,其與貴州廣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分包施工合同》。2018年8月28日,貴州廣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簽訂《六盤水西(德塢)客運站供配電工程專業分包施工合同》,將六盤水西(德塢)客運站高低壓配電工程分包給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施工。
庭審中,被告興福園六盤水分公司認可收到被告玄溪公司提供的電氣設備,并已經安裝。后經詢問,被告興福園公司認可所欠貨款金額為《設備采購合同》的合同價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貴州興福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六盤水分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貴州新大欣宏茂電氣有限公司貨款861764元及違約損失43088.2元;
二、被告貴州興福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六盤水分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時,由被告貴州興福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貴州新大欣宏茂電氣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86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貴州新大欣宏茂電氣有限公司負擔262元,被告貴州興福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六盤水分公司、貴州興福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6424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貴州興福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六盤水分公司、貴州興福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玉桂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張嬋嬋
判決日期
2021-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