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貴州興福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瀾瀚及原審第三人都勻市保利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都勻市人民法院(2020)黔2701民初25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貴州興福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張瀾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黔27民終485號
判決日期:2021-03-12
法院: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貴州興福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與被上訴人張瀾瀚達成和解并履行完畢為由,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貴州興福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0602元,減半收取5301元,由上訴人貴州興福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劉國紅
審判員倪安
審判員袁麗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裘文昕
書記員齊雯
判決日期
2021-03-12